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作用

2020-03-02 02:49: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作用,促进企业民主管理

城市服务集团董事会、监事会于2012年年底成立,设有董事会,有董事9人,其中集团公司董事5人,城市服务集团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由工会主席陈海彦同志担任;设有监事会,有监事3人,其中集团公司监事2人,职工监事1人,由房产经营开发管理公司经理助理王永健同志担任。

近几年来,城市服务集团认真贯彻《公司法》、全总《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及武钢有关文件精神,严格选配城市服务集团董事会职工董事1名、监事会职工监事1名。制定了《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指导原则、性质和设置、条件及产生、任期和罢免、权力和职责、工作制度等6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一、广泛收集意见信息,夯实“双向维护”基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肩负着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双重任务,不仅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还要真实反映职工群众心声。为此,按照赋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参加了城市服务集团各类行政办公会议和一些重要的生产经营会议,还积极与其他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保持日常的联系和沟通,深入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内部改革等动态情况。同时,每年深入基层几十次,了解基层的困难和问题,听取职工群众的心声,还通过职工服务中心、职代会专委会、主席信箱以及与落实干部联系点制度、“三严三实”专题等相结合的方式,听取和收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共500多条。

二、认真参与决策,维护企业发展权益

参与决策和维护企业发展权益,既是赋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更是应尽的义务。职工董事从源头上参与城服集团的重大决策,维护了职工的整体权益,职工监事对工资报酬、利润分配,福利待遇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具体权益;他们先后参与了城市服务集团召开的30多次董事、监事会议,立足于城服集团改革发展大局,认真研究议案,积极出谋划策,对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严格遵循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武钢现代城市服务业的发展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如审议了2014年度经营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合资合作方案以及《关于将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授权总经理的议案》、《关于饮料产业划转武汉武钢天宝工贸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设立武汉长江馨苑有限公司的可研报告、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设立武钢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议案》、《关于组建防城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议案》等各项议案14个;2015年共审议议题议案17项,经表决通过的有15项,未通过的议题有2项。参加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调整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调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组建武汉武钢城市服务集团车城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城市服务集团2014年度决算方案、2015年度经营预算(草案)》、《城市服务集团收购武钢集团所持武钢华润燃气(武汉)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城市服务集团向武钢财务公司融资贷款的议案》、《城市服务集团与宜昌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合作的议案》等15项议案;未通过《城市服务集团2015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关于组建武汉武钢车城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三、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述职制度 我们把述职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代会负责的重要措施,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都要在职代会上进行述职,接受职工代表的评议监督。目前,城服集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在职代会上述职,报告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咨询和评议已经形成制度,有力地促进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尽职尽责,积极发挥源头参与的作用。

四、建立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巡视制度,加强对企业管理和决策的监督 定期组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对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等进行监督检查的巡视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的安全生产巡视检查,检查安全管理、现场作业、设备质量、干部作风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进行整改,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几年来在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方面,城市服务集团做了一些有益的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发现,职工董事监事在履职中有两个方面工作需要改善和提升。一是职工董事监事的履职能力有待提升,相关的专业知识有待加强。二是工会在职工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的组织工作特别是巡视、组织调研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通过培训、交流,提高其工作的责任心和综合素质,并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工作和工作的计划性,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做贡献。

三、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筑牢思想基础。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提高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思想认识,明确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根本要求,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实现职工源头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保证,是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要使涉及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工作的各方达成共识,形成推动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推进这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完善制度,加强指导,提供制度保障。各相关部门在宣传贯彻《公司法》、推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制、扩大制度覆盖面的同时,要全面规范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指导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企业制度规定等形式,规范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产生的条件、程序、比例,明确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自身权益保障等;在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中明确职工董事监事参与、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等,确立工作保证机制;制定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相关的向职代会报告、述职、接受评议等工作制度。

此外,要加强对职工董事、监事的管理。通过开展学习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其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水平和能力,切实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企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抓住关键,完善立法,强化法律支撑。目前的《公司法》在一些涉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具体落实和操作层面上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发展。因此,推动《公司法》的修改迫在眉睫。一是要明确所有类型公司制企业都应当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推动建制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撑。二是要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办法: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去掉“或者其他形式”字样。

总结经验,典型示范,推动工作开展。在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制工作中,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使更多的企业认知认同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有利于企业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以推动更多的企业强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确保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落实。

通过十几年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收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 一是拓展了公司制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渠道。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职工以劳动者的身份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后,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决策,这样就使职工民主管理有了切实可行的渠道,避免了在职代会上走形式的弊端。

二是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董事、监事是代表职工的利益,受职代会的委托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时时处处都会站在职工的立场上说话,不少单位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工资薪酬方案制定、职工福利方案制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调动了职工投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后,对企业的重大经营措施有了深入的了解,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也能知晓,他们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把企业的目标任务向广大职工传达,企业决策者的意愿就能得到职工的支持,从而积极投身到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上来。

