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制度

2022-05-10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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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度

一、为使公司所有员工和所有与公司产生关系的客户、机构或个人能够通过有效的渠道,举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制度(如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的异常事项,公司特制定《举报制度》,以兴利防弊,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维护企业整体利益,激励员工为公司忠诚服务。

二、举报范围要求

1、如果公司有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举报人可进行举报

(1)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2)出卖、泄密等危害企业行为。

(3)滥用职权,对举报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 (4)违章指挥会造成严重事故隐患,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

(5)企业行政处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6)其它严重不合理行为。

(7)举报人认为有必要举报的其它问题。

2、举报内容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1)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和直接主管单位的准确名称;

(2)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3)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4)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3、举报人对上述情况的举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三、举报方式与途径

1、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面谈、信函(署名或不署名)、Email、电话(传真)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向大陆稽核室进行举报。

(1)地址: (2)邮编: (3)电话: (4)传真: (5)Email:

2、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如果需要录音的,须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3、公司为保护举报,免受打击报复,对于举报人及举报数据保密。

四、举报处理原则

1、举报信件,由 指派专人负责登记保存,处理时应注意下列原则: (1)告发投书或舆论指摘某某员工违法、违规之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之“无具体事实者”,谨作参考。

(2)不管具不具名,由投书内容判断。 (3)针对事,必列入查核。

(4)针对人,需判断是否提供明确证据,如有提供明确证据,应立即进行查核,如未提供明确证据,谨陈述内容,应先旁敲侧击,分辨可信度高否。

可信度不高:说明不续查理由提报主管核准-存查(免打击士气)。 可信度高:先进行制度内控查核,了解是否有漏洞或不严谨之地方;有漏洞或不严谨,再针对人去查舞弊之可能性;要多方访谈及查证(并给受查当事人解释机会);解释完仍应查证其解释之合理性。

2、处理举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本着迅捷、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凡被调查的人员必须据实出证,并对调查事项保密。

3、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相,并搜集确实之证据,非有必要应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

4、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

5、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已之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

6、受理举报,有权代表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了解有关细节,对于举报的核查工作一般应当在15日内完成稽核报告,并转呈至董事会审批处理意见。

五、举报及举报处理的责任

1、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公司对举报人可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受理举报人必须对处理举报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经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为,公司可对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门主管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涉及到的被调查人员经查有出具伪证或有隐瞒、泄密行为,公司对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合法举报给予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对匿名的举报材料和电话录音,除上级允许,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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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度

一、总则

1.为促进和保障经营管理的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公司内部监控,防止公司各种不正行为、以及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产生,保障检举管理公司规范进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涉及违纪不正当行为,所有个人或部门可以采取实名或匿名形式,向公司审计监察部检举揭发任何违反公司道德准则及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公司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覆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所属机构、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所有环节。

4.为保证举报人的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将对被举报人保密,对涉及公司高管的举报事项,将直接与审计监察部沟通以确保举报人利益。

二、举报范围

1.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的行为,例如管理层或员工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行为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违反公司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3.违反公司的政策、制度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4.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5.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进行匿名举报。

1.通信地址:

2.电子邮箱:

3.现场举报受理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

公司通过公司文件等方式公布举报渠道,以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渠道。

四、举报处理流程

1、审计监察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做好记录、存档。

2、对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渐拆阅、登记、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举报案件无关的人员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情况。

3、审计监察部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4、审计监察部在收到举报七个工作日之内,经过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举报人有权向上级领导申请复议或举报。

5、审计监察部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司高层领导的举报事项需上报董事会。

6、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举报档案的保管

1.举报档案是指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

2.在出具调查报告后,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需要将相关举报档案搜集整理后,移交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所有举报档案列入密件管理。

六、举报相关要求和规定

1.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调查工作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不能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举报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2.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举报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举报工作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3.举报人应该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举报人应该通过公司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通过公司以外的其它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映问题。

5.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干扰举报调查工作。

6.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举报调查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七:举报奖励及保护措施

向举报管理部门举报的人员,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民主权利、名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经过合适的举报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对举报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1、奖励的条件

(1) 有明确、具体的举报方

(2)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3) 举报事实经查证属实 (4) 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

2、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3、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予以奖励:

(1)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2)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的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3) 三级:能提供违法违纪案件、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八、举报人相关职责:

1、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和泄漏举报人信息、骗取举报奖金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薪降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制造事端,干扰举报管理部门正常工作,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可以酌情追究举报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举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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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岱林乡小学

学校安全监督举报制度

为了创设“学校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关注学校安全”的良好氛围,形成师生“群防群治,自防自治”的安全防范体系,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切实杜绝各类不安全事故发生,经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师生既要接受和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更要积极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人人都有参与和监督安全管理的责任,人人都有发现和举报安全隐患的义务,群策群力抓安全,上下一心保稳定,共创平安和谐美好校园。

二、实行班级、宿舍、路队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各班设立安全信息员2-3名,各宿舍设立安全信息员1名,各路队设立安全信息员1名,常规情况下,各班、各路队安全信息员,每天向班主任报告安全信息至少1次,各宿舍安全信息员向宿舍管理员报告安全信息至少1次。若发现有安全隐患,随时报告。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立即向教导处或保卫科报告。

