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2020-03-02 07:44: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2002]124号之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如下: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种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的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2005]66号之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如下:

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

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试卷(A)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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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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