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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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能源[2011]29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产业升级中央

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加强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炭产业升级,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煤炭 产业升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

1 附:

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炭产业升级,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煤矿、选煤厂升级改造项目。

第三条 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的资金筹集,以项目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为主,国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被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煤矿项目的采掘和洗选机械化改造、薄煤层和急倾斜煤层机械化改造以及煤矸石充填开采、煤炭地下气化项目等。

第五条 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年度统一申报,集中安排。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贷款利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当期的银行贷款利息,投资补助比例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2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审核与批复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本地区煤炭产业升级规划,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需要修改调整的,应将修改调整情况及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煤炭产业升级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计划单列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编制本企业煤炭产业升级规划,经商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各地区煤炭资源及煤炭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情况,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原则,包括支持范围、支持重点、资金安排方式和标准等,发布煤炭产业升级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公告或通知。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公告或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煤炭企业编制煤炭产业升级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煤矿(选煤厂、煤矸石充填、煤炭地下气化等示范类)项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核准或备案文件。

第十条 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煤矿或选煤厂为单位,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现状、改造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升级技术方案,包括升级必要性、升级技术路线选择、升级技术方案描述等;

(四)实施计划及预期效果;

(五)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六)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无新增用地的项目除外,但需附说明);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无新增规模的项目除外,但需附说明);

(五)申请中央预算内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煤炭产业升级项目,应附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凡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本条规定的第

一、

二、

三、四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本条规定的第

二、

三、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上报的年度产业升级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统称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年度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煤矿(洗煤厂)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二)符合煤炭产业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升级改造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有关公告或通知要求;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5 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与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煤炭产业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项目建设总规模、安排原则并参考有关评估(评审)结果,对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作出批复,确定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金额。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计划的重要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第三章

投资计划的申报与下达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上报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申请贷款利息补贴项目投资计划必须附送银行贷款到位证明,并重点说明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自有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同时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6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煤炭产业升级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项目单位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批复文件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计划单列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煤炭产业升级项目加强监管,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保证项目按要求顺利实施,保证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煤炭产业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煤炭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做 7 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煤炭产业升级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每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每季度末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计划单列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企业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煤炭产业升级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加快完成计划的措施。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当向申报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申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调整建议进行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视项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批复。

第二十六条 煤炭产业升级项目完成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二十七条 计划单列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煤炭产业升级项目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点煤炭产业升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8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进行稽察。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或收回拨付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根据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前项目已实施完成,但仍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

(二)项目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但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银行贷款合同的;

(四)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

(六)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有关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损失的,对单位直 9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单位在无特殊情况下,不按时提交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本年度报送的申报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中介机构未按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评审原则公平、公正、客观评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承担煤炭产业升级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报材料和下达投资计划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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