三、学校设立安全隐患举报箱,公布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安全隐患举报箱由分管安全领导负责,每个工作日开启一次,及时收集安全隐患举报信息,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四、实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学校定期公布各班、各部门举报的安全隐患信息,及时研究排除师生反映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于举报安全隐患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对于各班、各宿舍、各路队的安全信息员,根据履行职责情况,每期评选一批“安全小卫士”予以表彰奖励。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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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举报制度

一、原则

1、为了适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要求,加强和推进我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以教育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督促广大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党的根本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重实际,务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不断推进我项目部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举报管理工作坚持以依靠广大员工、维护他们各方面合法利益和项目整体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坚持从严治党,依法办事,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3、举报管理工作在项目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由项目部纪检监察部门专人受理;为了方便员工举报,在项目部院内设立一个“廉政建设举报箱”(书记室旁),并公布举报电话,电话为***********。

4、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相对独立。必要时,及时保持同上级纪检督察等有关领导机关和执法部门密切联系、合作,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指导。

二、受理

1、党风廉政举报受理的范围主要是: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党纪政纪)行为和事实以及经济、工作、生活等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2、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和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

3、实名或匿名举报均应受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地提供被举报人姓名和所要举报的事实证据,以便更好、更准的查处问题,也便于回复。

三、管理

1、所有举报材料,由项目部纪检监察部门专人统一受管,并及时做好报告工作。项目部各级领导、各部门职工个人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及时批转或移交院纪检监审处。

2、对接到的举报材料,经初步审查后认为举报的事实不清或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项目部党委领导阅批后,暂存待查。

3、对所有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按年度立卷归档。

4、举报材料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5、举报受理人员或接受材料人,如泄露举报人的情况或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将予以适当奖励。

四、处理

1、对于实名举报,举报办理部门专职人员在初步核查后,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有关情况。

2、对所有举报材料,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举报受理人或举报材料接收人,如举报内容与他们有关时,应主动回避,必要时可向上一级组织直接报告。

3、举报受理人员在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也不得进行字迹鉴定。

4、对举报材料中所反映的重大情况,举报受理人员在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经批准后,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5、对蓄意不实举报或诬告者,经调查核实后,将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请求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

*******************标项目经理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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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举报制度

1.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

第70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调度室或安监站举报

3.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358----4087539(24小时值班)或传真电话

,并在公司设有举报箱。

4.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集

团公司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站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

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5.举报内容

(1)在基建、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3)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4)其他经山西鑫飞集团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6.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7.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奖励举报人员: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安监站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500—

5000元的奖励。

9.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0.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11.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监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12.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

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漏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推荐第6篇:举报公示制度

举报公示制度

为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参与“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整脏治乱”专项行动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麻江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工作推进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整脏治乱”专项行动设置举报电话并予以公布,方便群众举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具体为:县“整脏治乱”领导小组办公室——2622111,综合执法队——2623976,并设置有投诉意见箱。

二、群众和代表可直接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与县“整脏治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联系,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县“整脏治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负责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以及举报事宜,并对举报人做到严格保密,严防举报对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四、对群众的举报,要认真对待和办理。群众所举报的事项,原则上应在1周内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并给举报人答复,或进行公示。

五、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群众配合的事项,应在事前进行公示,让群众知晓,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在县电视台、汽车站分别设立曝光台(栏),及时对脏乱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和舆论监督。

七、根据工作分工,明确县“整脏治乱”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乡镇、社区的工作,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社区群众代表为“整脏治乱”义务监督员,随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投诉。

八、县“整脏治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群众代表、义务监督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努力改进工作。

九、办公室定期汇总群众意见,上报县委、县政府。

推荐第7篇: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各部门各级员工应按要求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和存在不安全操作行为,认真排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各部门安全负责人接到举报应及时安排落实。

三、发现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班长汇报,由班长初步判断隐患影响的大小。对于不影响生产不需要停产治理且治理过程不会涉及到人员伤亡的也不需要治理资金的,班组自行治理。对于影响生产或治理过程可能会涉及到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治理的要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

四、对于违章违规操作的,发现隐患人员可直接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或公司领导报告。

五、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要及时向区安监局申报,由区安监局在逐级上报。发现隐患人员向公司报告后,也可同时直接向区安监局举报。

六、报告的内容要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慌报。

七、对于不影响生产不需要停产治理且治理过程不会涉及到人员伤亡的也不需要治理资金的,班组自行治理。班组不能自行治理的要及时上报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治理。

八、对于举报违章违规操作及其他事故隐患的,一经查实,公司将视对安全生产影响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九、事故隐患举报电话

公司电话:0571—64812308

0571—64826538

推荐第8篇:信访举报制度

中共来宾市兴宾区直工委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为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结合我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信访件处理

1、设立专门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包括委局领导和各室受理的信访件)均由信访室(举报中心)统一登记。各室所有自行办结后的信访件每月25日前归入信访室统一登记。

2、区纪委信访室接收到的反映县级干部、县级单位的信访件及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登记后必须送分管领导批示办理,一般信访件转相关部门处理。区县纪委信访室接收到的反映科级干部、科级单位的信访件及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登记后必须送分管领导批示办理,一般信访件原则上少转多办。收到上级纪委管理的干部信访件,经委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移送上级纪委办理.

