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0-03-03 08:16: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确保全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二)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1、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有重大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2、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3、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四)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学环节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下载、播放、演示和宣扬违背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或有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

2、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暗示或鼓励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严重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敲诈、勒索、逼诱学生;或殴打、漫骂、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4、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务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

6、未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强迫学生选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教材或教辅材料。

7、有意泄露试题内容,监考、巡考擅自不到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等。

8、由于教师及教学相关人员的错误指导或玩忽职守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重大人身伤害。

9、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设备、设施的丢失或损坏,价值超过1万元(含)。

10、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11、由于教学设施、基础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而造成师生的重大伤害。

12、除不可抗拒原因,25个工作日(以报修日期计)不能修复教学设施(如:黑板、电灯、广播、电视、铃声、水、电等),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和学习效果。

13、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护人员由于离岗或在接到通知后也未能及时认真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14、有关部门和个人对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15、其他违反正常教学常规及秩序,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变更主讲教师(及上课教师人数)和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2、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擅自迟到、离堂或提前下课(以上/下课铃声为准)5分钟以上(含)。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上课内容严重违反科学性及教学规律。

4、教职员工在执行教学任务时使用手机及其它移动通讯工具。

5、由于教师及教学相关人员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受到较大人身伤害。

6、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以及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差错。

7、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试卷内容在出卷、印刷、传送、保管及答疑辅导过程中泄密。

8、主考、监考、巡考教师迟到、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含)。

9、监考、固定巡考人员在考试中工作失职(如:聊天、看书或从事其他与监考不相关的事项)放纵学生舞弊,对学生违纪现象不作为或瞒报。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11、指导学生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不负责任,放任自流,以及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设计作品与论文,造成严重影响。

12、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包括可修复的仪器未能及时修复,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设备、材料等),导致实验、实训无法正常进行。

13、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丢失及损坏,价值超过1万元以下2千元以上(含)。

14、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

15、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排课、调课、排考中出现问题或错误,或没有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和教师(无特殊情况,应提前1天当面书面通知),从而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16、除不可抗拒原因,10个工作日(以报修日期计)不能修复教学设施(如:黑板、电灯、广播、电视、铃声、水、电等),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和学习效果。

17、由于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8、其他违反正常教学常规及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迟到、离堂、或提前下课(以上/下课铃声为准)5分钟以内。

2、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学进度表。

3、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学习、实习、实验,致使学生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造成不良影响。

4、未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含实验、实训报告)、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及规定要求。

5、不认真辅导学生,不认真答复学生有关教学内容的提问。

6、拒绝教学视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其他人员听课者。

7、教职员工在执行教学任务时衣冠不整、行为举止不当,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8教职员工在执行教学任务时,将手机及其它移动通讯工具(未关闭)带入教学现场,发出铃声或音乐声,破坏正常教学秩序。

7、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40分钟内有3/4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由于监考教师工作不负责及失误,使得考试纪律松驰,作弊人员较多,或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等。

9、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率达5%以上(含5%)。

10、批改试卷或结分不认真,出现差错,学生成绩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务处和班主任。

1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备、设施损坏或丢失,价值2000元以下。

12、开课2周后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

13、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3。

14、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学分登记严重失实,且造成严重后果。

15、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档案、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资料。

16、除不可抗拒原因,5个工作日(以报修日期计)不能修复教学设施(如:黑板、电灯、广播、电视、铃声、水、电等),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和学习效果。

17、其他违反正常教学常规及秩序,对教学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并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教务处向相关人和部门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事故认定表。

3、处理意见经校长室审查同意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4、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10天内向教务处、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诉,并保留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继续申诉的权利。

5、校长室发现有未按规定处理的情况发生,有权对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部门(各处室、系部或教研组)在本部门内给予公开批评,扣发当月课时津贴的60%,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年度考核等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公开批评及行政警告处分,扣罚责任人一个月课时津贴,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办公室各1份备案,年度考核等地下降一级,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包括部门)及行政记过处分,扣罚责任人三个月课时津贴,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办公室各1份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下降二级,二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待聘或不聘。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以上(含)的责任人,第二次学校将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5、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含)的责任人,第二次学校将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6、对于一学期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两次以上(含)的责任人,学校有权立即停止其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并将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经济责任。

四、附

1、全校师生有权利和义务将教学事故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所有教学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均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并认真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相关个人和部门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学校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迅速排除教学事故,同时着手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3、相关部门必须及时、认真办理教务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和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对于教学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人则应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于触犯法律者将追就法律责任。

5、本办法中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例认定和实施。

6、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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