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工会合同1

2020-03-02 11:17: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名单名单附后)

乙方:工会(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 联合 工会与 等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1 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企业支持工会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组织,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

第十条 企业实行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企业人工成本的状况,重庆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二条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以各单位规定时间支付给员工

2 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本行业(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900.00 元/月,并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制的,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得四十小时。特殊工种和岗位因和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五条 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二十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坚持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和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 对从事业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加伤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保证员工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

4 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福利费用,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六章 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员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女员工因怀孕、生育、哺乳,在规定的休假期间给本人相应的工资或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员工怀孕后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育(含人工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哺乳期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为女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坚持男女员工平等的原则,凡适合女员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

第三十三条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侵害女员工经济赔偿。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企业建立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制度。健全培训机构,保证培训经费和培训时间。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对在职员工进行技术等级培训、适应性培训和继续教育;对新招聘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对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资格;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按需要对下岗员工进行转岗培训。员工在培训期间,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鼓励员工通过自学提高自身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对经过自学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工会协助的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教育、开展岗位培训和劳动竞争活动,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 第三十八员工应积极参加企业及其所在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自身素质。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法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条 员工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 工会帮助和指导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和企业都有责任告知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帮助教育员工明确

6 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企业与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权利、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五十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生产经营负有全面责任,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员工应服从领导,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生产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四企业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并依据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和惩罚。奖惩条件和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企业对员工做出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决定时,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并事先通知工会。

第九章 合作与监督

第四十六双方为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地合作。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行政方代表、工会方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7 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检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并有针对性地协商相应措施。

第四十八建立定期的协商制度,重大问题,双方协商代表有一方提议,并征得另一方同意,可随时进行协商。

第十章 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双方代表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 1.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

2.签约时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撤销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必须变更的。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形成新的决议,报告职代会后,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十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终止;企业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任何一

8 方提出解除要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应在七日内向审核本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一章 履行集体合同中的争议处理

第五十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作,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协商解决,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在协商处理争议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协商、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或在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采取过激行为,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违反本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相应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第五十六条 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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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三 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新合同方案。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协商各方各一份,上报地方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区总工会一份。

第六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10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在企业内公示。

联合工会(行业工会)(盖章):

协议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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