3、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中共宜宾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流程图》处理信访件,不得超越其规定范围处理信访件。经办人一般在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呈送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领导阅批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工作日。

二、信访案件办理

1、信访举报部门查办的案件范围:⑴线索具体、案情单

一、易查易结的问题;⑵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比较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予以制止的违纪问题;⑶领导交办查处的问题。

2、查处信访案件应做到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质量、一包到底。

3、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的信访案件,经查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结案后,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审结备案通知。经初步核实反映的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有严重违纪问题的,按《案件检查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移送登记表。

4、信访案件的办结时限:一般问题的信访案件为1个月,重要信访案件为3个月,转为违纪案件的信访案件6个月,领导有批示的按领导批示时限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向交办机关书面申请延期。

三、信访案件会审

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转本委局其它室(含信访室)或下级单位承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室)或下级单位办结后,将调查报告及全案材料交信访室分管案件的同志提出审理意见,提交室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对符合结案要求的拟写结案报告,经领导同意后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2、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函后,应当认真将承办责任单位(人)、负责人、办结期限等内容填写在回执单上并及时寄回交办机关信访室。承办单位(室)办结后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上报,并将结案报告报送交办机关分管信访案件的同志提出审理意见后交信访室会审。对符合结案条件的,由信访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同意结案,并及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审结备案通知。

3、对上级或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凡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或处理意见不落实的,责成承办单位(室)补充调查取证或是重新定性处理,或是督促承办单位落实并上报处理情况;对结案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制作上报。

四、信访资源查阅

1、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人员如需查阅相关资料,需经岗位经办人同意。其他室人员查询资料,需经分管常委同意,并填写《信访资源查阅登记表》,由信访室经办人员呈分管领导同意。委领导需查询相关资料,经委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由信访室经办人员承办,并填写登记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单位查阅资料,需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分管领导同意。署实名举报当事人可持有效证件和上级机关受理凭证,经室主任同意,查询信访件处理情况,拒绝电话或委托查询。

2、查阅信访资料,信访室承办人要填写《信访资源查阅登记表》,并在登记本上记录好查阅人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批准人、查阅内容、查阅时间、经办人员、查阅结果及查阅人签名。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要对信访件从信访人投递、受理、摘登、送阅、转办、自办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泄密事件及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不得向他人或单位提供和泄漏信访信息,不得打听与自已无关的工作信息。

五、信访老户档案

1、凡在纪检监察机关上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信访老户,都要建立台帐,做到每户一档案。

2、信访老户档案应记录以下内容:一是信访老户的个人基本情况、初访时间、反映主要问题及要求;二是相关单位对信访老户反映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三是信访老户到北京、省、市反映的过程及接待单位的意见;四是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所做的工作;五是信访老户当前的动向。

3、认真研究信访老户上访过程及其不同时期反映的问题,掌握信访老户的心理变化状态,提出解决信访老户问题的建议。

六、信访信息

1、信访信息必须坚持及时、真实、实用原则。

2、反映重大或应引起密切关注的信访问题,应做好《重要信访摘报》工作。

3、每季度进行一次信访情况综合分析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基本内容包括:信访构成,信访特点及原因,反映的主要问题,值得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和建议等。

4、信访情况综合分析应在每一季度的首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和本委局领导

5、向室外提供信访信息,必须经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向委局外提供信访信息必须上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七、信访统计上报

1、信访统计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统

一、保密。

2、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微机管理的要求,按时 上报信访数据。

3、按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的其他数据。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1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监督举报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举报制度

一、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科学规范行政,公正廉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药监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和管理相对人对其实行监督的权力、对其违纪违规行为举报控告的权力。

三、食药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来信来访,严格实行登记,重要问题立即转送局领导阅处。

四、举报控告的范围包括:食药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廉洁行为;行政执法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办事程序的行为;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的行为;违背办事公示制度的行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及后果的行为;群众认为需要举报的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五、对群众举报受理后,三十日之内调查终结,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属重大违纪行为,在基本事实查证清楚后,移送上级纪检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六、对举报实行督办。局领导要随时对办理进度,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即使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七、对举报控告人实行保护,凡属保密的事项应严格保密,不准任意扩大知晓范围。严肃查处对举报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违纪违规行为。

八、本举报控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食药监局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并考核。

推荐第10篇: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要求,进一步把职工安全生产权利落实到实处,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行使权利的积极性,杜绝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一、矿井各部门及外委施工单位的全体员工对下列情形和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隐瞒的伤亡事故。

(三)各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

(四)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组织生产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行为。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的、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的或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七)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八)员工“三违”行为;

(九)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一)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十二)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举报方式

(一) 电话举报:矿里设置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单位为安全科,电话为:5299616;

(二) 信件举报:矿设置举报箱,举报箱设在综合办公楼及联建楼门口,由矿综合办公室每天负责收集处理;

