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协议

2020-03-03 20:50: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

乙方所购物业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

类型:

1、商业用房

2、居民住宅

3、储藏室

4、车库 (位)

坐落位置及面积:

(1)小区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2)小区号楼号(车库/储藏间),建筑面积平方米;

(3)。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是指小区内共同使用的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公共设施,但属于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维护的除外);

2、房屋共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房屋共有设施设备是指共用上下

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等,但属于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维护的除外);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甲方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8、乙方在入伙时应当与甲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向甲方缴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以约束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造成损害等行为(详见《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手册》),装修完按约定退还装修保证金。乙方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外立面,不得破坏防水层。甲方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在甲方进行巡查时,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

9、若因乙方装修过程中破坏防水层或水管暗埋造成的渗漏水等装修问题引起的邻里纠纷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破坏公共部位的铺装及绿化,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广场。

10、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3、。

第四条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乙方可委托甲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本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乙方缴纳费用时间:物业服务费用按 年 交纳,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的12月份交纳下一年物业服务费用;

2、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1)普通住宅部分(含半地下车库、储藏室)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1.2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2)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2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3)甲方自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之日起,应当积极办理相关入住(入伙)手续,自乙方办理完成入住(入伙)手续之日起甲方开始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在规定期

2限内乙方不办理相关入住(入伙)手续的,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入住,甲方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开始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缴纳;

4、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以外的服务及保修期过后的维修服务,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或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5、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6、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根据市场要求调整,报经物价局备案;

7、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甲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第七条乙方所购物业应于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乙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乙方负连带交纳责任。乙方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车位使用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开发商所有的,委托甲方管理,乙方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2、开发商委托甲方管理小区内的道路,为了维护小区内业户的利益,对于非本小区内的车辆,甲方将视情况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按物价局核定价格执行;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由业主购置的,业主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泊车服务费;

4、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协商约定。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就汽车看管服务达成保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汽车的丢失、损坏、被盗等不负责任。

第九条甲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甲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三条甲方可采取规劝、调解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甲方应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甲方与乙方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和使用,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八条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乙方应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乙方空调室外机应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拆除或破坏用于装饰的建筑百叶护栏;禁止乙方安装外置式防盗网、在屋顶(含商业用房)或外墙面安装影响外立面的搭建行为、将露台(室外平台)私自改作他用或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十条乙方同意本小区部分一层住宅配设小院,一层小院归一楼相应业主有限使用,使用者须接受物业公司统一管理,非经物业公司及该建筑物全体所有权人同意,不得随意搭建任何建筑、构筑物,不得改变其小院使用性质;不得随意种植各种与小区绿化不协调的绿化

4植物等;不得改变由开发商设置的围栏形式。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将住宅、车库、储藏室改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和将其共有部分改变用途。

第六章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维修资金的缴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报修保养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应向专项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维修资金按当地政府部门要求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四条维修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维修基金一般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其他情况由物业公司视情况报物业管理部门后决定。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金的续筹:维修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按应交费用总额每天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费用总额的0.3%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条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甲方已履行本协议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期限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但在本协议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协议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乙方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一式 贰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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