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医工作风险规避

2020-03-03 08:31: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浅析法医工作风险规避

陈德京2

(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河南 夏邑 476400)

要:几年来,无论是在政法部门还是法医行业,对于法医工作存在风险的问题都已达成共识,法医工作风险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法医学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沉疴痼疾。如何正确认识与解决法医工作风险问题已是迫在眉睫。因此,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工作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提出一系列较为切实、可行的法医工作风险规避对策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法医工作 风险规避

多少年以来,法医所作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案件提供了科学证据,所作的贡献已功不可没,其作用在这里不再赘述。近年来,无论是一线基层工作的法医还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专家,无论是各级政府信访部门接访者还是法学理论界人士对于法医工作存在风险的问题都已达成共识,普遍认识到法医工作风险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法医学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沉疴痼疾;并且,他们都在积极呼吁提高法医工作者地位、转变法医工作者观念、完善相关立法,以解决法医工作风险规避问题。2010年,公安部刑侦局会同中国刑警学院对基层法医进行了职业风险和心理状况调查,至今尚未公布调查结论报告,如何正确认识与解决法医工作风险问题已是迫在眉睫。因此,笔者根据从事法医工作二十年的经验,归纳出当前我国法医工作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法医工作风险规避谈谈几点粗简的认识。

1 法医工作风险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中的一种,它具有独立性、结论性和范围性。法医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手段,以医学和法医学理论与技术为基础,对案中涉及人身伤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作出的书面结论,要求其必须合法、客观、科学。然而,在临案工作中,冲击法医工作的种种风险性因素坚如磐石,法医工作者所面临的风险种类愈加多样化、风险程度愈加强烈化、风险案件数量愈加上升化。法医工作的风险表现为法医鉴定风险和法医意外风险。

1.1法医鉴定风险,是指法医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果偏离被鉴定事项客观事实以及引起不恰当的司法处理,从而导致将承担鉴定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鉴定风险是由于不恰当的鉴定意见及处理给有关方面和被鉴定方造成损害,导致鉴定人承担了鉴定责任及法律责任。这种风险的产生既有来自于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外部因素,又有来自于鉴定人员本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内部因素。社会环境鉴定风险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社会公众对鉴定工作认识重视程度,社会公众往往对法医知识知之不多,又对法医鉴定期望值过高,一旦不合心意,常诉诸法律,给鉴定工作带来较大风险。如被告人程某家曾因宅基地之事与本村的关某发生过矛盾。2007年12月30日8时左右,被告人程某到关某家吆喝,关某劝说其离开,程某不愿离开,关某往大门外拉程某,程某用拐杖打关某,后两人撕扯着来到关某家大门外的路上,在别人劝说下二人松手,关某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关某符合在患有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发生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生前纠纷中的情绪激动及损伤为急性心功能衰竭发生的诱因。由于死者要求法医鉴定期望值过高,总认为程某是被关某打死的,并多次组织人员非法上访,暴力冲击国家机关,后经复核鉴定,认定了初次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法律环境对鉴定风险的影响,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执法标准不统