(三) 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安全科及矿长办公室举报。

三、举报要求及受理

(一) 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二) 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三) 安全科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

(四) 接报部门必须为举报单位、举报人保密;

(五) 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四、举报奖惩

(一) 对如实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政策;

(二)对举报“三违”人员者,经查实给予50元的奖励;

(三) 对举报的一般隐患、事故(事件)给予50~200元的奖励;属于重大隐患、事故(事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四) 对举报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

(五) 对虚假举报者,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出给予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开除。

沙湾县宝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2017年

第11篇:有奖举报制度

福兴驾校行风整治有奖举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净化驾培行业环境,维护驾校形象,经灵武市“福兴驾校行风整治”活动小组研究决定对违规违纪、吃拿卡要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1.以考试包过的名义或者考试分车、调库,可以找考官托关系等名义收取学员烟酒、财物的

2.在测试中向考场工作人员行贿违规测试的

3.教练员向学员索取价值超过10元以上的物品,或者每天让学员摊派钱凑份子吃饭,买烟等行为的。

4.以预约考试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或以考试结束庆祝为借口要求学员请客吃饭、喝酒唱歌的

5.教练员态度恶劣、辱骂学员,脏话连篇,甚至动手打人的

6.有语言勾引调戏女学员或肢体上故意接触猥亵女学员的

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福兴驾校行风整治小组组长:13995485355

福兴驾校行风整治小组副组长13995488286

2.来访举报:

福兴总公司北门办事处

福兴驾校办公楼二楼校长室

三奖励标准: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根据违纪情节在15日之内奖励举报人500元或本校科目二考场“买三送一测试票”一张,对举报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提高奖励标准。 四.保护承诺

请举报人提供具体线索和相关证据(第三方证人或视频),并告知联系方式。依法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我校将在合理规定之内保证举报人顺利练车,顺利考试。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扰乱驾校秩序,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驾校一年内不予安排练车考试,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福兴驾校行风整治领导小组 2015年8月12日

第12篇:食品安全举报制度

太平镇食品安全举报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准确掌握全镇食品安全信息,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推进实施,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培育建设,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标准和技术,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农药残留监督监测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监督管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粮食部门负责“放心粮油”及其制品工程的推进实施,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对食品质量进行督查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主体行为,推广食品安全质量市场准入制度;工商部门负责规范流通领域的主体行为,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督管理,对不合格食品坚决禁止上市销售,推行食品安全诚信制度建设;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重点是监管好餐饮业和集体食堂,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使食品卫生达到规范要求。

二、各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乡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确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三、设立面向社会专用投诉举报电话的有关部门(太平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6681001 ,太平工商所投诉 1

举报电话:6681186;太平镇防疫站投诉举报电话:6682672),要确保电话畅通,并专人受理登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制定科学、快捷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部门间要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一致,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

四、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对每件投诉举报案件要认真记录投诉内容;需要转交的投诉举报案件要及时转交相应职能部门,并健全移交手续,案件处理要及时规范,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各部门不得互相推诿或拖延不办,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监率要达到 100%。

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报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其统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六、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农业、畜牧等各有关部门和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卷的档案管理和资料保管工作,并对投诉举报定期进行统计,每季度将本部门或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 送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进行定期督查。

八、本程序经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平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2日

第13篇:煤矿举报制度

煤 矿 安 全 举 报 制 度

一、凡矿员工、家属均可将准确掌握的隐瞒事故和各类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等信息随时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向矿安监部门举报。

二、举报人要准确反映所举报内容的发生时间、地点、表现形式和责任人等要素。

三、矿对经确认有价值的举报,每条给予现金奖励50-200元。对保证安全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给予奖励500元。

四、举报内容:

1、发生重大事故(未遂),向矿隐瞒未报的;

2、瓦斯超限作业,无风、微风作业;

3、出现循环风、老塘风、不合理通风,措施不落实的;

4、巷道贯通无措施或不兑现措施的;

5、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

6、不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

7、风门不联锁或甩联锁的;

8、人为损坏、损毁通风设施或造成通风设施失效的;

9、人为造成监测失效损坏的;

10、井下煤尘严重超标的;

11、带电作业,明火操作的;

12、不按规定设检漏或检漏失灵的;

13、不按规定设置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14、随意停风停电造成瓦斯积聚的;

15、升降人员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或不按规定设置保护的;

16、未经批准开风开焊的;

17、巷道贯通未兑规施工的;

18、明火放炮、放糊炮、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不按规定处理残炮、瞎炮、反向装药的;

19、违反规定处理煤仓堵仓的;

20、其它严重危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和行为。

矿设立安全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

第14篇:安全举报制度

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领导及员工的安全行为处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王台铺煤矿成立“事故、三违、隐患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安全检查科,接受本矿各单位及个人对各类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和各类事故隐患的报告或举报。

二、举报受理范围

鼓励员工对本矿所属各单位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各类事故、各类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等,进行举报。

三、举报方式

1、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它形式进行举报,矿设立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的内容及有关事宜做好记录,及时转告给安全检查科领导;也可发到安全检查科gfffgghh@163.com进行网上举报。

