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程序简介

2020-03-02 05:42: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企业自行申请破产程序(简要提纲)

申请破产的实质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不抵债)。

第一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即拟破产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第二步:法院受理

一、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1.不予受理——自送达之日10日内上诉

2.裁定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所、会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指定上述机构中具有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人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三、管理人自指定之日起履行职责,接管并清算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注:管理人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步:债权申报

申报期限:由法院确定,自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1.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参与分配

2.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的,可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胜诉参与分配) 第四步:召开债权人会议

1.申报期限届满,申报在册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

除法院能够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主席

主持。

以后的视需要召开(其间若达成重整或者和解协议并有效执行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步:破产宣告,进行破产清算

1.宣告破产,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法院认为申请符合破产实质条件,且未经和解、重整程序的,应当裁定宣告破产)

2.变价,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3.分配,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①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有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②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管理人执行。(即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最终均由法院裁定确认)

第六步:破产程序终结

法定情形包括: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②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③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或者债务人自行清偿的④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最后分配完毕的。

法院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七步:注销登记

1.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管理人自注销登记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

企业破产程序(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宣告的流程

民事裁定书:对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用

民事裁定书(对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用)

债务人申请破产宣告的流程(精)

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提交职工安置预案

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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