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2021-07-24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对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该遵守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立法”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大权利,用以体现和贯彻企业的管理意志。但是,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企业如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维护经营秩序的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企业职工民主参与

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但是,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不能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因为职工代表大会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我国《公司法》只对国有股参股的公司要求有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股东、监事,而对非国有股参股的公司却没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本企业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所以它必须为企业的所有成员所知悉。《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目前,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仅将劳动规章制度写在员工手册里就作为正式公布,这是不妥当的,此种方式仅是使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为员工所知晓,而不是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正式公布。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时候,要注意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一)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

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二)在厂区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三)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四)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三、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政策的执行,因此各国立法都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在我国,因为不能将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所以,报送备案就显得更为重要。报送备案的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_叶t可能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保护全体职工的利益。但是,企业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生效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

(二)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企业规章制度时,如果证明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证明和使规章制度合法化的作用。

因此,如果企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备案服务,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推荐第2篇: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抬头

xxxxxxxxx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操作规程内部文件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2012】001号

第一章总 括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制定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如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

第三条、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制定重大规章制度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仅限于在公司最高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内部公开。

第二章分 述

第五条、公司在制定《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应将前述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内容公示于公司公示板。

第六条、在公司公示板,应显示如下内容(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

二、正文:

1、征询意见书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员工对公司即将出台的《规章制度草案》的意见,任何员工均有对本《意见书》所涉及到的《规章制度草案》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自《意见书》发布/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员工均可向公司总经理递交,对《规章制度草案》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并在书面材料上亲笔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日期。

发表不同意见的员工只能:

1)向公司总经理递交

2)三日内

3)必须是书面材料

4)亲自署名及日期

未全部做到前述四点的员工,不视为其向公司提出了对《规章制度草案》的不同意见,亦既表示其同意了公司草拟的《规章制度草案》。

对于已发表了不同意见的员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会代表公司与其充分协商、沟通,以期最终制订出员工与公司均满意的《规章制度》。

页脚联系方式什么的

抬头

2、《规章制度草案》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七条、当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无异议时,或虽有异议但经协商、沟通后,已达成一致,公司应以公司公示板张贴的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规章制度》。

告知内容(附件2《公司规章制度公告》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公告

二、正文:

1、《公司规章制度公告》说明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双方对《规章制度草案》达成一致,现将《规章制度》正式文本向全体员工公布。

2、《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八条、在《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发布后入职的员工,应向其公示所有《公司规章制度》,并让其签署《已阅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回执表》。

第九条、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页脚联系方式什么的

推荐第3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来源: 作者: 日期:2009-10-30 我来说两句(0条)

【制定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该如何操作,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依据用人单位的管理、发展需要,着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起草,必要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起草。

2、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3、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如果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如设立意见箱,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能充分体现在规章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中。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在集体讨论、审议时要求职工参与并签名,保存建议信、意见书原件等。

4、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发布的《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给予回复,若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前节【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个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劳动 纠纷需要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时,如果要同时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则有着较强的证明效力。有些仲裁 员、法官,甚至抛却三个要件,而迳行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的证明。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推荐第4篇: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程序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劳动规章制度建立的民主程序

●建立规章制度第一步是选举职工代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职工代表的选举是没有任何规定的,因此只能依照合理的方式进行。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程序

1、制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代表总数(比例一般为5%—20%)及名额分配办法,根据企业实际按班组、工段或分厂、车间划分各选区,制定选举办法。

2、宣传发动。企业工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职代会的性质、意义、职权、任务以及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及职代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把选举过程作为民主管理教育的过程,使职工充分认识选好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选好职工代表。

3、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在组织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以选区为单位,充分发扬民主,酝酿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

4、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分配名额,组织职工进行直接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也可用举手表决方式。

5、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由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是: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不正当竞选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6、确认职工代表名单并公示。职工代表选出后,名单要公示并要求全体职工签字。

职工代表选举完成,规章制度就可以开始着手制定或更改。但是,务必保留选举程序的证明文件,比如选举办法、候选人确定方式和名单、选票、表决结果记录、入选的职工代表名单等。 ●建立规章制度的第二步,就是将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内容、程序等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由到会的所有职工代表签名。

●建立规章制度的第三步,就是由单位方及职工代表方提出规章制度的方案,或对规章制度的内容提出意见,这个程序中关键的事情仍然是证据保留,将单位或职工所提方案和意见统统记录在案,保留相关文本。

●建立规章制度的第四步,是进行协商,针对双方提出的方案或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协商,对意见接受的,增加入制度文本,不能接受的,说明理由。协商也要以会议纪要或记录等形式保留证据。 一句话提示:

劳动合同法下,制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最可行的办法是选举职工代表,法律规定的“讨论”、“协商”都与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进行,保留相关程序文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具体化,使它们具有可操作性,但具体化后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应遵循如下方式之一:采用公告方式告知劳动者;采用直接告知劳动者。通常有以下几种具体做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者局域网发布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将规章制度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并让员工阅读签收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规章制度发放法:企业可以制作一份《员工接受书》,放在“规章制度”最后一页,一式两份,公司一份,员工一份。《员工接受书》内容如下:“本人确认已阅读了由×年××日起生效的公司《规章制度》,清楚了解了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此制度的部内容”,让员工签上本人姓名和日期。

8、会议宣传法:企业通过召开会议向员工介绍规章制度,并设计一份《与会人员签到表》,做好会议纪要,把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内容等详细记录。

9、劳动合同约定法: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期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员工)知悉并认可下列制度。