2、举报人也可以亲自到安全检查科向值班人员、科领导进行举报。

3、无论哪种举报方式,举报人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写清或讲清被举报人真实姓名和事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等情况,一般情况要求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为举报人保密。

四、举报问题的落实及其它要求:

1、安全检查科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做好记录,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全检查科科长和王台铺煤矿安全副矿长汇报、请示。

2、对于举报的问题,属于事故、“三违”类型的问题,由安全检查科事故组按《事故汇报、分析、处理规定》、《“三违”管理规定》进行调查落实处理;属于事故隐患的问题,由安全检查科信息组按《隐患排查管理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于举报不具体,如对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人物等叙述不清楚、无法落实的将不予受理。

3、对于举报内容属实,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王台铺煤矿将视问题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4、王台铺煤矿鼓励广大员工,如实大胆地举报,本矿有责任对举报人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机或变相打击报复,如发现打击报复的言行者、泄密者,本矿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5、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五、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安全基金中支出。

第15篇:安全举报制度

安全举报制度

15.1 举报范围

15.1.1 矿井生产中重大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15.1.2 矿井生产中一般事故隐患。 15.1.3 矿井生产中各类瞒报的安全事故。 15.1.4 矿井生产中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15.2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15.2.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话为:587300

1、587300

2、5873080、8000、800

1、8028。

15.2.2 义煤公司安监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为5898529。

15.2.3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西监察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为0379-63489110 。 15.3 举报案件的受理

15.3.1 举报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无论实名和匿名,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和工伤事故等进行举报的,均予受理。 15.3.2受理方式

15.3.2.1 受理口头举报,安检部(或纪检监察)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15.3.2.2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对于实名举报,举报单位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15.3.2.3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15.3.2.4 对受理来信来访举报非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和事故的,可直接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 15.4 举报案件的处理

15.4.1 安检部(或纪检监察)受理举报案件后,对重大举报案件和情况特殊的案件应及时办理登记编号、核查处理、上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一般举报案件5日内办理完毕,并给予答复;对上级领导特批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上报结果。 15.4.2 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

15.4.2.1 接到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时,应先进行书面登记编号; 15.4.2.2 分送有关业务部室在3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15.4.2.3 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有关部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分管领导批示;凡属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案件,立即报告矿长,经领导批准后向上级单位报告;

15.4.2.4 经初查核实属于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15.4.2.5 对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安检部(或纪检监察)应认真审核;凡发现查处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员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处理结果应回复实名举报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交办部门;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的,必须以书面材料报上级部门批准延长。 15.5 举报案件的处理原则

15.5.1 涉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15.5.2 为了维护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捏造安全生产违法情况进行举报,试图利用安全生产举报来达到某种目的的,或者以安全生产举报名义故意干扰安全生产正常工作秩序的,工作人员应辨明事非,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及时向矿领导报告。 15.6 奖励原则

15.6.1 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第一举报人每举报一起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三违”人员等,经查实后,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15.6.2 奖励金额与成效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举报内容查实的危险和危害程度,奖励金额与处罚金额相结合。

15.6.3 对举报内容查实后,予以现金奖励,随当月安全目标管理奖发放。 15.7 奖励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给予兑现奖励金额:

15.7.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奖励1000-2000元;

15.7.2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对作业现场的危害程度,奖励100到500元。 15.7.3 副科级以上人员严重“三违”奖励200元/人次,其他人员100元/人次;副科级以上人员一般“三违”奖励100元,其他人员50元/人次。

15.7.4 举报瞒报重伤、二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奖励1000元/起;轻伤及三级非伤亡事故奖励500元/起;轻微伤奖励300元/起。

16 安全奖惩制度

16.1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16.2 本细则适用于新义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16.3 各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16.4 各业务部室负责本系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安全监管,必须编制完善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6.5 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质量不达标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安全没有把握不生产、没有队干现场跟班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16.6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坚决做到“三不伤害”和“六不生产”,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16.7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16.8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完善安全设施,优化生产技术工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16.9 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6.9.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16.9.2“以人为本、科学布局、安全发展”的原则 16.9.3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6.9.4 “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16.9.5 “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16.9.6“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16.9.7 “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16.9.8 “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的原则;

16.9.9“坚信一切事故都可以避免”与“坚信一切事故都可以控制”的原则。16.10 每年进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6.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全检查部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

16.11.1 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16.11.2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部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16.11.3 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进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16.11.4 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16.12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500元。

16.13 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20-50元。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50-100元。

16.14 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成效显著的、质量标准化达到国家级标准的、实现无隐患区队(硐室、机房、班组、头面等)的,奖励2000-5000元。

16.15 安全处罚严格按照《新义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新义矿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执行。

16.16 本制度解释权归新义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疏漏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17 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内部市场化

17.1 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 长:公司总经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公司其他副职 成 员:公司副总师、相关部室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和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乔延武(兼) 办公室副主任:杨晓斌 17.2 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以区队(部室)为单位,以区队(部室)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为主要考核内容,按照《新义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评分办法》(见附件),对各区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实行单位旬自查、公司月度考核,并根据月度考核的权重,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17.3 考核结果运用 公司各区队对照《新义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评分办法》自行组织日常考核;公司每月对各单位进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工资、安全责任风险抵押考核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与年终评先挂钩。 17.3.1 安全工资考核

