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3月)

2020-03-03 11:32: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责任制

二○一七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矿领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1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2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3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4党总支副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5工会主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6纪检委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7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8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9安全总监(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10生产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11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12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13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14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15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16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17防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18经营副总经济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二部分 机关科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1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1.1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1.2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1.3行政秘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1.4文字秘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2经营管理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2.1经营管理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2.2经营管理科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2.3经营管理科人事主管(管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2.4经营管理科薪酬主管(管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2.5经营管理科定额主管(管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 1656566676768707173757677787982848688889091929395969798§2.5.3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5.4煤质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5.5煤质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5.6煤质管理(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5.7调度统计管理(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 2105106107108109109110113114116117118119119120121122123126127129130131133135137138140142144145146148149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8.13信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9物业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9.1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9.2土建管理(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10保卫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10.1保卫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10.2经警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三部分 井下生产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采煤工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1采煤工区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2采煤工区技术员(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3采煤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4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5支架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6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7乳化液泵站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8采煤机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9泵站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10运输机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11超前及端头支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2掘进工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2.1掘进工区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2.2掘进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2.3掘进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2.4锚杆、锚索支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2.5锚喷支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2.6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2.7掘进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2.8架棚支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2.9掘进钻眼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3通用部分 .................................................................................................................§3.3.1验收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3.2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3.3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 4194195196197198199200202202203205206208209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0221222223223224225228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3运搬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4运搬工区班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5跟车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6立井信号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7立井把钩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8轨道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9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10矸石山绞车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11翻车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12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13轨道上下山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14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15充电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16矿车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17摘挂钩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18矸石山移架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19矿车清车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20电瓶车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21井下调度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通防工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1通防工区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2通防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3通防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4通防工区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5测风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6局部通风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7瓦斯检查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8安全监测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9束管监测(采样)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10测尘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11防尘(管路安装、降尘)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12通风设施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13防灭火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3.14注(制灌)浆、注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 6267267268269269270271271274276278280280281282283283286288289289291292293294295296300301303306307308309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6.9井下爆破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6.10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6.11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6.12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6.13材料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6.14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6.15锚喷支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6.16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五部分 地面辅助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机修厂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1机修厂厂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2机修厂副厂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3机修厂技术员(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4废旧物品回收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5材料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6机修厂班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7机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8车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9行车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10叉车(铲车)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11电气焊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12维修电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13机修钳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14电气检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15电缆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洗煤厂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1洗煤厂厂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2洗煤厂副厂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3洗煤厂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4洗煤厂车间主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5洗煤厂班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6洗煤厂办事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7.澄清水泵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8除铁器巡检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 8345346346347348348349350350351351352353353354354355356356357358359360361362§5.2.35带式输送机巡检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36产品仓上巡检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37浓缩机、泵房巡检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38采制样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39化验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40压滤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41电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42机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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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矿领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责任制

§1.1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安全培训、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防治水、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如下:

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和考核标准。

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 3.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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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22.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23.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24.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25.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 “一井一制”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

(九)组织保障

2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落实与考核

27.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考核办法。 28.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29.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30.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十一)其他

3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二、责任追究

1.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预防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

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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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8.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9.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0.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11.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12.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13.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14.未每日对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15.不能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1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未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17.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18.未安排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的,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19.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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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4.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监督检查。

(四)参与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

6.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情况,每月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

8.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 9.组织党政工团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六)组织保障

10.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11.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

(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落实和考核

1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3.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4.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5.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实上报。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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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情况,达不到每月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要求;

(8)不按要求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

(9)未组织党政工团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10)未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11)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未按规定进行考察培养; (12)未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3)未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4)未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5)未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矿党总支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5.在煤矿党委成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党总支书记应负领导责任。 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1.3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防冲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2.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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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记录干部下井、带班信息;负责生产调度系统通讯畅通。

16.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7.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8.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19.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0.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实上报。

2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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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事故调查处理及各级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导致发生事故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9.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2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4党总支副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党总支副书记是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的宣传发动工作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在分工范围内配合党总支书记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指示、规定等,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督促检查本矿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负责培养考核优秀管理干部及工程技术人员。

