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2020-03-03 10:34: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浅谈公司法

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国际商事组织法。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外州(国)公司”。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5、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的占有和业务控制程度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6、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与其他公司间资产占有和业务联系的状况分类:关联公司、独立公司;

7、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决策的影响程度分类: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

8、按股东为数人还是一人所作分类:多元投资公司、一人公司;

9、按适用法律不同分类: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

10、按公司的国籍划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三)、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资格:依据中国《公司法》,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设立条件:有限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股份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

3、公司章程:与设立其他企业不同的是,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章程。公司章程是指由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订立的有关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它像一个国家的宪法那样,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属于公司的自治性规则。

(四)公司的管理

1、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行使法定职权的公司非常设性权利机关;

2、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负责公司业务决策;

3、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业务的行政负责人;

4、监事会:公司中对公司财务会计或者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五)公司的资本

1、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其一般表现为股票这一有价证券的形式。

2、出资形式: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公司资本制度是指法律或者章程确定的有关公司资本的规则。公司资本有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将公司资本总额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在公司存继期间必须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证公司的清偿能力,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经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不得任意变动。

二、公司立法 (一)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特性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公司组织的变更、消灭的条件和程序;

2、公司法是一种活动法,规定公司的行为活动;

3、公司法是一种制定法,制定法形式的公司法仍然存在于许多国家;

4、公司法是一种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

5、公司法国际统一化的趋势正在显现。

三、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关系

合伙企业是由独资企业发展而来的,公司又脱胎于合伙企业,故人合公司与合伙企业并无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1)、均以营利为目的;(2)、两人以上的投资;(3)、以出资比例分配盈利;(4)、人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相近。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2)成立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成立以出资人的合意为基础,公司成立以章程行为为基础;(3)、成员的财产责任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负有限责任;(4)、企业财产权属不同。

2、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

两者相似之处:(1)、均含有营利性特征的经济组织;(2)、均具有法人资格;(3)、均有一定人数的成员,具有社团性;(4)、均有出资份额并按资分配。区别:(1)、经营性质不同;(2)、财产基础要求不同;(3)、分配形式不尽相同;(4)、收回出资的方式不同。

四、典型案例分析

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 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 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 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 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 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 东才知晓情况。

就上述案例,分析如下: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条规定即为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单某身为电器商场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百货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实际上是为百货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与电器商场的同类营行为,而且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单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2、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有效。《公司法》并没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只是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单某为百货公司购买家电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该买卖是在百货公司与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双方的合同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所以不能认为是无效的合同。电器商场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受,没有法律根据,不足采信。所以不能因为单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

3、

)根据《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单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果因单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损害赔偿。此外《公司法》第215条还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除将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所以,电器商场可以根据单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大小等情况,给单某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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