17.3.1.1 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按核定的安全工资基数全额支付安全工资。

17.3.1.2 若发生一人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只发生活费,按800元/人计发工资;全公司其他单位按结果工资基数总额50%计发工资。 17.3.1.3 若发生一人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工资15%。业务部室、安全包保部室和安全检查部扣减安全工资5%.17.3.1.4 其他安全奖罚按照《义煤集团全员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和新义公司2013年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若发生安全事故,扣款数额超过本单元工资时,不足部分由其它结构工资单元弥补。 17.3 安全责任风险抵押考核

17.3.1 在完成事故、“三违”、入井、出勤、安全大检查等各项考核指标前提下,按核定抵押金额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

17.3.2 区队旬自查未执行或者未及时报安全检查部的,每次扣发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5%。

17.3.3 月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百分考核制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按核定抵押金金额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

17.3.3.4 月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考核制得分在90分以下)的,扣发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50%。连续两个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沉淀安全责任风险金,并重新交纳。

17.3.3.5 具体考核细则按照《新义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见附件)和新义公司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执行。 17.4 年终评先

17.4.1 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以上事故或其它受到上级处罚,年度内月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质量标准化月度达标竞赛连续两次以上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取消先进集体评比资格。

17.4.2 在值班、跟班方面受到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通报或处罚,出现“三违”、事故的人员取消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17.4.3 其他具体考核要求按照安全生产先进评先办法执行。 17.5 有关要求

17.5.1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是公司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意义,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否则予以严肃处理。

17.5.1.2 各单位必须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绩效考核具体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改进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办法,调动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内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制度,形成层层抓安全、人人抓落实的全员安全生产能动机制。

第16篇:信访举报办案制度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制度

一、为加强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保护信访当事人和被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审理党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和处理政纪案件的行政处分权限,办理系统内各类信访举报案件。

三、办理信访举报案件的原则:

2、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原则;

4、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原则;

7、回避原则;

8、保密原则;

四、办理信访举报案件的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五、对群众举报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六、对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要按照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一般公职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群众举报的问题经查不属实或证据不足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被举报者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及其他协助办案人员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对实名举报和来访人员,要向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十、对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十一、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对如实检举、控告及反映情况,应予支持和鼓励,对属诬告陷害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三、对申诉人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不纠正,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违纪说情、开脱和保护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17篇:3、安全举报制度

安全举报制度

为更好的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提高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为施工现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实现人人都是安全员的管理目标,现制定相关奖励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职责描述:

1) 项目各部门/施工队:对本制度内容进行宣贯,积极主动进行安全管理,有任何异常情况或良好实践时应及时向HSE部安全员或HSE部负责人举报;

2) HSE部: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事故事件等各项举报内容,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汇总,根据本制度要求确认奖励情况,并在安全生产月评会中以现金形式予以兑现;HSE部相关人员应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确认不会对其产生任何负面影响时方可公开。

2、安全举报奖励内容:

1) 日常施工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环境的缺陷等)及时制止、报告,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挽回项目部财产损失的,视具体情况项目部给予当事人200-3000元/人次的奖励;

2) 安全生产/消防保卫事故、事件发生后,事发现场人员报告及时、处置得当,有效降低事故伤害严重程度、减少项目部财产损失的,视具体情况项目部给予当事人100-2000元/人次的奖励;

3) 对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良好实践被项目部采纳并进行推广的,项目部对相关人员/班组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被东方公司采纳的,由东方公司对相关人员/班组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4) 上述奖励应作为施工班组/个人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相关单位年度HSE责任书考核时的加分项,进行安全生产先进班组/个人评比时相关班组/个人应予以优先考虑。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8篇:举报制度end(新)

唐山市邮政金融案件防控 有奖举报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邮政金融举报处理工作,充分发挥全体邮政金融员工的监督作用,及时举报和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保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奖举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疑必报,有报必查,查必彻底的原则。鼓励全体员工积极举报异常情况,创建全员防范风险的企业文化。

(二)鼓励诚信实名举报原则。鼓励全体员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诚信实名举报。

(三)奖惩双向联动,以正向激励为主的原则。对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实名举报,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业务流程中承担着岗位监督、制衡职责的知情不报者,给予必要的惩戒。

(四)奖惩效能性原则。加大正向激励与负向惩戒力度,提高员工举报积极性,同时加大知情不报行为的成本付出。

(五)对实名举报人实施有效保护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工作程序,确保不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奖励条款适用于对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举报,其他有利于金融资金安全但未涉及案件的举报按《唐山市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奖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市邮政金融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举报受理与核查相分离制度。

市行风险合规部负责举报受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工作;举报

1 的核查工作由市行审计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条线的举报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经市行领导批准,可授权一级支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六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工作的人员要严格筛选,保证人员素质适应工作要求,并尽可能地保持稳定。