10、传阅法:公司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每个部门发一份,并要求每名员工阅读后签/认,表示知悉并认可该份制度,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回有员工签名的原件作为公示的证据保留。

公示方法可以是上面一种或者多种相结合,传统的书面方式较电子文档而言,在告知与确认的程序证据方面则更为有利。在实践中,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应用前述的多种方式。

三、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目前广东省和江苏省有规定,安徽省无规定。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规章制度审议通过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劳动行政部门通知后将其劳动规章制度连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送审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30日内应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推荐第5篇:如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如何制定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

制订规章制度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由于企业情况各异,在此只对制订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从反面建议如下:

1.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依这些内容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

2.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但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规章制度未经公示。许多企业的有些规章制度根本不为员工所知,这就使员工无所遵从,因此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否则不对员工产生效力。

4.规章制度未及时修改、补充。许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完事大吉,但实际情况是现行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制订当时属合法的内容可能现在已不合法。因此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有关专家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推荐第6篇:关于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民主制定程序的意见

关于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民主制定程序的意见

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企业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否则将面临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完善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程序应予高度重视。

一、民主程序最基本的方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但采用此种方式,最好应先成立工会。我公司自行负责组建职代会不妥。

1、职工代表大会应由工会组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其他省份制定的地方法规,以及全国总工会相关指导文件,职代会均由工会组建。因此,欲组建职代会应先成立工会。

2、用人单位自行组建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现有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法规,均是计划经济时代为规范国有企业动作而制定,对非公有制企业至今没有法律法规层面上的规范性文件。另外,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对立双方,由用人单位出面组建,如果以后员工称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强迫组建,将面临法律风险。

二、我公司可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管理。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非公有制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通过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管理。

各种民主管理形式都要做到职工认可、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1、可采用民主协商会形式,审议规章制度。

2、民主协商会成立程序如下:

全体职工书面同意----→全体职工推选民主协商代表----→选出协商代表并公示----→民主协商代表选举主席团成员并公示

3、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如下:

经民主协商代表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民主协商代表审议----→审议通过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三、我公司及关联企业应分别自行确定民主协商机制,但具体会议时间、地点可根据情况合并进行。

推荐第7篇: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以下是沈斌倜律师针对民主程序的建议:

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召开会议时,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另外,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规章制度如何进行有效的公示的问题。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循得行为规范,因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8种: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保留规章制度的发放证据。

3、将规章制度放在公司网站上由员工浏览,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记录员工浏览规章制度的情况。

4、将规章制度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5、将规章制度发到员工个人邮箱里,保留发信记录。

6、将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作为考核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考核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记录规章制度考核结果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7、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报到表上签名。

8、可以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考试,并保留规章制度的试卷。

以上介绍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至于什么是最有效的公示方法,还要靠每个企业根据自己特点,例如硬件设施,企业文化、人员素质等等,寻求适合本企业的最佳公示方式,以达到使所有的劳动者对企业规章制度熟知,以减少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熟悉而导致的争议。

推荐第8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修)订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修)订程序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修)订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修)订质量,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持续合规性、充分性、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制度和规程),是指公司安环部按照职能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依据的文件。

公司制度和规程的制定、起草、审核、批准、发布、解释、修订、废止和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遵循法规统

一、依照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和公开、适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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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予以签发批准。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程序包括制定计划、起草、合规性审核、征求意见、审查、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发布、评审、修订和废止。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计划、起草、合规性审核、征求意见、审查、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发布、评审、修订和废止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权时,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以安环部为主,其它部门配合进行。

第二章 制定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应当包括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十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相抵触;

(三) 贯彻民主集中、公开发布原则;(四) 从公司的安全管理实际出发; (五) 既注重配套完备,又防止繁琐过滥。

第十六条 安环部每年要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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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草案。主要进行合规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审核,并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未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核确认的送审稿,不得提请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审核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和员工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的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它方面。

第二十六条

分管安全领导对初次报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草案,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退回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的草案,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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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安环部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安环部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安环部对征求的意见应当予以研究处理;意见合法合理的,应当采纳;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后不能统一的,安环部应当将征求的意见、分歧的原因、处理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公司领导组织协调。

第六章 签发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稿经审查通过后,由安环部提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三十五条 经签署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在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所有相关岗位。未经公布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七章 解释、评审、修订、废止和汇编

第三十七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安环部。但是,对于其他部门涉及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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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安环部应当根据需要将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予以评审、修订和废止。

第四十五条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2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公司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臵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安环部可以报请公司领导进行评审、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报请评审和修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应当提出评审、修订意见;其他部门认为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具有应当予以评审、修订和废止的其他情形,要求评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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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材料]

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在新的劳动政策的大环境下,国家法律赋予企业制度至高无上的权利——制度就是企业实施管理的内部“法律”。但是,国家法律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流程也有约定,例如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通过这一条规定,我们看到制定规章制度的法理、程序、原则等一些不可忽视的环节: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

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

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总而言之,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并且符合法律程序。

推荐第10篇: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作用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作用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三、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主管任意性的指挥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四、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及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第11篇: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合理合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应当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搞一言堂,而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具体的民主程序一般为:

1、职工人数较多时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会议,人数较少时由全体员工参加会议;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并讨论规章制度;

3、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提出方案和意见;

4、与工会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但对于有些规章制度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该如何处理,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这可能是因为在实践中企业占据优势地位,出现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非常小。

为了日后举证方便,要证明与劳动者有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已经经过民主制定程序,企业应留存、制作一些证明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代表名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工会或职工代表对于规章制度的意见》、《工会或职工代表对于确定规章制度的同意意见》等。

