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2021-03-13 来源:教学心得体会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给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处理教学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惩前毖后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四级,涵盖理论与实践教学、考核、教学保障与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五、下列情节之一,或其它行为干扰正常的教学,未造成明显后果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1.无合理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等)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 2.无特殊原因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3.上课不关闭手机,严重干扰教学秩序。

4.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未经批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5.因教师原因,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5%以上。 6.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下列情节之一,或其它行为扰乱正常的教学,造成一定后果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或教务处批准,擅自调、停、代课或变更授课地点。 2.未携带讲稿或教案等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因疏忽,错带教材,耽误教学。

3.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玩忽职守,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学生受伤,(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住院治疗,为严重教学事故)。 5.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6.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延误上课30分钟以上。 7.未及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延误上课15分钟以上。

8.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1个教室或1个楼层教学工作。(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l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为严重教学事故;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l天以上,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l天或l天以上,为重大教学事故)。

9.对报修的教学设施,3天内如无合理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如10天内无回音,为严重教学事故;15天内无回音,为重大教学事故)。 10.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下列情节之一,或其它行为严重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1.教师旷课。

2.教师未按照要求命题,试卷的平均分、标准差、效度、信度、区分度、难易度系数偏离规定的数值范围,且学生不及格人数在15%-25%之间。(学生不及格人数在25%以上为重大教学事故。)

3.试卷经检测认定为“不合格试卷”,审题人承担主要责任。(试卷经检测认定为“严重不合格试卷”为重大教学事故,审题人承担主要责任。) 3.对学生体罚或实施其它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4.因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误15分钟以上。 5.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试题量严重不足或过于简单,致使考试提前二分之一考程结束。

6.考试结束后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监考教师未予追回。 7.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限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l门课的考试成绩或试卷。(丢失2个以上教学班l门课的考试成绩或试卷,或1个教学班2门课以上的考试成绩或试卷为重大教学事故)。 8.教职人员故意泄露校内考试试题。 9.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八、下列情节之一,或其它行为严重影响教学运行,造成十分恶劣后果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职人员故意泄露校内或校外考试试题。 2.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3.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4.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监考不利,造成学生考试中出现1份雷同卷。 6.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九、出现教学事故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减少损失。

十、出现教学事故后,所在部门应及时上报,延期上报导致损失扩大或不能正常处理的,由所在部门及负责人承担事故责任。

十一、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后果及责任程度,由校有关部门给与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二、一般教学事故由有关处室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各部、处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四章 附则

十三、同一人员 l学期内累计发生3次教学差错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l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l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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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 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对稳定和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及贵州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组织与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及教学保障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教育为目的。 第四条 单位造成教学事故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认定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同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完成。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教务处决定;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呈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

第六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造成教学秩序局部混乱,教学运行暂时中断,影响教学质量和进度,在授课学生或系、部中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造成教学秩序大面积混乱,教学运行中断达一周以上,影响整体教学,在学校或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一节 一般教学事故认定

组织事故:

第七条 因课表、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文件的制定、发放不及时,致使不能正常上课。

第八条 教材订购、发放不及时,致使不能按期正常上课。 第九条 教室、实验室维修、安排不及时或混乱,致使不能正常按期上课。

第十条 考试安排不当,延误考试时间达10分钟。 第十一条 实习计划安排不当,延误学生实习达三天。 运行事故:

第十二条 上课迟到或早退达5分钟。 第十三条 未经教务处批准,一学期随意调课(含因出差调课)、停课以及请人代课达4学时。

第十四条 上课过程中擅离课堂。 第十五条 酗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上课时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或体罚学生。 第十七条 上课时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影响课堂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收交作业或不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 实验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按有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课准备和指导工作。

考核事故:

第二十条 收回的试卷份数与发出的试卷份数、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迟到达5分钟。

第二十二条 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无故迟到、擅自离岗以及在考场交谈、看书、阅报,对考场违规违纪行为不加制止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四条 不按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或漏算、错算及成绩评定后随意更改。

第二十五条 试卷或学生成绩保管不善,随意丢弃、毁坏。

第二节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组织事故:

第二十六条 因课表、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文件制定、发放不及时,致使无法正常上课达一周。