第七条 全市邮政金融从业人员对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可能引发资金案件的违规行为均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便直接向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汇报或汇报后没有解决的重大违规经营和危害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问题、异常情况等,可直接向市行举报受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受理部门、核查部门要建立举报保护机制,妥善做好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人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在举报事实未查清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被举报人权利,妥善制定保护措施,并做好监控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第九条 举报受理部门、举报核查部门和人员在处理举报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处理,为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严格遵守下列举报纪律和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对举报内容,严禁直接或变相透露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调查举报情况和向举报人核实举报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准暴露举报人身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凡查实属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严肃处理,

2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辖内邮政金融各相关岗位、营业网点均要下发“举报或信息反馈联系卡”(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一)风险合规部:负责依据举报受理工作纪律,对举报受理人员进行管理与约束;负责制定举报处理初步方案,并及时提交主管行长;对核查确认有风险的,配合举报涉及的业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有效整改建议,涉及本部门整改的,认真组织落实好整改工作;对核查部门、核查人员举报核查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妥善保管举报档案资料,确保资料保密;负责对举报人相关奖惩申请。

(二)举报受理人员:负责举报登记,对举报材料建档、归档;对举报事项初步分析,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反馈举报情况;协助部门负责人制定举报处理初步方案;及时催要、接收核查资料,确保各种举报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审计部及相关配合核查的部门:负责针对举报情况制定适用、可行的核查方案,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取得最真实结果;组织安排核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对核查人员行为进行管理与约束;接受相关举报处理制度的约束;及时向风险合规部、核查部门主管行长反馈调查结果;妥善保管核查资料;参与举报问责工作。

(四)举报核查人员:负责根据核查方案及时、有效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中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采集,杜绝主观臆断;按规定填写调查记录、核查报告,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妥善保管本部门举报

3 或信息反馈登记表、调查记录、核查报告等资料,确保保密。

第三章 举报内容及方式

第十三条 举报内容

主要包括异常情况举报制度内容、各岗位人员异常行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操作等。具体包括:

(一)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总行、省行有关规章制度经营邮政金融业务;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贪污、盗窃、挪用邮政金融业务资金;

(三)未经授权,违规贷出、拆借、担保、投资、转存邮政金融业务资金;

(四)违反规定将邮政金融业务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性支出;公款私存、高息及变相高息揽储;

(五)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虚增或瞒报储蓄存款、虚列邮政金融业务收入;

(六)邮政金融从业人员有赌博、嫖娼、盗窃、吸毒、贩毒或有吸毒贩毒倾向等劣迹;

(七)发生资金案件隐瞒不报;

(八)超越授权范围、直接办理应由他人办理的业务等严重违反业务操作规程行为,给邮政金融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九)存在消费水平高、举债消费、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个人收入与消费水平明显不符的行为;

(十)大额购买彩票、基金、炒股、炒汇等;

(十一)参与经商活动,投资额度与其收入水平明显不符且无正当来源;

(十二)涉及《邮政金融各岗位异常情况》中规定的内容;

(十三)违反《河北邮政金融柜员内控守则》相关内容条款;

(十四)贪污、挪用或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将邮政金融资金进行帐外经营;

(十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问题。

第十四条 举报方式方法及举报对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委托他人举报的方式进行举报,也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原则上鼓励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对象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第四章 举报处理的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处理举报要严格遵守公正、公平、适用、独立、保密的基本原则,严肃、认真、彻底地查清举报事实。

第十六条 风险合规部举报受理人员对接收的举报或反馈的信息要在当日逐级上报至主管行长,不得延误。举报内容严重或金额巨大的要立即上报,稳妥处臵或采取紧急措施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 举报核查工作必须保证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期间人员固定,不得随意变动,调查工作严格遵循各项工作原则。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人在接收举报时要建议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姓名、单位的,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

第十九条 邮政储蓄银行各部门均有维护资金安全的责任和义

5 务,非举报受理部门或人员一旦接收到举报或其他有效信息的,必须在接收当日将接收的内容、举报人等相关资料直接移交风险合规部,并注意保密。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时,可视需要对被举报人采取停职停岗、离职离岗、强制休假等措施,以便于核查人员的调查。

第五章 举报处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风险合规部举报受理人员收到举报时,要认真对待、详实记录,具备条件时应录音,填写“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见附件二),详细记录接收举报时间、举报内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信息。风险合规部拟定举报处理方案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主管行长。

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要编号使用,编号规定为“XXXX(年份)-n(连续数字)#”,如“2009-1#”代表“2009年1号举报登记表。登记表顺号使用,按年理订,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风险合规部将举报处理方案、“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一并提交主管行长审批。主管行长针对举报内容对处理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意见,批准举报处理方案和措施,并确定核查部门和具体的核查人员。对涉及

二、三类网点的举报事项,风险合规部要将“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反馈市邮政局相关领导及金融业务部指定的举报受理联系人。指定联系人应相对固定,如遇人员变动,请及时通知市行风险合规部。同时,由企业委派相关人员配合市行核查人员进行举报核查。

