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学校保安人员管理办法

2020-03-03 22:48: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离石区学校保安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学校保安的聘请及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保安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的作用,构建平安和谐的文明校园,根据区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石区范围内的所有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下同)及其保安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学校必须成立学校保安人员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导处(政教处),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协调、监管保安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考核、评比工作。

第四条 学校必须主动联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及辖区派出所、保安公司,或聘请律师法律顾问,定期对学校保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以保证保安人员知法、懂法、文明执法,保持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形成联防体系和综治工作合力。

第五条 学校保安人员在学校的领导下,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保卫学校的安全,预防、制止、打击校园暴力和违法犯罪,处置校园各种治安突发性事件。具体职责是:

1.在学校管理机构指导下,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做好防火、放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等工作,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安全。

2.学校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要在校门口站立值勤,严密监控校门口周边动向,及时有效疏导校门口交通,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3.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制度,防止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防止将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严禁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和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及时驱散校门口的社会闲杂人员,发现有寻衅滋事迹象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及公安机关并进行有效处置。

4.正确使用学校物防、技防器材和设施设备。每隔二小时在校园内和校门附近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和静校巡查,尤其是学校的校门口、学生宿舍楼、电脑房、财务室、配电房等重点部位,发现可疑情况、安全隐患等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必要时应及时报警。每次巡逻后及时、准确填写巡逻信息记录。

5.保安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发现的紧急情况(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等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和报警。如发现偷盗、抢劫、行凶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立即报警并设法制止,同时做好保护现场工作。

6.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秩序,主动反映校园内外治安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和辖区派出所报告。

7.严禁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指挥校内机动车辆安全有序出入、有序停放。

8.保安人员实行值班签到和交、接班情况登记制度,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准时开启、关锁好校门,准时启动其他安全防范设备、设施。

9.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纪律、团结同志,积极完成学校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招聘、辞退、培训、经费

第六条 学校保安人员的招聘,由学校自主决定,但应依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招聘学校保安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男18至40周岁的中国公民; 2.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4.初中毕业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5.退伍军人以及持有效保安证件的人员优先。

第八条 保安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申领保安人员资格证和保安培训合格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保安人员证未满3年的; 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人员证的。

第十条 保安人员上岗应当着保安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一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人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2.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用人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7.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有权自主决定本校保安人员的考评、奖励、处分、处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禁止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人员追偿。

第十七条 学校保安人员应接受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保安人员的经费根据区政府核批的标准由财政全额下拨学校,学校自主专项支配(主要开支保安人员工资、购置保安服装、购买保安人员意外伤害险、保安人员社会保险、培训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保安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保安公司和派驻学校的监管,发现有不符合保安人员要求的,监管部门有权建议学校予以辞退。保安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学校负责对保安人员队伍的管理考核工作,考核情况要上交区教育体育局备案,并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要建立应聘保安人员的个人档案。应聘保安人员应当提交下列个人资料:

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2.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体检健康证明;

4.学历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5.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上年度社会保障情况相关手续; 6.退役军人退伍证、保安人员证等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7.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保安管理制度,做到职责、制度上墙。定期召开保安人员工作例会,互通信息,分析队伍情况,认真做好保安队伍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师生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对保安人员的渎职行为或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勒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管理办法执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辞退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保安人员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学校应做好相应的慰问、表彰工作。如学校保安人员发生伤亡或其它各种意外事故,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因实际需要增加物防和技防设施、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程序招投标购买,由公安部门确认的具有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安人员的通讯设备及校园物防、技防系统必须与公安部门联防通讯总台联网,实现有效联网互动、动态管理和联防信息的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离石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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