二、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理合法,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要进行修订或删除。

三、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是人民法院认定其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之一,所以企业应注意在公示时留存员工收到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鉴于此,企业可以考虑采取同时采取如下办法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

1)印发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领取,并要求员工在贵企业留存的文本进行页签,或者保存签收记录;

2)在企业明显地方进行张贴并进行拍照、录像等保全;

3)由员工签字确认其电子邮箱地址,由企业统一发送至各员工的电子邮箱内;

4)组织对规章制度学习、讨论、考试,保留签到记录;

5)组织对规章制度进行考试,保留考试试卷;

6)在企业网站公布。

第12篇: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版)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3版)

齐精智律师中人网特约律师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

一、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民主程序是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三、“民主程序”不是指一定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开会表决同意,而是一定要平等协商。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以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平等协商方式尊重劳动者意见的程序就是“民主程序”。

四、用人单位有权利拒绝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方案与意见。用人单位拒绝方案获意见但有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过程,一样是“民主程序”。

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没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对其不成效。

六、规章制度中规定其 “最终解释权”属于用人单位的无效。规章制度中具体条款的内涵与外延是由法律(广义)决定的,而非用人单位。

七、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无效。

八、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合情合理也是规章制度有效的条件之一。

九、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优先规章制度适用。

十、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所谓知名企业的“模板”。企业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套用行为是在制造潜在的劳动纠纷。

敬请关注:《2013年企业劳动法律管理工具》即将发布!

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第13篇:规章制度制定

规章制度制定、公示与适用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出了三个步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典型案例】某食品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而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食品公司按照新的《员工手册》扣发了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食品公司补发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食品公司新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所以应按照旧的《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判决食品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余元。

【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案中单方面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员工同意,不符合民主程序,因此,法院判决新的规章制度对李女士无约束力。

【风险提示】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如,可以制作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另外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比如,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规章制度。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典型案例】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律师评析】在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三次以上上班时间聊天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单从程序上说,公司败诉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

支持。

【风险提示】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根据实践经验,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的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适用

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内部规章制度还是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以何者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王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驾驶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年底公司由于控制成本,单位用车全部外包,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岗位没有了,单位可辞退。于是公司通知王某,准备辞退他。王某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他不担任驾驶员,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

【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辞退,王某的要求法院应当支持。

【风险提示】为了避免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适用依据的混乱,用人单位应当保持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一致性,有必要时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条款自动失效,以规章制度为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篇: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考勤以打卡机为准,缺一次卡扣5元,一天缺两次算旷工。 我1.公司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上班、下班均需按规定打卡,以便计算考勤。凡月底考勤上未能反应出上下班的时间者,一律按缺勤处理。

2.忘打卡:如出现忘打卡现象,需有部门主管能证明其准确上下班时间,并在本部门登记以通用单形式报人力资源综合部,人力资源综合部核查无误方为有效。

3.因公干外出办事,必须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经理级人员外出需经直接上级批准。(如遇上班前直接外出或下班后无法返回需填写通用单注明外出事由交人力资源综合部)人力资源综合部将统一进行核查,不能反映出正常考勤时间的,视情节以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4.每忘记一次打卡罚款5元,当月累计三次忘打卡,则视为一次迟到/早退;累计五次则视为两次迟到/早退,依次累计。

5.无论任何情况下所有员工都必须亲自打卡,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双方即时予以罚款50元处分,若有两次同样行为,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6、业务人员出差必须把出差起止时间填写通用单以书面形式报到人力资源综合部、计统科考勤处。

7、上班时间请假人员必须凭签批的请假条出门,门卫在收到请假条后予以放行,出门及返回都必须打卡。

公司也是打卡考勤,我把我公司的制度给你一份参考一下,(目前我公司职工没人不打卡):

第15篇:企业规章制度修订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修订程序

在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如同规章制度制定一样,需要经过相应程序才能达到修订的目的。具体而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或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一、将拟修订的内容形成修订草案

用人单位需要事先形成——个修订草案,将需要增加的条款、删除的条款、修改的条款等详细写人修订草案。

二、将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让员工提意见、方案。用人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该将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用人单位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该将修订草案提交全体员工进行讨论,让员工代表或员工针对修订草案提意见或方案。

三、搜集员工的意见和方案,并进行梳理、归类和总结

在吸收员工所提意见和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修订草案,形成修订的建议稿。

四、就修订和完善的修订草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最终形成定稿。

用人单位有工会的,需要将修订的建议稿与工会进行协商;用人单位没有工会的,需要让全体员工选举职工代表,然后将修订的建议稿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用人单位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后,即可确定修订的内容,从而形成定稿。

五、将形成定稿的修订文本公示或告知员工

经过平等协商程序确定的规章制度修订稿,用人单位还需要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 最后,经过公示或告知员工的修订文本即可取代原规章制度中相应的内容。

企业须注意:制定或修订企业规章制度的每一个程序,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记录人、参会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参会人员签到,记录人、会议主持人在记录上签字。

第16篇: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所引起的争议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所引起的争议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平等协商的内容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具体制定程序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第17篇: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程序方面的要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石先广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

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里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是经过民主程序即可。何谓民主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即可。由此可见,先前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弹性很大。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定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具体而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平等协商程序包括以下两个程序:

1、民主程序。即企业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首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这意味着民主程序已经界定很严格了,即只有两种选择:企业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将规章制度的草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交由全体职工讨论。这个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我们可以称之为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可称之为“民主程序”。

