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2020-03-03 04:18: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断层的问题

众所周知,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履行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等工作职能,为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本次暑假实践活动中,我为了对前一段时间广泛议论的检察官断层问题进行深入了解,特地走访了某县级检察院,现就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成因及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从调查情况看,总的情况还是让我感到很振奋。因为从对比的角度看,这个检察院近些年来的整体素质、文化素养、执法理念都在不断进步,而且有了长足发展。但是相对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检察官断层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一、检察官队伍的形成与发展

检察机关是1979年重新建起的,当时抽调的是公安、法院和其他部门的人员,1982年,为了即将开展的“严打”活动做准备,一是将当年军转干部大量安排进入公、检、法部门工作;二是通过考试招录了一些其他部门工作的人员。1993年《检察官法》出台,1995年正式执行,法律对检察官的实体要求是:“1995年7月1日前人大已任命为检察员”。这样,当时在岗的人员绝大多数都符合这样的条件,遂直接转成了检察官。也就是说1995年这个院的检察官比例高达92.5%,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同志年龄增大,逐渐退休,离开了工作岗位。到目前,这个院依1993年《检察官法》获得出任检察官资格的还有17人。这期间进入检察队伍主要有五个来源:一是军队转业干部;二是军队复员军人;三是 其他单位调入;四是学生分配;五是省院统一招录。其中军转干部、复员军人达17人,占总人数的28.8%;其他单位调入11人,占总人数的18.6%;学生分配(法律专科及其他专业专科、中专生)9人;1997年省检察院统一招录的、不具有检察官资格的2人;2011年全省统一招录检察官3人。需要指出的是,在后进入检察机关的人员中,通过自学,大多数同志都取得了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其中有5人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而取得了检察官资格。这样,这个院的检察官总数就达到了25人占到了总人数的43%。

二、基层检察院人才断层的原因 通过对检察官的形成发展历程及现状,不难分析出基层检察院人才断层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四点:

(一)入口不严。从检察院人员的来源就可以看出,进入基层检察院队伍的人员很多病不具备检察官资格。如:部队转业、复员的,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对专业检察工作并不清楚,甚至从未了解过,而这三部分人员在全院所占比例达到了47.7%。可想而知,这对检察队伍、检察工作意味着什么,对检察制度、法制建设意味着什么。

(二)出口不畅。所谓出口不畅,就是说不适合留在检察队伍或者已经不具备检察素质的人员仍旧大量存在,这部分人员没有辞退的理由和调出的途径,难以分流,却又占有基层院的编制,由于检察院和行政部分之间的条块矛盾,一些敏锐的问题也成为了出口不畅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就致使了新人因没有编制进入不了检察队伍,不能及时地吐故纳新,难以吸引思想先进的优秀人才。不适合检察工作的人员不能及时清出检察队伍,难以在工作上发挥自身的优势。

(三)在院的检察人员各方面能力和素质提高不快。基层院由于条件制约,加上任务重,干警接受系统、正规业务培训的机会相对较少,严重影响了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的提高;由于职业稳定,没有择业压力,部分干警学习没有主动性,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执法能力整体较低,难以胜任日益繁重和复杂的基层工作。

(四)待遇保障不力,难留人。一是福利待遇过低。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学历、综合能力和纪律等诸方面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享受的相应待遇却很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以及子女就业等与其他行业干部相比相差甚远。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如主诉、主办检察官津贴、信访津贴和监所干部生活补助费等,上面有政策,地方没预算,到头来只能是一纸空文。二是检察官的等级与待遇没有挂起钩来。很多检察官等级评定多年,但是等级津贴一直未得到落实,没有发挥等级的积极作用,是检察官等级有名无实,激励作用不大。

三、国家所给出的对策。

国家为了减少这些矛盾、解决问题,出了两个对策:

(一)延长检察人员的退休年限,规定检察官满60周岁退休,不得提前离岗离职。为保持检察官的数量、检察队伍的质量,保留大量的本应退休的检察官,同时也让这些老检察官督导新到的检察官,传授多年积累下来的经验,为后续检察队伍提供长久力量。

(二)规范进入检察队伍的渠道。近年来,国家逐渐严格了检察队伍进人的程序,基本要求是逢进必考,但是由于条块矛盾,人事权在地方不在检察系统,所以,地方党委、政府硬性安排进人,检察系统只能不承认,但仍不能取消其编制,也就是实质还是管不了。

四、我的个人见解。

针对基层检察院人才断层的现实状况以及国家所出台的对策,我提出四点粗略观点:

(一)已经达到退休年限的检察官应正常退休,不在职位上滞留。老检察官在位时间长,经验相对丰富,对检察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难以在形势的飞奔下跟上时代的脚步。尽管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但是也不能作为延长退休年限的原因,毕竟老检察官的思维方式和职业素质已经滞留在曾经的年代,与新时代的要求已经不再相符。另外,老检察官也在占有着全院的编制,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在阻碍着检察队伍注入新的能量。

(二)严格把好检察队伍的入口。录用高素质的、有培养前途的人才进入检察机关是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基础。把好“入口”关,要把德才兼备的人才招录到检察队伍中来,既要看政治上是否坚定,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又要看是否热爱检察事业,是否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写作能力。只有高标准严要求地把好进人关,有的放矢地加以培养,才能造就出高素质的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三)条块分隔,减弱行政色彩,适当放权于检察系统“线上”管理。长期以来,由于检察体制本身存在的原因,检察机关的组织编制、工作经费都隶属于地方管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多为业务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对于基层检察院内人事的调动几乎是被动的。当地行政机关通过对院内人事的安排,包括调人、军转干的进入、政法部门的内部交流等形式,严重影响了检察官走专业化道路建设的步伐。这种状况造成了行政色彩浓厚,不利于法制社会发展的局面。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完善的检察机关的机制,基层行政机关适当放权于基层检察院,检察系统内部可以自由调动人事关系,是检察官居其位、谋其事,从而推动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

(四)以人为本,提高检察官待遇,在经济上给予检察官基础的支持。从优待警,调动干警积极性。在经济上有所倾斜。要把检察官等级与干警职级待遇和经济待遇挂起钩来,形成政策激励。同时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在财政供给上,尽量满足检察机关办案和办公经费,切实落实检察干警政策性待遇,解决干警后顾之忧。

以上是本次我在暑假中通过对冀州市检察院的调查实践所收获的成果。通过这次实践活动,我学到了很多平时学不到的知识,从对相关数据的比较到走访检察官获知的真实状况,从对检察体制职能的不了解到对检察体制的规定及与政府财政之间的关系,从认为检察官仅仅是高高在上的官职到体会出检察官的难处、苦衷等。这些调查也让我懂得了作为一名法学学子应该完成的任务和使命,给了我学习和发展的目标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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