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系统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案件处理制度

2020-03-03 15:56: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商务系统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案件

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我局便捷、畅通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确保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商务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组)及各区县(市)商务局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事件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举报投诉食品安全问题及隐患,并有权直接向食安组举报投诉相关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各区县(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后,必须及时作书面登记。对电话举报的,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做好记录;对当面举报的,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制作笔录;对信函举报的,要认真阅看,仔细摘录,必要时可约举报人面谈。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予以保密。

第五条各区县(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经登记的举报投诉,应及时进行查处或移送。对属于管辖范围的举

报投诉,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应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于管辖的举报投诉,必须向举报人告知相应管辖部门及其投诉电话;也可在书面登记举报内容后,及时将此举报案件移送相应管辖部门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食安组备案。

第六条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商务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查处完毕后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食安办。

第七条举报人有权了解相关食安组对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案件查处部门应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及时对外公开查处结果。

第八条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区县(市)食安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严禁将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泄露给被举报单位(人)及其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由市商务局食安组牵头,开展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各区县(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商务局食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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