2、集中程序。规章制度的草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肯定会提出很多意见和方案,而且这些方案、意见与企业的意见很可能差别很大。比如,企业规章制度草案中规定员工一年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39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可能会提出,一年连续旷工7天或累计旷工14天的,才能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的规章制度最后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企业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也意味着,发扬民主后,规章制度最后的拍板决定权不在企业,而是由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的协商程序予以决定。这个程序也可称之为发扬民主的集中过程,也可称之为“集中程序”。

综上,《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实际上包含了两道程序,即“先民主后集中”。其实,这一规定也使规章制度制定权发生了根本性观念性的转变,原来在我国实践中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一直被认为是企业单方决定的权利,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是企业自己制定并公布给员工,员工只有接受、遵守的义务,没有参与的权利,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的程序最后定格在“平等协商”上,这就意味着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权由原来的企业“单决权”变为了企业与员工的“共决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用意很明显,就是在督促企业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如果企业上了一定规模后,还不组建相应的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将来会遇到相应的麻烦,如规章制度制定将来需要经过全体员工讨论,然后还需要由员工选代表与企业来共同协商。相反,如果企业有这些民主管理组织机构,只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对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然后由工会和企业代表共同协商即可。

案例:某公司是国有企业 ,一天职工小王在上班时间因与同事发生口角,按捺不住急脾气,把对方打得鼻青脸肿,结果使车间秩序大乱,生产受到影响。公司为严肃纪律,决定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中“凡在职职工,在公司内不得打架斗殴,如有打架斗殴行为不分情节轻重,一律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小王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公司的“厂规”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合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该公司制定的厂规,仅是公司几位领导私下

拟定后公布实施的,并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于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专家点评:由这则案例可以看出规章制度制定的第一道程序的重要性,虽说这是国有企业,对于非国有企业,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公司自己私下制定的,一旦员工不同,就不能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二、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公示、告知程序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单位规章制度以全体劳动者为约束对象,就应当为全体劳动者所了解,当然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公布。现在,不少用人单位还抱有这样的观念“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其实这种观念已经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了。

案例一:闻先生于2006年8月被招聘至某制衣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经常安排加班,闻先生忍不住在网络上与其同事评论此事。2007年3月20日,该制衣有限公司突然通知闻先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他在工作期间上网聊天(公司监控记录了所有员工聊天记录),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但闻先生从未见过公司有此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的该项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依此与闻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案例

二、一家中日合资服装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中明确写明公司各岗位员工的工作纪律及违纪的处罚标准,并且在中、高层管理干部会议上正式宣布实施,对全体员工生效。随后不久,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对两个在公司里吵架的员工王某和李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王某和李某以他们不知道有上述制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未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不可以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裁决公司与王某和李某恢复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在实践中,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是出于秘密状态,只有到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时,用人单位才拿出来告知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这种现象,只要劳动者提出异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1、可用的公示或告知手段。在实践中可用作公示或告知的手段比较多,总结而言,以下几类都可以作为公示或告知的手段:A 传阅或分发;B 层层培训;

C 考试;D签收;E 员工手册发放法;F 会议宣传法。

上述公示或告知方法中,笔者认为最简便可行的就是员工手册发放的办法,目前,很多企业都在用这种方法作为公示或告知的方法,即将企业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或者融合在企业的员工手册里,让员工签收。

2、有问题公示或告知方法。实践中,企业也有采取下列方法作为公示或告知的方法:A 局域网;B 电子邮件法;C 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一类和第二类之所以是有问题的公示或告知方法,原因在于它们都是电子类证据,而电子类证据的取证非常困难,一旦打起官司,无法取得有力证据,就会非常被动。

第三类“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作为一种公示或告知方法是可以的,但是一旦企业采用这种方式作为公示或告知的方法也就等于给自己埋下了不定时炸弹。这颗定时炸弹什么时候爆发呢?企业在修改规章制度的时候,它就会爆发。实践中已经有这种实例发生。某企业原来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让员工签收,后来该企业换了新领导,新领导要求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重新搞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当规章制度按照程序制定后让员工签收时,大部分员工同意签收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但是部分员工不愿意签收。对于不愿意签收的员工,按照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企业公示也可以,即只要证明员工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即可。但是,一旦企业把原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新规章制度即便公示,员工知道也并不当然适用这部分员工。因为,企业一旦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就使企业规章制度失去了独立的法律效力,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就成为劳动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条款要变更的话,企业必须和单个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某个劳动者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企业必须按照原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履行。若企业不把原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是两个独立的文本,各自的制定、修改程序不相同,尤其是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和要求大大低于劳动合同的修改程序和要求,规章制度修改按照法定程序即可对劳动者发生效力。相反,企业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则企业规章制度的修改必须遵守劳动合同变更的严格规则。因此,当企业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时,部分劳动者不愿意签收新规章制度的,企业只有一种选择,即实行一个企业两种制度。对于愿意签收新规章制度的员工,按照新规章制度执行;对于不愿意签收新规章制度的员工,按照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旧的规章制度”执行。这样将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不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来说,程序要件也是非常重要。因为,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企业引用规章制度为自己的做法提供支持时,对方律师以及仲裁机构、法院首先会审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因为程序是否合法是很容易判断的,当程序存在瑕疵时,不需要再审查实体内容,就可以判定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由此可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容易让别人抓住的把柄。当程序不合法时,规章制度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最后,需要提醒企业的是,用人单位在制度规章制度时,无论是进行平等协商程序,还是进行公告、告知程序,都务必要留好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员工签名等等。因为,一旦劳资双方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上产生争议,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是经过平等协商程序且曾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如果用人单位不事先保留相应证据,就无法证明相应的内容。(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第18篇: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补充办法” 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 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 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 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