第二十三条 核查人员应在接受核查任务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对举

6 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可采取上门走访、调研、座谈、检查等多种方式,并填写举报调查记录;在核查结束之日起两日内撰写异常举报核查报告(见附件四),对举报事实的真伪予以确认,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或处理措施。调查记录、核查报告由核查人员、审计部及相关配合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风险合规部签收。调查记录、核查报告均须填制一式两份,一份由审计部留存,一份由风险合规部作为档案保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核查工作时,核查人员要在规定时限前提出延长核查时间的申请,经核查部门主管行长结合受理举报部门主管行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风险合规部接收调查记录、核查报告后,应及时提交主管行长审阅。主管行长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在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发生案件的,应按资金案件处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后,举报受理人员负责收集保管全部相关资料,包括举报材料、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核查报告等,并在“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中填写核查处理结果。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核实举报内容属实,但未形成资金案件的,参照《唐山市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奖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给予奖励;已形成案件的,视具体情况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形式主要包括发放奖金、表彰、提拔、上调等,上述方式可以重复计奖。

第二十七条 奖金奖励标准:

(一)对由于举报人举报,及时破获金融案件的,按照涉案金额(指贪污、挪用、诈骗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由于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除按本条款第

(一)项相关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外,如为企业挽回资金损失的,同时按所确认挽回资金损失的2%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不低于1000元,不能明确挽回资金损失数额的,依具体情况奖励举报人1000元—10000元。

(三)根据《中国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制度(试行)》中划分的案件等级,对同一等级中发生的盗窃、抢劫案件,将涉案金额折算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的金额后,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属于案件或有引发案件隐患的行为,负有监督、制约职责的员工知情不报的,一经查实,按下列规定严格问责。

(一)对确实属于举报范围未及时举报,引发资金案件,但未造成资金损失的,视情节和监督管理关系、制约程度的不同,给予100元--10000元的处罚。

(二)对未及时举报,造成金融案件并造成资金损失的,视情节和监督管理关系、制约程度的不同,按所确认造成的资金损失的1—5%进行处罚,最低处罚不低于1000元,涉及责任人为劳务工的,一律退回劳务输出单位;责任人为合同制员工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以上条款与《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可重复问责。若存在冲突,以《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

8 为准。

第二十九条 对举报管理人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或不对举报事项按规定进行处理、举报管理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失职行为,由举报督查管理人员提出问责意见。具体为:

(一)举报受理人员、核查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或不对举报事项按规定进行处理、违反保密原则泄露举报内容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失职行为,未引发资金案件的,对责任人给予500-10000元处罚。

(二)举报受理部门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或不对举报事项按规定进行处理、违反保密原则泄露举报内容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失职行为,未引发资金案件的,给予1000-20000元处罚。

(三)举报核查部门负责人存在主观上故意阻碍核查导致核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未及时发现或纠正核查人员失职行为的、违反保密原则泄露举报内容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行为,未引发资金案件的,给予1000-20000元处罚。

(四)前三款所涉及岗位人员因失职引发资金案件等严重后果的,依据《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第五章、第六章有关条款实施问责。

(五)以上条款与《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可重复问责。若存在冲突,以《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为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同一事项有多人次举报或反馈的,以最先受理的实名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事项有多人进行群体实名举报或反馈的,

9 署名人均应作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每起举报处理完毕后,由举报受理部门依据标准对举报人提出奖励/处罚申请,申报经办人员应为原举报受理人员,填写举报及信息反馈奖励申请/处罚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五),经部门负责人、主管行长、行长逐级审批后,一份留存,一份提交市分行会计财务部,市行会计财务部依据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举报档案执行一案一卷制,每件举报专卷立档。所有有关举报的档案资料,一律按保密档案保存、调阅,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山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唐山市邮政金融案件防控有奖举报及信息反馈奖惩制度(试行)[唐邮银发2009(144号)号]同时废止。原制度与本制度如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1、举报或信息反馈联系卡

2、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

3、举报调查记录

4、举报核查报告式样

5、举报或信息反馈奖励/处罚申请审批表

第19篇: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中铁四局成都地铁7号线6标三分部项目部

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制度

为确保中铁四局成都地铁7号线6标三分部项目部现场安全生产能有序进行,现场安全工作处于良好的可控状态特制定本举报制度制度:

1、现场全体施工人员都有权对现场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举报的权力。

2、现场所有人员发现现场的安全隐患后可以举报给现场管理人员或者各分部相关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整改。

3、任何人员发现现场检举的安全隐患问题没有人进行过问或整改,可以向经理部领导进行举报。

4、对于现场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上报的,任何人员发现此情况都可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举报,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对于举报有功的人员,各分部给与一定的奖励。

21

第20篇: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制度

为了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管理工作,做到对举报、投诉案件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人员,凡是接到举报、投诉电话和信函,一律先到局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局领导审批后、按照管辖区域权限、行业性质等及时转交办理单位办理。

二、对举报、投诉电话及信函,要进行保密,任何人

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和地址。如发现泄漏者,将按照局有关制度进行处理,造成后果的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办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单位,要把办理的案件材料和结果及时报。办公室并对案件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投诉人或有关单位。

四、举报查实的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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