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复习题库

2020-03-03 18:24: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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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3、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路况信息报送

一、交通事故及恶劣天气

1.因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道路封闭且短时间内不能解除交通管制的情况,或因恶劣天气,交警部门通知对辖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涉及到所辖路政中队的,事故现场巡查班长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报送路政中队办公室,路政中队长、主管路政所长及大队事案查处员,由所辖路政中队办公室制作实时路况信息表传真报送至路政大队,由路政大队上报路政支队,解除道路封闭后将实时路况信息表和道路突发情况信息表一并传真报送至大队,实行逐级上报。

2.因事故中造成人员当场死亡的情况,现场路政人员及时掌握当事人信息资料,由路政中队制作事故报告单传真报送至路政大队,实行逐级上报,报送方式同上。

二、其他情况

因其他原因导致道路封闭的情况,路政中队报送时说明情况及封闭的原因,在实时路况信息表和道路突发情况信息表中注明封闭的原因及预计恢复通行时间,报送方式同上。

第二十五条 简易案件的处理程序

事实确凿,案情相对简单,双方无任何争议,并有法定依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路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执法证并查明当事人身份; 2.收集必要的证据,如现场照片等;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

4.现场制作《陕西省公路路政赔(补)偿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字。

5.填写《陕西省公路路产修复告知单》(一式两联),告知当事人有自行修复损坏路产的选择权,但应当满足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和安全施工保障公路畅通的相关要求。

6.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7.当事人到公路管理机构财务部门缴费后,形成案卷,及时上传路政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一般程序案件的处理程序

案情较为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待弄清事实后方可处理的路政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即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般、重大及特大路政案件。

一、现场勘验: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接到举报发现有路政案件后,应当进行现场勘验,向当事人出示交通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身份。

制作《陕西省公路路政勘验笔录》和《路政案件现场勘验草图》,并且进行现场拍照,必要时录像,所收集的影像资料须明确,真实,能够如实反映现场路产损坏情况,具有法律说服力。

二、案件查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现场实际损毁情况为依据,开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询问的系统化调查工作,确保事案的真实、准确、清晰性。同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情况紧急的,及时电话通报路政大队事案查处员及路政中队相关负责人。

切实加强落实与当地高速交警等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对事案现场路损情况,及时对辖区交警部门送达《路产损失协查单》(一式两联)。

三、告知事项

1.《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通知书》:完整、明确、客观的描述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处理的种类、金额及法律依据。

2.《陕西省公路路产修复告知单》(一式两联):告知当事人有自行修复损坏路产的选择权,但应当满足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和安全施工保障公路畅通的相关要求。

四、文书制作:事案调查完毕后,当事人在现场制作的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后立案,立案后将现场相关法律文书交回路政办公室,在案发1个工作日内将重、特大案卷相关法律文书(报批表、勘验笔录、路产赔(补)偿清单、现场取证照片等)传真报送至路政大队。

五、案卷审核及报送

加强对路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在法律文书立案后,由管理所相关部门对一般程序案件的现场情况(现场勘验的路损项目及数量、执法行为规范等)的进一步核实。

1.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实行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严格案卷的审核报送工作,对案情复杂或有争议的重特大路政案件,主管路政副所长应当组织中队全体人员参加集体讨论,形成意见记入《路政管理重特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讨论参加人签字。 3.审核方式及报送

一般路政案件:经本事案查处人员路损统计,立案达到一般路政案件标准的,须通过路政中队长(副中队长)对第一现场勘验、取证材料审核后,由路政中队长(副中队长)主持,路政专干、本事案查处人员、内业人员共同参加会议讨论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重大路政案件:经本事案查处人员路损统计,立案达到重大路政案件标准的,须通过路政中队长(副中队长)对第一现场勘验、取证材料审核后,由主管路政副所长主持,路政中队长(副中队长)、路政专干、本事案查处人员、内业人员共同参加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审核,需要重新上报路政大队的法律文书则重新上报,并说明情况。

特大路政案件:经本事案查处人员路损统计,立案达到特大路政案件标准的,须通过主管路政副所长、路政中队长(副中队长)共同对第一现场勘验、取证材料审核后,由管理所所长主持,主管路政副所长、路政中队全体共同参加会议讨论研究做出初步处理意见,需要重新上报路政大队的法律文书则重新上报,并说明情况。

路政大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重、特大路政案件事故现场进行复核审查后,由分公司主管路政副经理主持,路政大队全体共同参加会议讨论研究做出审核,涉及特大路政案件的及时做出调整上报路政支队。

六、处理程序

1.严格案件处理程序,提高案件处理透明化、公开化,做到以人为本,坚决杜绝执法“三乱”现象。 2.执法人员依据事案发生的类型,原则上对一般、重、特大路政案件现场勘验后,立即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报送路政中队长、路政主管所长及路政大队事案查处员(包括车辆信息、人员伤亡、交通堵塞、有无路损、事故点具体桩号等情况),若情况紧急,急需救援的,可酌情迟报。

3.一般路政案件:当事人对第一现场勘验、取证结果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理结果,管理所通过案卷审核后,由所辖路政中队成卷存档,并及时上传路政管理系统。

4.重大路政案件:当事人对第一现场勘验、取证结果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理结果,向路政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待路政大队进一步复勘现场并根据当事人书面申请对第一现场勘验、取证材料审核后作出处理决定,待审核通过后,由路政大队长签字盖章后批回,由所辖路政中队成卷存档。

5.特大路政案件:当事人对第一现场勘验、取证结果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理结果,向路政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大队对第一现场勘验、取证材料审核后,由分公司主管路政副经理主持,路政大队全体共同参加会议讨论研究做出审核,将处理意见上报路政支队,由路政支队长签字盖章后批回,由所辖路政中队成卷存档。

6.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理决定完毕的,路政中队应当填写《路政管理结案报告》。 7.案卷的报备做到一案一卷,卷面清晰整洁。 第二十七条 路政案件的复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路段的所辖中队路产案件损坏现场勘验结果、处理程序及处理结果等方面不服的,根据案件情况可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复查。

一、申请

1.简易案件和一般路政案件:自执法人员告知之日起1日内,当事人向事故发生路段的所辖路政中队提出书面交通行政复勘申请。

2.重大路政案件和特大路政案件:申请时限依次自路政执法人员告知之日起5日和10日内,当事人向路政大队提出书面交通行政复勘申请。

二、受理及处理决定

1.简易案件:路政中队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章制度的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法律规章制度的复查申请,由路政中队长(副中队长)组织中队其他路政人员与当事人共同对损坏路产现场重新进行勘验、取证,结合二次勘验和第一现场勘验取证材料做出处理决定。

2.一般程序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及分类:一般、重大、特大路政案件,受理依次为:一般案件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由所主管路政副所长和路政中队长组织中队其他路政人员与当事人共同对损坏路产现场重新进行勘验、取证,根据调查材料和第一现场勘验、取证材料并组织路政人员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和特大案件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由分公司主管路政副经理或路政大队大队长组织大队路政人员和本事案查处人员与当事人三方共同对损坏路产现场重新进行勘验、取证,根据调查材料和第一现场勘验、取证材料做出处理决定,告知辖区路政事案发生地路政中队具体处理。

3.辖区路政事案发生地路政中队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事案发案1个工作日后不予复勘的项目(如造成抛撒物、油污染路面等),并对当事人说明不予复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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