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 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 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 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 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 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9篇:规章制度制定流程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对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该遵守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立法”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大权利,用以体现和贯彻企业的管理意志。但是,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企业如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维护经营秩序的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企业职工民主参与

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但是,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不能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因为职工代表大会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我国《公司法》只对国有股参股的公司要求有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股东、监事,而对非国有股参股的公司却没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本企业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所以它必须为企业的所有成员所知悉。《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目前,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仅将劳动规章制度写在员工手册里就作为正式公布,这是不妥当的,此种方式仅是使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为员工所知晓,而不是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正式公布。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时候,要注意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一)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

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二)在厂区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三)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四)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三、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政策的执行,因此各国立法都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在我国,因为不能将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所以,报送备案就显得更为重要。报送备案的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_叶t可能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保护全体职工的利益。但是,企业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生效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 (二)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企业规章制度时,如果证明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证明和使规章制度合法化的作用。

因此,如果企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备案服务,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篇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xxxxxxxxx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操作规程内部文件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2012】001号

第一章 总 括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制定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如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 第三条、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制定重大规章制度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仅限于在公司最高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内部公开。

第二章 分 述

第五条、公司在制定《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应将前述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内容公示于公司公示板。

第六条、在公司公示板,应显示如下内容(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

二、正文:

1、征询意见书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员工对公司即将出台的《规章制度草案》的意见,任何员工均有对本《意见书》所涉及到的《规章制度草案》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自《意见书》发布/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员工均可向公司总经理递交,对《规章制度草案》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并在书面材料上亲笔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日期。

发表不同意见的员工只能: 1)向公司总经理递交 2)三日内

3)必须是书面材料 4)亲自署名及日期

未全部做到前述四点的员工,不视为其向公司提出了对《规章制度草案》的不同意见,亦既表示其同意了公司草拟的《规章制度草案》。

对于已发表了不同意见的员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会代表公司与其充分协商、沟通,以期最终制订出员工与公司均满意的《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草案》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七条、当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无异议时,或虽有异议但经协商、沟通后,已达成一致,公司应以公司公示板张贴的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规章制度》。 告知内容(附件2《公司规章制度公告》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公告

二、正文:

1、《公司规章制度公告》说明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双方对《规章制度草案》达成一致,现将《规章制度》正式文本向全体员工公布。

2、《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八条、在《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发布后入职的员工,应向其公示所有《公司规章制度》,并让其签署《已阅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回执表》。

第九条、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篇三: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图

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图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立项程序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起草程序

规章制度评审程序

规章制度审议、公告程序

规章制度执行程序

执行规章制度信息反馈程序存档程序 规章制度废止、修改起草程序规章制度废止、修改立项程序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申报程序 规章制度废止、公告程序篇四: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图

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图 篇五:管理制度制定程序001 编号:rq/gz-001-2009 管理制度制定程序

版本:第一版次

发布日期:2009年 1月 15 日 实施日期:2009年 1 月 1 日 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 1 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各类制度的制定和更改程序及责任,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制定、发布各类制度。 3 术语 无 4 职责

4.1综合管理部为本程序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 5 内容 5.1文件类别 5.1.1公司文件:从公司角度在业务流程、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等方面,为涉及到若干部门或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业务确定原则。 5.1.2程序文件:在公司文件中已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规定具体工作的开展程序和工作规范。程序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 5.1.3作业文件:规定一个部门内或某个工作岗位的工作流程或操作程序等。 5.2文件制定及签发

5.2.1公司文件由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总经理签发。 5.2.2程序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总经理签发。 5.2.3作业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部门领导签发。 5.3文件制定程序 5.3.1企业管理部可根据公司需要,指定某项业务的主要负责部门形成公司文件草案。该主要负责部门须对草案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将协调后的草案及文件会签单(见附录1)报企业管理部。 5.3.2企业管理部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对草案进行审核,并形成正式文件报总经理签批后生效。新发布的公司文件颁发至各部门。各部门经理有义务使本部门的全体员工了解公司文件。

5.3.3公司各有关部门原则上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相应的在全公司范围内执行的公司文件草案,同文件中涉及到的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用文件会签单履行会签手续送企业管理部审核,由总经理签字,然后分发至有关部门,同时各部门须将该程序文件签字原稿和软盘备份送交企业管理部备案。程序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与维护。 5.3.4各部门可在公司文件和部门程序文件规定的原则下编制所需的作业文件,作业文件经企业管理部审核并由部门经理签字后生效,同时各部门须将作业文件签字原稿和软盘备份送交备案,由企业管理部办理存档,作业文件由各部门负 责管理与维护。 5.4 文件会签要求

公司文件、程序文件需要相关部门会签,各会签部门经理在收到文件并在会签单上签字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会签意见,交该文件的负责部门。 5.5 文件编码 5.5.1公司文件按首次发文的先后顺序由企业管理部给定序号,编码结构如下:

×× — ×× ×××

三位序号 001-999 公司文件英文缩写字母 cd 部门代码

5.5.2程序文件的编码由各部门给定,结构如下:

三位序号 001-999 程序文件英文缩写字母pd 部门代码 5.5.3作业文件的编码由各部门给定,结构如下:

×× — ×× ×××

三位序号 001-999 作业文件英文缩写字母od 部门代码 5.5.4 文件后付的表单或附录编码由各文件制定部门统一按顺序给定,结构如下:

三位序号 001-999 纪录的英文缩写字母 r 部门代码 5.6文件更改

现行各类文件如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可进行修改或废止,更改工作按本制度第5.3款的程序进行。 5.7文件编写要求 5.7.1文件构成

各类文件一般应由如下几个内容构成: 文件名称:明确文件反映的对象和主题。 目的:明确文件内容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说明为什么开展该项活动或说明程序所控制的活动及控制目的。 范围:明确文件的适用范围或应用领域,如部门、人员、项目、过程、活动等,必要时还应明确写出不适用的范围或领域。

术语:对于文件中使用的概念、定义和标准在必要时应予解释,特别是注意那些对不同人有不同含义的词或那些对具体行业有特定含义的词必须给出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和明确的解释。

职责:说明该文件的管理和执行、验证人员的职责,或规定负责实施该文件的部门或人员及其责任和权限,以及规定与实施该文件相关的部门或人员其责任和权限。

内容:明确该文件所要阐述的具体内容、项目和要求,包括文件所涉及到的程序、方法、措施和有关要求等,当内容与要求涉及部门较多时,应明确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协作方式和相互制约关系,内容可用流程图及对流程的详细描述进行表述,如无法用流程来表达的文件则可按层次编写。

相关文件:与本文件相关的其他公司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文件等。 记录(质量记录):该文件中活动用到或产生的记录或表单。 更改记录:对文件进行的更改情况做出记录。

附加说明:明确文件的起草部门与人员、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对该文件进行审核及批准的领导。 5.7.2文件的规范格式 5.7.2.1文字要求

– 职责分明,语气肯定(避免用大致上、基本上、可能、也许之类词语); – 结构清晰、文字简明、文风一致; – 遵循最简单、最易懂原则编写各类文件。 5.7.2.2文件的规范格式

– 文件的页面设置为a4纵版,关于页边距及字体、字号等,请参见本文件执行。 6.支持文件

7.质量记录 7.1文件会签单 8 本程序更改记录

附加说明:

本文件由 (部门、科室)归口管理。 本文件由 (部门、科室)负责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

本文件由 审核、批准。

第20篇:制定规章制度英文

公司管理制度

? 招聘与劳动合同

公司招聘员工,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为公司提供最优秀、最合适的人选。但相同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选拔内部员工。公司鼓励员工向公司推荐品学兼优的人才。

一、录用条件

1、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录用条件包括:

(1)品格诚实

员工须诚实地将其真实履历、身体状况、教育状况等信息告知公司,确保其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明和材料全面、真实、客观可靠。如果员工历史上存在营私舞弊、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受到过行政处分、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受到过原单位的处分,或者与原公司存在纠纷或经济纠纷,员工须先详细向公司作书面说明。

(2)手续完备

员工须依法与原公司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向公司出示相关证明。

(3)能力合格

员工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辅助能力(如熟悉使用电脑、外语能力等)及其他特殊要求,并能完成岗位描述规定的各项岗位职责。招聘员工时,人力资源部或人事部和需求部门将明确其具体要求。

(4)被录用的员工的名誉和行为不应有不良记录;

(5)被录用的员工身体健康,没有重大疾病、传染病或慢性病或者不适应所招聘岗位的其他疾病。

二、劳动合同

1、公司正式录用员工将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由员工本人签订,他人代签无效。公司方面由有关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劳动合同签署后,公司持两份合同原件,员工将持一份合同原件。

2、劳动合同的类型分类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署,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办理。

三、试用期

1、公司依法对新聘员工衽试用期制度。目的是让公司考察新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同时让新员工对公司及所应聘岗位的工作进行考察。

员工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报酬

一、工资制度

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其工资制度和考核制度,并按照其工资制度和考核制度确定并调整员工工资。

二、员工工资的计发形式

1、员工工资的计发形式包括月薪制、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每个员工具体实行哪一种形式,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确定或者由双方另行约定。

正常月薪:员工按公司规定正常出勤并完成当月工作时间,即享有当月的工资。

计时工资制:员工的月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当月工作时间计算。员工每工作一个小时,即享有按计时工资标准计算出的一个小时的工资。员工计时工资标准,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或者双方另行约定。

计件工资制:员工的月工资按当月完成的产品件数和计件单价计算。计件单价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或者由双方另行约定。

2、无论哪一种工资计发形式,员工的月工资不得少于公司住所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员工工资的构成

1、员工的工资

正常包括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

2、正常月工资

实行正常月薪制的员工,其正常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其中,基本工资是作为员工基本保障的工资。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员工,其正常月工资由员工当月的小时工资累计、津贴和补贴构成。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其正常月工资由员工当月的计件工资累计、津贴和补贴构成。

3、加班工资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1.5倍,节假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四、工资的发放

1、员工的正常月工资,由公司于次月的五(5 )日以前,委托银行通过银行卡将员工当月的工资支付给员工。甲方遇有自身或银行系统故障、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等特殊情况时,公司可能推迟适当的时间向员工支付工资,但推迟时间将不超过十五(15)天。公司将员工工资委托支付给银行,视为已向员工支付工资。

员工的工资为税前工资。员工依法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如员工离开公司,当月工资将在当月(办理完离职手续在公司当月发薪日期以前的)或者次月(办理完离职手续在公司当月发薪日期以后的)支付。由于员工不履行离职手续而导致工资迟发,由员工负责。

