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2020-03-02 11:22: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案号:()浏 初字第 号。 案由: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开庭地点: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第 审判庭。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

(一)禁止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参加旁听;

(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或者口头向法庭提出;

(三)法庭内禁止吸烟、嚼槟榔、吃食品,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使用通讯工具;

(四)诉讼参与人需要发言时,须经审判员许可,诉讼参与人在陈述、辩论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五)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准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理;如被告提起反诉,原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

(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七)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的统一指挥。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浏阳市人民法院 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 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因涉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见第一页),宣读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即由我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 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六)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诉讼参与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合议庭及书记员名单、诉讼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员:开始法庭调查。进行当庭陈述,陈述依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由举证方宣读后,交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审判员: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员: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 被告证人: 第三人证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员: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下面,法庭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

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传原告方证人 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审判员:传被告方证人 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审判员:传第三人方证人 出庭作证。 第三人方证人:

审判长:本庭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第三人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以及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下面询问当事人有关问题,请如实作答。

审判员: 原告: 审判员: 被告: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

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分明。

下面,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过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裁判。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被告: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下面进行当庭调解:

审判员: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员:本庭认为,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

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以上调解协议,是否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双方当事人明示态度。

原告: 被告:

审判员:双方诉讼参与人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如有误,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主审法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调解不成接用此页)

审判员: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庭审活动进行下一程序,即当庭判决。判决时,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下面,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争讼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事实、对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诉辩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

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员:双方诉讼参与人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如有误,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非当庭宣判的,用下页)

审判员: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本案将依法判决,判决时,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宣判日期为 年 月 日,地点为 。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未定宣判日期和地点的,写宣判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双方诉讼参与人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如有误,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宣布休庭。 原告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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