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设置及换届选举制度

2020-03-02 20:41: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培训课件:

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基层党组织设臵及换届选举制度

颜泽平

为加强我局机关各级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使基层党组织永葆生机与活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局机关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四章 换届选举

第十条 党的机关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为了使选举工作及时得到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应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一届委员组成和选举准备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委员的提名和产生程序一般为:

(一)召开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

(二)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将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及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或征求党员意见。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选举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 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及拟任书记、副书记人员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前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简历、工作实绩、主要优缺点等),让选举人了解候选人,使选举人投票时能够择优选举,避免盲目投票,以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

第十五条 应到会人数的计算。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出的;

(六)已经回原籍长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因特殊情况,没有从原单位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确实不能参加选举的。

凡上述情况之外的党员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第十六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和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八条 选举程序主要是:

(一)说明到会的党员数,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二)通过选举办法,宣布候选人名单;

(三)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四)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时的注意事项;

(五)投票;

(六)清点收回的选票,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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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第十九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的票面除规定的项目外,不得编号或作任何记号,否则应视为废票。

第二十一条 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半数者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应将这几人再提交大会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二条 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得赞成票少于半数(含半数)的,不能当选。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也不得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补足,所缺名额可经过选举人进一步酝酿,在未超过半数的人选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征得多数党员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对其他委员进行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党的机关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职责分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4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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