五、工资的调整

1、年度绩效考核

公司于每年上半年对员工上一年度进行表现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等,按公司考核制度和工资制度,确定是否对员工工资进行相应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员工在上一年度的表现和工作绩效,决定员工当年工资是否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

2、普调

公司可以根据其工资制度,结合公司经济效益有及公司所在当地物价指数的浮动情况,确定是否对员工工资进行普遍或部分调整以及调整幅度。

3、岗位调薪

员工岗位调整,其月薪或计时工资按新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由公司相应调整。员工工作的产品、工作强度等发生大的变化,其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等由公司相应调整。

六、病假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病假

员工在一般病假期间,按下列规定享受病假工资:

七、工资保密

公司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员工除有权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人事部询问和了解有关自己工资、福利的情况外,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不得询问、讨论或传播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5天的工作制。

公司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08:00至下午17:00,其中包括午餐与工休时间。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工作性质及岗位的不同,公司可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包括对每周工作及休息时间的调整以及每日工作起始时间的调整。

公司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实际工作开始到结束的时间。请员工尽可能提前10分钟上岗,以做好准备工作。

员工下班后应整理、清扫工作场地及周围区域,做好5s工作,以便第二天工作。应注意火源及关好门窗,关闭电脑、饮水机、空调及打印机电源。

2、经主管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对全部或部分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或非全日制用工。具体按《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有关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章制度办理。

三、休息休假及考勤办法

依法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一)周末休息

公司原则上安排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末休息时间。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工作性质及岗位的不同,公司可调整员工的每周工作及周末休息时间。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按相应的工作制度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工人工作班次由主管预先排定,个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须提前一天向工区主管及生产部经理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能修改。

(二)法定假日

公司依法执行国家法定假日制度。具体放假计划,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先公布。

(三)带薪年休假

1、员工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简称“法定年休假”)以及公司给予员工的、超出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年休假(简称“约定年休假”)。

法定年休假的天数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约定年休假的天数由公司和员工另行约定。

(四)病假

1、员工因病需要在工作时间看病时,应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因病请假时,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报本部门经理批准,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突发疾病的员工,须在当日上午10:00以前通知所在部门经理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病愈后上班当天,应补交病假单,补办请假手续。

员工因病需要到外地检查治疗,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按病假处理:(1)已到公司指定医院或本市市级医院检查或就诊,公司指定医院或本市市级医院同意其到外地检查治疗,(2)经人事部批准,(3)到外地市级以上医院就诊。

在医疗期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的员工,病愈要求复工时,需持医疗部门的复工证明,并经人事部批准方可复工。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或进行治疗的,根据其在公司的服务年限,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具体标准如下:员工在公司工作的第一年,医疗期为三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员工使用的医疗天数累计计算。

员工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上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3、正常情况下,员工应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和开具病假单。没有指定医疗机构的,应到市级以上医院就诊和开具病假单,但公司保留派人复核的权利。篇二:英语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英语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3.少儿英语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4.英语培训学校教师管理规章制度

1、英语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一.本制度之制定旨在与学员共同促进培训期间正常有序的学习。学员应遵守本中心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和班级组织的英语活动。

二.尊师重教,谦虚好问,勤奋学习。

三.做好每堂课预习工作,上课前仔细检查是否携带所需的学习资料和作业,不带与学习无关的东西。

四.学习态度端正,上课仔细听讲,积极参与。同学之间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不准迟到早退,若因病因事不能上学,应及时请假。课后认真复习,逐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五.上课时间不能在课堂随意走动。不允许用手机和在教室内喝水吃东西。课间休息,严禁追逐推搡。

六.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离校,无故缺席。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要离校者,必须用英文向校方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校。事先有急事不能写请假条者要补写请假条,没办手续而缺课者做旷课处理,旷课累计两次者警告一次;旷课累计五次者,做自动退

学、弃学处理,学费不退。自由活动时间不允许外出,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负责自负。

七.学员必须按时认真完成作业。无正当理由不做作业者,要接受老师批评。屡教不改者,教师有权拒绝为其批改作业。

八.学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谅解。学员之间严禁出现吵架、斗殴或其它不友好行为。有恶劣行径者,开除出校,学费不退。

九.学员必须爱护公物。损坏校内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者,照价赔偿;报纸杂志阅读后应放回原处;损坏或遗失公物,照价赔偿。恶意破坏者,开除出校,学费不退。

十.教室内空调由班主任统一开关,彩电和vcd由上课老师负责开关,未经允许,禁止学员开关。节约水电,养成人走灯熄、随手关水的习惯。

十一.家长须知:

1、安全第一,配合中心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上下课应由家长或专人接送,其间安全自己负责。

2、随时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督促检查孩子按时完成作业,并及时将您的意见反馈给本中心,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教学。

3、因接送学生的车辆时间比较集中,请家长尽量将车停在外面的专用车位,谢谢理解和合作。

2、英语培训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树立安德鲁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一个团结、有序、严谨、实干、高效的工作团队,创造更好的业绩,特制定以下各项有关制度,适用于安德鲁每位员工。

教职工考勤与奖惩制度

一、员工考勤统计以打卡机为准。不得找别人代替打卡,每发现一次,学校将予以警告处分。警告处分累计达三次者,学校予以解聘;考勤记录统计结果将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之一。

二、学校员工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1、迟到:按每人次10元人民币处罚(重大交通事故,恶劣天气除外),迟到超过半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计算。

2、早退:未经批准早退不足半小时罚款10元,超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

3、旷工:旷工半天扣发50元人民币;无故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请假应提前半天向部门主管请示,并将休假期间内与自己有关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并留下联络方式;

