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2020-03-02 11:20: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法律意见书

水矿企管部

关于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勤事务管理部

与周婵房屋、场地租赁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水矿股份非诉(2014)第4号

二 〇 一 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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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矿企管部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勤事务管理部:

我部门对你部门与周婵将要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国资通法规[2012]15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部的审查情况提出分析报告并提供相应法律意见如下:

一、法律分析 1.合同主体不适格。

(1)合同的出租方为“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勤事务管理部”,按照《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只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才是适格的签约主体。《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后勤事务管理部属于管理部室,不是法人主体,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的承租方为自然人,无法以个人的名义独立对外经营。应成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独立对外经营。

2.合同内容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符。本合同名义上虽为租赁合同,实质上仍然是承包合同的内容。而此种承包是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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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的,在实际操作中也容易出现问题。

(2)合同租赁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合同第六条“租赁期间六枝多经分公司及六枝特区水矿顺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由乙方经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合同承包期限过长。本合同承包期5年应改为1年,1年期满后如有意愿再续租。

(4)合同争议方式约定不明确。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终订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先在合同中明确签订地点,将此条其改为“…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工资分配相关内容属于承包经营的内容,建议删除。

二、财务分析

1.乙方投入资金、资产的帐务处理问题

乙方投入150万元新建“环保线”和投入资金对甲方的场地、道路进行平整、现有部分安检设备、业务办证厅进行改造和更新的资金,从确认投资的要件来看,不符合投资者投入的法律形式,无法确认投资主体,不能确认为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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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投入资金对甲方的场地、道路进行平整、现有部分安检设备、业务办证厅进行改造和更新。(改造方案需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如乙方以六枝多经分公司及六枝特区水矿顺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乙方投入的资金只能以甲方名义取得发票并纳入甲方,收取的款项账务上只能体现向乙方借款,挂其他应付款。

2.债权债务风险

乙方以六枝多经分公司及六枝特区水矿顺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由于六枝多经分公司是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发生的安全、环保、行业监管等经营风险法律主体是股份公司,虽然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但是在任何对外法律事项方面,都不能改变股份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其发生的任何法律风险仍由股份公司承担。

3.租赁期间员工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费问题

如乙方以六枝多经分公司及六枝特区水矿顺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因六枝多经分公司是股份公司分公司,乙方其实是以股份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因此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承担主体均为股份公司。租赁期间乙方安置或吸收六枝多经分公司的员工其劳动关系应延续股份公司的员工处理。新增资产的同时新增员工的劳动管理处理可以有两种方式:①吸收为水矿员工按股份公司的员工处理,②新增部分员工通过劳务公司委派按劳务费列支并索取劳务费发票。

劳务派遣只能适合于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但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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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来看5年的承包期,部分岗位可能会不适用劳务派遣的规定。且出租人撤走后,新增员工如何安置对股份公司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三、建议

合同提及的“租赁”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由于股份公司一直在为整体上市工作努力,而该种模式将会导致上述法律审查、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一些比较重大的影响,将会给上市申报审查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部针对该项目提出另外两种方案,供你部参考,具体如下。

(一)方案一——车间租赁模式

该模式为:对方投入资金和资产,以出租人名义搭建环保线购买设备投产,所有资产发票主体为股份公司,产权权属为股份公司,待建成投产后,由出租人出租,收取租赁费。承租方以自己名义独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市场化运作。租赁期满或双方协商终止租赁关系后,承租方撤出,全部资产归股份公司所有。

优点:车间租赁模式避免了因生产经营主体问题引起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也避免了终止运营后资产的后续处理问题,能提前确认投入资产的权属问题,承租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均与出租人无关,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或解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缺点:该模式涉及到租赁场地、厂房和机器设备。在税收方面,出租方按取得的土地、厂房租赁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营业税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租赁厂房应按厂房租金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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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租赁设备应按设备租赁收入的17%缴纳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同时还应承担每年的土地使用税,税负比较重。

(二)方案二——场地租赁模式

出租人只将场地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在该场地上以自己名义搭建车间和建设生产作业线,建设投产后,承租人以自己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市场化运作,出租人只收取场地租赁费。租赁期满或双方协商终止租赁关系时,全部资产归股份公司所有,承租人撤出。

优点:场地租赁模式同样避免了因生产经营主体问题引起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承租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均与出租人无关,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或解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在税费方面,只涉及场地租赁,只按场地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和每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缴纳其他税费,税负较轻。

缺点:实施该方案,只能在终止租赁关系后,厂房、机器设备、工具等资产才归股份公司所有,不能取得该资产权属属于股份公司的规范票据,只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另外,新建厂房时是否涉及审批手续,股份公司在接收厂房后是否需要变更厂房的相关手续,手续是否容易变更,这些问题尚不能确定。

综上所述,比较方案一(车间租赁模式)和方案二(场地租赁模式),从经营风险来看,方案一和方案二只存在是否能收到租金的风险,不存在其他经营风险;从税负情况来看,方案二的税负最低,只涉及营业税和土地使用税。因此,综合法律风险、税收风险、债权债务风险和税负情况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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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二为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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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 一 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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