一、执法不规范而带来的风险,法律完整,内容明确,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若政出多门,条款不明,相互之间不衔接或基至相抵触,则鉴定工作就缺乏统一判断的标准,鉴定风险也就较大,笔者曾遇见一例围绕其损伤程度历时五年,鉴定六次,当事人赴京上访数十次且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曝光,实属罕见,具体案情如下:伤者代某,50岁,2003年4月16日在家中院内被人用钝物击伤面部上唇部,初次法医检验:右上唇有一长2.1cm斜形创口,边缘不整齐,已缝合,唇内侧有2cm的创口,两创相通。法医根据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14条规定,颌面部穿透创系轻伤。后经某市公安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中心、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上海某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反复多次鉴定,结论不是轻伤就是轻微伤,本案经反复多次鉴定,虽然客观上对认识和运用理解标准有差异,但也不能否认现行法医鉴定体制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弊端,而作为公安机关迫于双方当事人以上访为借口的纠缠,不得不采取“哪方不服就重新委托”做法,以致形成该案“久鉴不结”的局面,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二是鉴定人用选用的鉴定方法、仪器、操作等方面也存在有失误的可能,鉴定手段的风险性当然也是造成鉴定风险潜在性和普遍性的重要原因;况且有时法医还要面对当事人及群众的质疑和猜忌。有些涉及非正常死亡案件、凶杀案件,死者亲属情绪往往特别激烈,如果查验结论不符合死者一方亲朋好友的意愿,他们可能会作出种种非常举动。在施加压力的过程中,法医往往会成为控告和斥责的对象。如母某某(女,20岁,农民)因患“白殿风”于2004年6月6日到某村皮肤科诊所治疗。医嘱用铜绿、香油、乙醇及斑蝥虫体粉未大面积涂敷患处,每日三次,并强阳光下曝晒3—4小时,连续治疗40余天。2004年7月23日17时,突然出现高热、惊厥、神志不清、心慌、气短、少尿、尿血、腰痛等症状,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7月24日死亡。尸检,冷冻尸体,发育正常,营养中等。颈、胸腹背部及四肢无外性改变,全身广泛多发性不整形白斑,边缘色素加深,占体表面积50%,部分皮肤组织有水泡及痂皮附着,但未见皮下组织溃烂,心肺浆膜下点片状出血,肺水肿瘀血,肾包膜下有点状出血。镜检:肾小管上皮细胞肿胀、溶解、脂肪变性,肾小球充血部分,间质充血,炎症、淋巴细胞浸润,心肌纤维断裂,少量炎性细胞浸润,心肌间水肿,内有淋巴细胞浸润,肝细胞溶解、坏死,结构消失,肺泡毛细血管扩张,大脑、脾脏无病变。当时进行毒物检验时仅在原药中检出斑蝥素,而心血及部分皮肤组织均未检出。法医鉴定人结合现场勘查、临床资料、尸体解剖、毒物分析及病理切片检查结合死者40天来大面积涂敷用药治疗皮肤病,治疗后出现的一系列临床症状及体征,均符合斑蝥中毒致肾功能衰竭并发心衰的表现,因此认定了母某某的死亡与外用斑蝥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本案在毒物检验方法上,心血中检出斑蝥素等成份,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更加顺利,法医被控告的机会大大减低。三是法医工作者故意去违反刑法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故意做虚假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鉴定过程中,法医工作者不作为、慢作为、违反程序规定出现瑕疵或者疏漏,已易引起鉴定风险的发生,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委托单位提供了未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被鉴定事项的鉴定资料,法医鉴定人依据不真实的鉴定资料进行鉴定也易导致鉴定风险。。如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2003年到2004年近两年的轻伤鉴定报告。鉴定为耳膜穿孔导致他人轻伤的鉴定结果有73起,2005年10月,原阳县检察院将73份中的10份鉴定送往湖北同济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结果全部是被鉴定人耳膜穿孔与当日外伤无关。而原阳县公安局3名法医,因为鉴定文书造假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刑[2]。

1.2法医意外风险,是指法医鉴定人在法医工作中接触人体组织、血液而感染传染病(如AIDS)或对身体造成重大伤害和在诉讼过程(包括庭审)遭受责难风险等。基层法医要经常接触到人体组织、血液,要经常接触形形色色的尸体,有公路抛弃的尸体,有掩埋在偏僻角落的残肢断体,有沉入江河水下的分尸包裹,有生前患有肝炎、脑炎、肺炎等几十种传染病的尸体;特别是在目前毒品犯罪猖镢,艾滋病泛滥的情况下,有生前吸食毒品的尸体,有带有艾滋病菌的尸体等。而法医在就地查验时,无论尸体如何腐坏溃烂,也不能对尸体进行任何消毒。即使回到有条件的实验室里,在解剖时也难免被刀具割破,法医稍微不注意就会受到传染。偶有法医工作人员不注意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发生了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中署现象,曾有报道法医人员在出现场过程是车祸身亡的报道。随着法医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机会的增多,在庭审中,当事人往往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满意,在法庭内撒泼、谩骂、侮辱法医人[1]员并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

2 讨 论

2.1进一步改善鉴定外部环境,降低鉴定风险,改善鉴定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众对法医鉴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鉴定纠纷,降低鉴定风险。

2.2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改善鉴定法律环境,有关部门应在加强鉴定的理论研究的同时,还应制定详细的解释性规则,规范鉴定证据方面和检验方法的运用,用法律条款的标准,澄清含混不清之处,以减少鉴定人使用证据和检验手段欠妥以及适用法律不当引起的鉴定风险。

2.3进一步提高法医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业务人员的道德修养能使鉴定人运用熟练的技能和公正之立场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是降低和防范鉴定风险重要方面。建立健全规范的鉴定制度,强化规范鉴定,把握资料收集、检验和综合,降低鉴定风险。采取适当的鉴定程序和方法,要有科学的方法和合理秩序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减少风险。

2.4进一步规范法医学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2.5法医工作者的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应纳入各级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并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知识,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参考文献

[1]陈德京.面部损伤多次次鉴定1例.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内部发行).2007.263-264.附:作者简介

陈德京(1968年-),男,河南夏邑人,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刑事现场勘查,法理病理学及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工作。 电子邮箱:chdj5869@yahoo.com.cn

邮 编:476400 详细地址: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昌盛街29号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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