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器(集团)公司能源管理办法

2020-03-03 22:04: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XX公司能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企业,推动集团公司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实现国家和集团公司“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能源节约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节能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能源是指水力、电力、压缩空气。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少用、代用和合理使用各种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以尽可能低的能源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本厂居民和转供居民、商业门面。 节能工作指导思想: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加强内部管理为基础,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主要途径,采取有效激励政策,实行严格监督考核,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全员节能意识,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综合利用,促进公司经济持续发展。 第二章节能工作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成立节能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主管节能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节能工作的分

厂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

第六条建立节能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节能办公会议,研

究贯彻国家节约方针、政策,制订节能计划和技术改造措

施、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节能任务,组织节能考核、评比

等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工厂、车间、班组三级节能管理网络,各

单位应设立节能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全面、全员、

全过程的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章生产区水电气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低谷低价电,尽量避开尖峰时期用电。

第九条任何单位有长明灯、长流水、长漏气现象者,发现一处罚

所在单位20元。

第十条 违章用电、用水危害安全的,发现一处限期整改,并罚所

在单位100元。

第十一条 在能源巡视、稽查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改者,

罚所在单位200元。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用水、用电、用气设施已坏,未及时处理,造成长

明灯、长流水、长漏气、设备空转运行的,发现一处除追

缴其造成的损失外,并罚所在单位100-500元。

第十三条 各大能耗单位应严格按照《江滨大能耗设备开启时间表》

执行。如有违规者按设备容量每30元/千瓦罚款。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严禁无证使用电炉,违者没收电炉,并处以200-500

元罚款。

第十五条 使用循环水的单位应加大循环水的利用率。严禁违反操作

规程使用循环水。

第十六条 各办公室应合理使用电能,尽量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

能耗。夏季空调温度应设置在25℃以上,冬季空调温度应

设置在20℃以下。

第四章生活区水电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生活用水电与市场机制接轨,实行“按月补贴,据实

收费”,补助金额为15元/月/人。

第十八条 补贴对象为:由集团公司直接发放工资的在岗职工、下岗

人员,离退休人员。

三江公司、兴达公司、江滨富华机油泵公司等单位可参照

此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所发生的水电费直接在户主所在单位工资中扣除,或由抄

表人员每月以现金收取。

第二十条 生活水电实行“一户一表”制。对部分计量不完善的住户,

在计量不完善前暂不享受水电补贴,水电费以老办法收取。

第二十一条 商业及转供居民用水电必须向能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类水电价格由市物价局批核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户的水电表选型、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能源

公司审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户水、电表的购置、安装、检测、维修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用户水电计量设施失去计量功能,用户应及时通知能源

公司,并按规定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计量误差,由能源

公司依据仪表正常计数时的数据修正。

第二十六条 用户的水电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

第二十七条 用户室内管、线路及进户开关、主管阀门以后(含开关、

阀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任何住户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视为窃电、窃水。

对窃电、窃水者,依法追缴水电费,并处以水电费三倍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在供电、供水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或接管用水。

2)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用水。

3)伪造和启封、加封表计封印。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5)有意使计量装置不准、失效的行为。

6)其它窃电、窃水行为。

第二十九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

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确定。

2) 以其它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

所指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3)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

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

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供水安全,扰乱正

常供电、供水秩序的行为。

1)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用水。

2) 擅自迁移、变动水电设施、计量装置。

3) 无计量户严禁使用电炉及大功率用电及大耗水设施。

4) 对持证查电、查水和抄表收费的工作人员有意刁难,进

行侮辱、殴打和其它非法威胁人身安全的。

5) 有以上行为者,依法追缴水电费,并处以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者停止供水供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水电费,逾期未交者自三日起,

每月按照水电费总额的3/1000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者停

止供水、供电。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能源管理工作实行按月考核、季度评比、年终总结表彰。

厂区能源消耗管理按《厂区能源考核办法》考核,对节能

工作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反之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

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能源公司负责解释,厂能源管理委员

会仲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能源集团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某能源公司工作报告

某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某集团考勤管理办法

某集团招标管理办法

某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某集团收益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手机卡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手机卡管理办法

公司礼品管理办法(集团)

《某机器(集团)公司能源管理办法.doc》
某机器(集团)公司能源管理办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