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培训管理制度

2020-03-02 19:57: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外出培训管理制度

1制定目的

规范外出培训管理,保证外出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派及私请外出培训学习员工。

3名词解释

3.1公派培训: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派遣参加公司外的一切培训、学习活动。

3.2私请培训:指员工为了满足个人学习的需要,私自申请经同公司达成某种协议后,参加公司外的一切培训、学习活动。

3.3培训费用:在培训活动中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杂费、差旅费的总和。

4权责单位

4.1培训中心负责此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起草工作。

4.2总经理负责此制度发布、修改、和废止的核准工作。

5适用培训形式

5.1学者专家专题演讲会或座谈会。

5.2大专院校专业科目选修。

5.3派赴国外受训、参观或访问考查。

5.4公司或工厂的参观访问与交流。

5.5其它形式的派外培训。

6外派申报

6.1部门主管、公司领导、人力行政中心或培训中心,视实际需要可提议指派受训人员。

6.2被提议或私自申请参加公司外培训学习人员应事先填报《外出培训申请表》,并附培训有关信息资料。

6.3被提议或私自申请参加公司外培训学习人员按职能管理层级报请审批,最后经总经理核准方可生效。

6.4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培训中心存档保管。

7管理规定

7.1公派受训,主管负责觅妥领导认可之职务代理人代为处理其职务;私请受训,原则上由申请人或主管觅妥职务代理人代为处理其职务,方可外出受训。

7.2受训人员应遵守主办机构所规定的报到、上课、测试等相应培训管理事项。

7.3受训人员在受训期间,应特别注意言行举止,以维护公司之形象。

7.4公派受训如属上班时间,视同公出;私请在外受训如属上班时间,不得视为公出,应办妥请假手续(事假或特别休假)。

7.5公派受训人员如因故不能完成该训练,应呈报详述具体理由,由部门主管签核,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培训中心备案,始得退训。未经核准而擅自退训人员,培训费与差旅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已受训日如系上班时间则视同事假。

7.6公派受训人员如考试成绩不过关未能取得结业资格者,应呈报具体理由,呈部门主管签核,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培训中心备案,始得报销培训费;否则其培训费及差旅费由个人自行负担,受训日如系上班时间则视为事假。

7.7公派受训人员应于培训结束后两日内应将《培训总结报告》及《工作改进计划表》并同训练教材送交培训中心。《培训总结报告》及《工作改进计划表》延期上交(一星期内)者扣除相应学习积分,超过一星期逾期未交者或拒交者,除扣除相应学习积分外,不得报销相关费用,另将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并取消其一年内的外出培训资格。

7.8主办机构有颁发受训证明文件,受训人员应将证明文件正本送培训中心存档,离职时办清手续后退还。

7.9培训成绩或相应评估资料将通知各学员主管,培训中心归档。

7.10受训者返回后应就受训内容给根据需求对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员工传授,不得借故推诿。

8培训协议

8.1凡公派培训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8.2凡获得公司相关补助的私请培训,需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8.3培训协议的基本原则:

8.3.1 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单次达到1000元(含1000元)至2999元的;或单次外出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当再次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累积达到1000(含1000元)至2999元的,在原合同服务期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不得少于1年,受训员工不满服务期离职者应以月为单位按不满服务期比例补偿公司。

8.3.2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单次达到3000元(含3000元)至5999元的;或单次外出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当再次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累积达到3000(含3000元)至5999元的,在原合同服务期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不得少于2年,受训员工不满服务期离职者应以月为单位按不满服务期比例补偿公司。

8.3.3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单次达到6000元(含6000元)至9999元的;或单次外出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当再次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累积达到6000(含6000元)至9999元的,在原合同服务期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受训员工不满服务期离职者应以月为单位按不满服务期比例补偿公司。

8.3.4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单次达到10000元(含10000元)至19999元的;或单次外出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当再次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累积达到10000(含10000元)至19999元的,在原合同服务期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不得少于4年,受训员工不满服务期离职者应以月为单位按不满服务期比例补偿公司。

8.3.5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单次达到20000元(含20000元)及以上的;或单次外出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当再次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累积达到20000(含20000元)及以上的,在原合同服务期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受训员工不满服务期离职者应以月为单位按不满服务期比例补偿公司。

8.3.6以此类推计算服务年限及补偿金额,不满服务期的补偿按照培训协议确定新增服务期进行计算。

注: 培训费用的累积仅针对单次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的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培训。单次培训费用超过1000元直接按相应标准签订合同而不作费用累积。

8.3.7单次外出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的,由人力行政中心组织与其签定《外出培训临时协议》。一旦再次参加外派培训的费用与以前外派培训费用合计超过1000元时,员工应立即与公司签定正式培训协议。

8.3.8 签定培训协议后又再次参加公司的外出培训者,必须重新签定协议,在原有培训协议确定的服务期的基础上继续计算新增服务期,以前的培训协议仍然生效。

8.3.9培训协议确定的服务期按照培训前估算的培训费用计算,如果培训结束后实际发生费用与预算差异比较大已经影响到服务期的,在培训结束后按培训实际发生费用额重新签定培训协议。

8.4如培训费用特别高的,服务年限和费用承担可以协商约定。

9培训费用

9.1公派受训,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公司全额负担,退学、未完成学业按规定处理;费用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处理。

9.2私请派外受训者, 培训费用原则上自行负担,公司视其情况可以适当补助,费用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处理。

9.3上班时间外被指派参加训练者,原则上不得申报加班,但情况特殊经专案核准者,不在此列。

9.4公派受训,当日可往返者以公出办理;因路途遥远或依受训单位规定,需于当地留宿,而培训单位未提供其膳宿交通费的,根据公司出差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9.5公派培训费用报销应由人力行政中心审核,相关手续不完善,不予审核。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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