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2 22:50: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教育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卡使用范围,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特制定《教育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机关干部、学校教师所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办理列入《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试行)》范围的各项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主要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等。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单位应选择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

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完成公务卡的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七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报送相关的报销手续,会计核算中心记账员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5000-50000元)和25至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免息还款日期为消费日的次月25日前)。

第十条

公务卡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发卡行不得私自为单位个人开立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

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0.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实时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和有关银行卡消费交易凭条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卡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刷卡环境不具备(指暂未实施公务卡结算的地区),无法使用公务卡而必须用现金结算的,单位可以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资金通过零余额或相关账户划转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消费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交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支付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存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交易凭证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管理”模块,生成“还款汇总表”打印后随同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 “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还款汇总表”应包含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还款(消费)金额、公务卡结算账户开户行、开户名称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报销时,单位财务人员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额度,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送交发卡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财务人员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即每月的20日前),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可及时签发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支付指令时,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收款账号统一填写发卡行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当日将资金分解或支付到公务卡或收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公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代理银行签发《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业务流程,办理零余额账户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单位财务部门指定的相关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三)发卡行按月免费向持卡人邮寄对账单,及时向持卡人免费提供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县财政局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九条

严禁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计财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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