四是密切了劳资之间的关系。职工董事、监事是投资者、决策者和职工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及时将决策者的意图及时向职工群众传达,另一方面,发挥与职工群众接触多的优势,把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集团决策层反映,这样就加强了决策者和职工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从而保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是完善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据法律法规纠正企业的各种违法行为,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集体合同等各项规定,同时通过职工代表巡视等形式,监督、检查董事会形成的各项决定、决议,健全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有效提高了企业决策的执行力。

二、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十几年的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推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我们的体会是:

1、贯彻法规政策是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保证。我市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三个重要阶段基本都是以党和国家中的政策法规出台为背景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开启了我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探索和研究阶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规的出台推动我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进入试点和宣传阶段;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引导我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进入推广和完善阶段。每一个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相关的政策出台都会掀起此项工作的一个热潮。我们目前正在期待新的法规出台,这样我市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将会进入普及和提高阶段。

2、借助各方力量是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前提。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仅靠工会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首先要党政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其次要争取经济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如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的支持,还应该借助人大、政协的力量推动此项工作。在非公企业还要争取企业老板的支持,要和老板说明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一方面保护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改善老板和员工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这样才能打消老板的顾虑,保证工作的稳步推进。

3、提高代表素质是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关键。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后,是否能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关键要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了,这就要求他们要有较高的素质,首先是责任意识,要时时刻刻想着肩负着广大职工的重托,要站在职工的立场上说话;其次要培养一定的表达能力、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恰到好处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提高运作的效果。我市多年来一直重视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工作,每年举办一到两期培训班,还组织人员到全总、省总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较好地提高了职工董事和监事的能力和素质。

4、发挥工会作用是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基础。我市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上较有成效的单位,工会组织都能做到协调和督促公司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调研、巡视等活动;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有关议题听取职工意见,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还有的成立“智囊团”等形式的组织,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咨询服务,协调有关方面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各项工作制度。

通过多年的运作,我们深刻认识到我们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把这一制度视为“过场”或为应付检查而设立的“形式”,对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不理解、不支持工会组织的意见,不少企业缺少建立和推动这项制度深入开展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经费,推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工作基础不扎实,影响了此项制度的推行和开展。

二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作不规范。部分公司制企业、改制企业的工会主席虽然进入了董事会、监事会,但是工作上的难度比较大,参与决策、参与监督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少数工会主席素质有待提高,工作开展难度更大。部分职工董事、监事,尤其是职工董事,因不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占公司的股份额度比较少,在地位、权利、待遇方面与其他董事、监事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职工董事、监事自身各方面主动权在企业一方,导致一些公司制企业中虽然设立了职工董事和监事,但难以做到全心全力为职工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新三会”与“老三会”之间关系的协调存在问题。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难题就是协调“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在实践工作中新、老三会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职代会、工会与新三会及其经营者方面。职代会是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和权力机构,但职代会的职权与其所能够承担的责任之间始终处于“不对称”的状态,从而使职工董事、监事参与公司的管理失去了“支撑点”,组织制度的保证力度不强。

三、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用的几点思考

1、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要不断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通过学习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深化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思想认识,明确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靠方针的要求,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实现职工源头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体制保证,是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内涵的进一步延伸,使参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工作的各方形成共识并转化成为党政和法律制度的行为,确保各方面共同努力推进这项工作的不断落实。

2、切实推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是要加大贯彻《公司法》的力度。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与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依照民主程序通过职代会选举职工代表、工会主席(干部)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二是要规范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明确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产生的条件、程序、比例以及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他董事、监事同样的权利、义务、保障机制;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监事参与、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制定职工董事、监事向职代会报告、述职、接受评议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三是加强对职工董事、监事的管理。通过各类学习培训提高职工董事、监事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他们的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能力,同时,为他们在权益、待遇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肩负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委托,代表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是重视职工董事、监事非“职工”化的现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职工代表特别是工会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防止职工董事、监事向“非职工化”转变。

3、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新三会”和“老三会”不存在谁代替谁的问题。在公司制企业中的“新三会”与“老三会”,由于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共商共决的作用,需要共同存在。在实践操作中,“新老”两会的矛盾点集中在职代会与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之间。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组织机构,代表和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必然会与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策产生“冲突”,但只要以创新的思路,以和谐“共赢”的理念去解决存在的问题,健全运行机制,各自摆准位置,逐步理顺关系,规范有序操作。

4、加大执法力度和有关规定的贯彻力度。目前《公司法》总体上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对职工董事监事身份的界定、在“两会”中的比例、职工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范围、产生的原则、办法、程序以及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的原则界定等诸多问题,全总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中也是比较很明确的,关键是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一是落实职工代表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二是明确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要候选人。三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四是明确职工董事、监事产生的原则、办法、程序。五是明确公司制企业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职工监事的权利,明确对企业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的有效监督机制,确保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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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制度(精)

0227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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