3.督促检查矿及各科室(区队)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6.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7.协助党总支书记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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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组织人事管理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党总支副书记负主要责任。

10.违反干部考察、考核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党总支副书记负主要责任。

11.在分管部门或各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党总支副书记负主要责任。

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5工会主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必须代表广大干部员工,监督有关单位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3.建立群众性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4.必须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代会的安全作用,定期组织安全巡视。

5.经常组织人员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有关人员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员工的合法权益。

7.组织有关人员监督煤矿足额为干部员工缴纳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8.定期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各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9.督促、检查相关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业务保安执行的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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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有效进行监督检查,致使煤矿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纪检委员负主要责任。

4.安全生产的违法乱纪未处理、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未转变、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未得到解决的,矿纪检委员负主要责任。

5.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责任的,矿纪检委员负直接责任。

6.不能及时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矿纪检委员负直接责任。 7.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查办案件徇私舞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调查、审理案件中,工作不负责任、定性不准、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矿纪检委员负直接责任。

8.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群众信访举报泄露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矿纪检委员负直接责任。

9.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矿纪检委员负领导责任。 1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7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第一责任人,负责各专业技术责任。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矿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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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

19.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20.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瓦斯爆炸、火灾、冲击地压、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反风演习;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1.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22.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3.按职责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实上报。

2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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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8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负责编制机电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3.组织制定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参与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

4.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岗位人员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用具使用情况。

5.负责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和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6.负责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和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瓦斯抽采泵、瓦斯发电机及选煤厂等设备的安全运行。

7.负责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供电和掘进工作面双风机自动切换安装工作;负责高温热害矿井降温系统的设备选型和安全管理。

8.组织制定矿井提升、运输、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组织制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9.负责建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应急排水系统。 10.组织制定年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开展矿井停产检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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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6.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7.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8.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9.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及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 24 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参与制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计划。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三)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风险的安全管控措施 5.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6.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参与安全风险年度辨识评估工作。

7.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通报安全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五定”原则消除事故隐患。

8.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提出整改意见。

(四)参与并监督应急救援演练

9.参与并监督检查矿井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情况。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负责组织安全动态检查;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及时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11.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实上报。

12.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13.监督检查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

14.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

- 26 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总监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4.未按规定参加矿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主持召开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提升运输、冲击地压防治)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5.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失的,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7.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9.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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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7.协助总工程师提出有关公司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对策及措施;

8.经常深入井下调查研究,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积极推广先进的工艺和管理办法。

9.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0.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实上报。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生产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质量标准化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

- 30 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3.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矿井的技术管理工作。

4.尽职尽责,杜绝违章指挥现象。

5.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6.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7.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

8.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9.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10.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11.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

12.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13.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14.参与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与验收工作。

15.协助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6.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7.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实上报。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32 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全技术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11.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2.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3.在事故调查处理及各级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4.分管的采煤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12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掘进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履行矿井开拓掘进技术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

2.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经过依法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掘进副总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

3.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井的技术管理工作。

4.尽职尽责,杜绝违章指挥现象。

5.加强对分工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

- 34 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掘进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在掘进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6.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7.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8.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9.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10.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11.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2.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

- 36 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拆除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审批各类机电、运输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供电设计、供电系统图、运输系统图等。

9.负责建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急排水系统。 10.负责制定年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落实矿井停产检修工作。

11.落实机电运输设备、材料的检测检验工作;落实机电设备、设施日常检修、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消除电气设备失爆、失保等事故隐患。

12.负责淘汰不符合标准、规定和规程要求的机电设备、材料,杜绝非防爆、阻燃、无煤安标志(MA)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入井。

13.制定极端天气条件下矿井供电安全保障措施。 14.制定并实施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15.开展主副井提升、电气防爆、供用电安全、斜巷运输等专项检查。 16.参与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开展矿井联合排水试验。 17.参与查处并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8.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 19.参与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建设计划;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20.参加安全办公会议,汇报机电运输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 21.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负责开展1次矿井无计划停电应急救援演练。

2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3.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4.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实上报。

2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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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吉祥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掘进队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某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样板)

职业病危害防治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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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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