四、根据学校的特点无特殊情况,概不准假。确因急事或生病而缺勤者,应于上班前半小时与学校取得联系,通过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如本部门主管不在,可直接向校长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学校予以解聘。

五、上班时间玩游戏、睡觉等,发现一次扣10元。

六、与客户发生争吵给学校形象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当即予以解聘。

七、奖励:

1、当月全勤且没有其他违纪现象者,奖励100元。

2、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纳并产生显著效益,学校给予奖励。

3、在特殊情况下宁肯个人受到委屈而一心维护学校形象和利益者,学校酌情给予奖励。

4、对树立学校良好形象,受到客户好评者,学校酌情给予奖励。

安德鲁英语培训中心 20xx/7/13

3、少儿英语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一、教学主管 1.课程设置:

(1)参考总部提供的课程计划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安排,包括平时班和寒暑班,协调推广部进行招生。

(2)针对不同班级,选派合适的教师进行授课,充分发挥教师的特长,将教学效果做到最好。

(3)针对寒暑假这一黄金时间,结合当地的情况,提前拟定可行性课程计划及活动方案,使课程多元、实用,配合推广部的招生,并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寒暑班课程培训,保障各班次的正常教学; 2.教师管理:

(1)根据教学需要,按照教师的考核标准招聘教师,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培训中心的教学要求、方法、教学步骤,尽快胜任教学工作。

(2)从教师中选拔教学骨干,培养使其成为课长,协助自己的工作;

(3)协调教师调课,开具代课通知单给代课教师;

(4)负责制定教学组授课教师的日程安排。保障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的提高。每天设立20分钟的语音学习时间,组织教师观看学习《发音一点通》及《小学英语vcd》,解决教师的发音问题。每周学习韵文、儿歌,编排相应的动作,促进韵文、儿歌的教学工作。每天下班前半小时设立dailytalk环节,组织教师轮流值日确定口语谈话的主题,锻炼教师的口语能力;

(5)按照各项指标审核授课教师,并参照学生对老师的评价,填写《——年——期教师考核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授课教师。 3.教学管理:

(1)钻研教材。

教学主管首先要吃透教材,把握好教材,理解教材的编写理念和原则,建构教材的教学框架。给授课教师讲解,使其对整套书、每册书的编写理念和优势、不足有深入细致的了解。

(2)集体备课。

在周二组织教师备课,确定一单元的教学目标,细化到每课的教学目标:单词、句型、日常对话、歌曲、韵文。针对本周的教学任务确定具体适宜的教学方法。

(3)说课、评课。

教学主管要求授课教师进行说课,并给与指导,使其完善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技巧,提高教学水平;

(4)审批教案。

在教师上课前检查教师教案,督促其备课情况。上课后检查课后反思,促使教师不断积累自己的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效果;

(5)看课、评课。

主管在无课之余,随时进班听课,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在听课后评议其授课的优缺点,同时针对其教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示范,使教师对自己授课有进一步的认识,在实际运用中加深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理解,从而扬长避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保障培训中心的教学质量;

(6)教研活动。

针对教学中的共性问题,应不定期的开展教研活动,使教师认识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的办法,改进自己的教学;

(7)教学资源。

教学主管平时注意教学资源的积累,如游戏归类、教具制作、分类、课前热身及韵文、儿歌的搜集和整理、教学理论的提升、课堂管理、教学技巧、汇总教学资料,共同提高教学水平。

(8)教学沙龙。

组织授课教师参加每月一次的教学沙龙,确定学习研讨的内容。认真填写《教学沙龙记录表》。

(9)demo课及活动。

组织教师定期策划并举办demo课及教学公开课,协调学校的招生及宣传工作。

少儿英语培训制度是少儿英语培训学校的基础,需要培训学校良好的去制定执行,这样才能使学校有个规范性的制度,才会引导学校走在正确的办学道路上,而不是全部都是向钱看的。篇三:英语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迷你英语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一.本制度之制定旨在与学员共同促进迷你培训期间正常有序的学习。学员应遵守本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和班级组织的英语活动。

二.尊师重教,谦虚好问,勤奋学习。

三.做好每堂课预习工作,上课前仔细检查是否携带所需的学习资料和作业,不带与学习无关的东西。

四.学习态度端正,上课仔细听讲,积极参与。同学之间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严禁迟到早退,若因生病不能上学,应及时请假。课后认真复习,逐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五.上课时间不能在课堂随意走动。严禁使用手机、在教室内吃东西。课间休息,严禁追逐推搡。

六.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离校,无故缺席。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要离校者,必须向校方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校。事先有急事不能写请假条者要补写请假条,没办手续而缺课者做旷课处理,旷课累计两次者警告一次;旷课累计五次者,做

自动退学、弃学处理,学费不退。自由活动时间不允许外出,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责任自负。

七.学员必须按时认真完成作业。无正当理由不做作业者,要接受老师批评。屡教不改者,教师有权拒绝为其批改作业。

八.学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谅解。学员之间严禁出现吵架、斗殴或其它不友好行为。有恶劣行径者,开除出校,学费不退。

九.学员必须爱护公物。损坏校内公共设施者,照价赔偿;损坏或遗失公物,照价赔偿。恶意破坏者,开除出校,学费不退。

十.节约水电,养成人走灯熄、随手关水的习惯。

十一.家长须知:

1、安全第一,配合中心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上下课应由家长或专人接送,其间安全自己负责。

2、随时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督促检查孩子按时完成作业,并及时将您的意见反馈给本中心,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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