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020-03-02 02:51: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拓民到前所未有的领域,这项法律制度包括政府管理与社会监督两部分,在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同时,重视和肯定公民,法人,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和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作用。其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国量,使安全生产监督延伸到社会的每个角落,覆盖到全社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目前,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很多,这些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从不同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统称,具体包括两类政府部门,一类是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另一类是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法律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由于《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时间早于《行政订可法》,因此当时法律没有采用行政许可的统一用语,而是称之为行政审批,按照后来颁布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的用语标准,现应改称为行政许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行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这是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管理职责。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为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

1. 现场检查权。为了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需要经常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受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

2. 当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紧急处置权。在安全检查中除了发现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外,有时会发现事故隐

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此时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需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避免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授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进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4. 查封扣押权,法律授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提出了要求,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纪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告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的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也很重要,配合监督检查是一项法定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寻找借口和理由为监督检查设置障碍,法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职责。应当予以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否则就是妨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为了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严肃国法政纪,惩治行政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两个方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这是确定其合法性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按照权责得一致的原则,职得合法资质的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必须明确。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隐秘性,广泛性,公公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不能全部发现和查处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监督举报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举报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协助政府处,《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包括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两个方面。

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作为政府监督管理的补充,发挥城乡社区基层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所以,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另外还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九:对举报安全生活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举报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义举,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可以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得到查处,对进行举报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可以弘扬正气,为了使举报制度能够切实建立,奖励人民群众揭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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