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2020-03-01 18:39: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

„集团决策和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工会法》、《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是„

„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客观要求,其目的在于促进公司的科学决策,共谋企业发展大计。

第三条

„集团及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一般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其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都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是与集团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 第六条

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理论,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知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参与决策的能力。

第七条

能正确处理国家、出资者、企业、职工多方利益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人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善于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职工的信任和拥护。

第九条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办法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选应从本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推选。工会主席、一名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按下列民主程序产生:

(一)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和条件,由工会组织职工群众酝酿推荐候选人选。

(二)根据职工群众的推荐意见,由企业工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企业党委审核。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先,介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简历;其次,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最后,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1/2以上同意者,方可当选。

(四)张榜公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名单。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的任期相同。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更换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决策中依法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

(一)在董事会中,职工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与审议决定集团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改革,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参与审议决定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二)在监事会中,职工监事代表职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与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参与对董事会、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三)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职工监事与其他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在工作过程中,有权对企业经营、改革发展状况及相关业务进行咨询,查阅相关资料,阅读有关文件,企业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落实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有权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职权不是代表个人意见而是代表职工群众的共同意愿。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企业决策时,应充分表达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在研究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若对董事会的有关决议持不同意见,可要求记录在案,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团长联席会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并将职代会决议精神贯彻到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中。不辜负职工群众的重托,努力做好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并进行述职和接受职代会的评议与监督。

(四)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爱护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发展,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制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就职工董事与企业重大决策、重要议案审议和职工监事参与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规范咨询、论证、通报、收集意见等工作步聚和相关事项;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在企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就自身职责履行情况向职代会至少做1次述职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职代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1次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本人。

第十七条

企业行政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能力,支持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以适应形势的要求。

第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通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使其有充分的时间作好准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围绕议题,广泛收集职工代表意见。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上,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和采用其他渠道广泛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或与工会委员会充分协商后再做出决定,并在会议记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把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有关重大决策及时迅速地通过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通报。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调阅企业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到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检查工作,索取资料,调查研究,询问情况,有关方面必须提供方便,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信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领导接待日、职工代表巡视日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别成立“职工民主议事会”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也可以采取其它形式听取有关方面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咨询和论证,并把意见和建议体现到重大问题的决策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者,应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者,应及时罢免。

第二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按民主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空缺席位实行替补制,由工会提出更换意见。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需按民主程序产生,同时免去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席位空缺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及不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后三年内,企业不得以其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除个人严重过失外)。若在任职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自然延长至董事、监事任期止。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第二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改权为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为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公司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6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公司制企业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

职工大会决议(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作用

职工监事制度

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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