代理词

2020-03-02 20:27: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XXX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现在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意见;

一、本案被告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要求原告补充指明所需信息涉及地块的具体位置并补充相关资料,其行为属于强加非法定义务给原告的违法行为。

被告在六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中均要求原告指明所需信息涉及地块的具体位置并补充相关资料(如标明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图的电子图等),被告的补正要求无任何法律依据。首先,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应当是由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增设。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广东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无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政府土地信息公开时必须提供标明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图的电子图等资料。被告在法律法规、规章之外擅自增加原告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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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已经超出义务范围向被告提供了所需信息涉及地块的《征占地协议》(协议中被征土地的权属主体、用地单位、土地面积、土地范围等内容均已明确具体),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均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要求。因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四)款之规定,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形式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纯属装聋作哑。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是被告应当主动公开且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是公开征地信息的法定主体。因此被告依据《广东省政府信息依据申请公开条例规程》第八条“审查中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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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要求原告补正材料实属风马牛不相及。最后,被告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中告知原告“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此告知行为表明被告明知原告没有相关的义务而要求补正,实质就是在推卸履行法定职责,以实际行为表明拒绝公开政府信息。

二、被告要求原告补正的材料是被告在实施组织征地、批准占地等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从我国有关规范农用地转用以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法律法规历史延续可知:1982年5月14日起实施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1983年11月22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初步划定征地范围线,商订征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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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和安置协议书。”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初步核定用地面积和划定征地界线后,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正式申报。申请征地报告应说明征地用途、土地属境、位置、类别和面积,同时报送下列附件:

(一)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副本);

(二)标明征地界线及经双方签名盖章的征地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市、县国土部门实施征地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二)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初步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1999年3月2日施行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第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上述所有的法规都明确的要求就是:要求征地组织机关在报批征地之时必须附送被征土地的界址、地类、面积等详细内容以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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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材料。虽然本案涉及求公开的征地批准文件多是形成于上世纪90年,而现在部分法规已经失效,但是从相关法规文件的历史延续来看被告在任何时候组织征地或者批准占地均被要求掌握被征地块的界址、地类、面积等详细内容以及相关图纸材料。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补正的材料正好是被告在实施组织征地、批准占地等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综上所述,被告要求原告补正材料第一没有法律依据,第二违反法律规定,第三实为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此被告辩称其已经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原告起诉无任何依据的说法在法律上、在情理上、在事实上均无可以立足之地。为此代理人恳请法院采纳此代理意见,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限期公开政府信息。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人:杨武勇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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