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统计管理办法

2020-03-02 18:27: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生产经营数据统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数据统计工作,保证数据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充分发挥数据统计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公司数据统计实行厂(场)、部门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厂(场)或生产部门的生产数据统计工作。

第四条 根据各生产厂(场)和生产部门数据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核算员。核算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核算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生产厂(场)或生产部门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 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等政府机关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总经理根据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统计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总经理或主管该项工作的副总经理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统计编制。

第六条 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核算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 对公司的各类报表,由业务职能部门统一格式,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八条 公司内部各种定期统计报表,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准确可靠,各部门、厂(场)主管领导必须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后方能上报。

第九条 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职能部门直接通知填报生产厂(场)或生产部门,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公司企划部门备案。

第十条 需要手工记录的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企划部门根据生产厂(场)和生产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第十一条 各生产厂(场)或部门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经生产厂(场)或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人员和核算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十三条 各生产厂(场)、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厂(场)、部门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数据统计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十五条 凡公司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机关统计部门介绍信来公司索取统计资料的,统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接洽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各项主要数据统计资料,应由各业务职能部门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公司各生产厂(场)、部门的各项主要数据统计资料,由各生产厂(场)、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各生产厂(场)、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八条 对外公开发表统计数字,在总经理批准后由业务职能部门统计人员统一办理;公司各部门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在重要会议作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统计数据,均须由提供资料人员同业务职能部门统计人员进行核对,以保证统计数字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各生产厂(场)、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第二十条 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性质,某些属于机密甚至绝密性质,均应按公司关于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四、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上报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接收报表的业务职能部门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的生产厂(场)或生产部门订正,填报的生产厂(场)或生产部门不得推诿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报表如发生数据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1、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书面订正材料必须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字。

五、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二十三条 核算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核算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核算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列出清单移交。

六、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生产厂(场)、部门核算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业务职能部门的要求、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也不准随意修改。对不按公司规定的要求和时限上报数据的生产厂(场)、部门,公司应对其进行处罚。未按时上报的,每次罚款50元,上报的数据出现错误,每处罚款20元。上下游生产数据必须严格核对,未核对数据出现错误的每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数据上报后发现错误但未及时通知更正的,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并支持数据统计工作,各生产厂(场)、部门数据统计工作出现差错问题,相关行政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按其直辖下核算员所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因个人原因造成泄密或重要数据丢失,根据造成的后果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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