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内部控制制度

2020-03-02 04:12: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投资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住处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授权控制、员工素质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电脑系统风险控制等。

第六条 授权控制。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员工素质控制

(一)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成长以及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以保证重要岗位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时,后续人员能迅速补上。

(二)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员工必须根据自身的工作岗位,提交自律承诺书,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员工的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将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第八条 项目投资业务控制

(一)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化。制定了各类项目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立项、尽职调查、文件制作、内部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通过《立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质量评价体系对项目进行筛选。项目小组必须先向项目投资部、分管项目投资的执行总裁、风险控制部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报送详细的申请材料。是否立项由公司投资管理部立项审核会议讨论决定。

(四)项目小组制的作申报材料,应由公司项目投资部进行内核。内核工作包括内核申报、项目预审、项目复审、内核会议、项目跟踪及回访等内容。

第九条 会计系统控制可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

(一)公司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务制度等制订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二)公司计划财务内控组织体系以会计核算组织体系为基本依托,以各会计岗位为基本风险控制点。公司设财务总监,分管全公司计划财务工作。

(三)公司制订了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公司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指定专人协同查阅。司法部门认可的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需要复制时,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公司负责人批准方可复制,并做登记。

第十条 信息传递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部为公司内部信息收集和处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业务信息的收集、再整理、存档工作。

(二)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业务信息资源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报送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为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保证住处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与董事会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四)所有内部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守秘密的交务。

第十一条 电脑系统风险控制

(1)公司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的权限; (2)电脑系统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制度; (3)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4)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患制度; (5)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6)制定灾难恢复计划。

第四章 内部控制效果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并分别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报告和风控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就上述内部控制报告召开专门的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风险控制部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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