第二十七条 教材订购、发放不及时,致使无法正常上课达二周。 第二十八条 教室、实验室维修、安排不及时或混乱,致使无法正常上课达一周。

第二十九条 考试安排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第三十条 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十一条 实习计划安排不当,延误学生实习达一周。 运行事故:

第三十二条 在讲课时传播或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造成学生思想混乱,产生恶劣影响。

第三十三条 未经教务处批准一学期缺课或停课累计达8学时以上(含8学时)。

第三十四条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不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任意缩减教学内容,提前结束教学任务或至学期终了时仍有8学时以上课程未完成。

第三十五条 无故停开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 第三十六条 因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七条 参加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按规定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导致工作延误,不能按期完成教学任务,学生不能按时毕业达二周。

考核事故:

第三十八条 在试卷命题、制作、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职导致失、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九条 在评定考试成绩中有受贿等行为,导致学生成绩显失公正,造成严重影响。

第四十条 擅自涂改或出具虚假成绩证明。

第三章 教学事故责任认定

第四十一条 教学事故以实际发生的不良后果作为认定的依据。能够及时处置并有效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四十二条 行为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教学事故发生的,由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学校不再就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但须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对学校发生的学生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教学事故由二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造成的,按照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认定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为人在教学与管理中违反法律、党纪、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有渎职、失职、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并对正常教学运行造成影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不属于教学事故。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举报、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师生享有向学校教学事故调查与处理部门举报教学事故的权力与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包庇事故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教务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教学质量监控、教学事故调查与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迅速排除教学事故,同时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着手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九条 教学事故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视情节、次数、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书面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整改;

二、责令教学事故责任人递交书面检讨,并在本单位公开检查;

三、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并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理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暂停当年晋职或专业技术职称晋升。

第五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除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外,并视情节、认错态度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取消年度岗位津贴和全勤奖;

三、暂停一年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四、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五、缓聘或待聘一年;

六、取消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第五十二条 教学事故给学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赔偿。造成教学内容短缺的,由教学单位负责安排补课或安排重修,但不得收取学生补课或重修费用。

第五十三条 行为人或直接受害的学生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可在处理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推荐第3篇:教学事故界定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界定处理办法

为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类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按其情节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一般教学事故(Ⅱ级),教学违规(Ⅲ级)。

第一类 课堂教学 Ⅰ级

1.未经批准,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2.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严重的影响。

3.非客观原因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4.整个学期未完成教学进度1/2以上。5.无故旷堂三学时及以上。

Ⅱ级

1.旷堂1——2学时。2.酒后上课,课堂吸烟。 3.整个学期未完成教学进度2/3。 4.在课堂上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5.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6.擅离课堂外出办理其它事情,严重影响教学。 7.未经学校及相关部门批准,随意停课。 Ⅲ级

1.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

2.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或无案上课。 4.上课迟到10分钟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内。 5.教态不规范,坐着上课,穿背心、穿拖鞋,体育教员不按规定穿运动服上课等仪表不整。

6.上课时,接听或打电话。

7.上课不按时登记学生点名册,没有记录;教案不规范。 8.缺乏责任心,课堂秩序混乱。 第二类 实践教学 Ⅰ级

1.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2.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实训大纲规定的实习内容。3.实训室因管理人员的不善,而造成重大事故或故意隐瞒不及时报告的。 其余条款参照课堂教学Ⅰ级。

Ⅱ级

1.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致使学生实习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2.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3.实训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4.学生上操作课时,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无故不到场指导。

其余条款参照课堂教学Ⅱ级。

Ⅲ级

1.学生上操作课时,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未按时到达现场指导。

2.实训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设备准备好,影响实训课的正常进行。

3.实训室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不及时修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其余条款参照课堂教学Ⅲ级。

第三类 考试 Ⅰ级 1.考试现场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考场监考人员无故不到场。Ⅱ级

1.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又随意更改成绩。

2.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

3.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或监考时擅离岗位。4.教师不按要求将试卷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 Ⅲ级

1.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差错,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造成不能及时印制,影响考试。

2.监考教师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如吸烟、看报纸、杂志等,影响正常考试。

3.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内。4.批改试卷不认真,批阅不规范。

(二)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的确定 (1)考评教师、教学管理的人员根据教学异常的报告,确定是否属于教学事故,要有记录。

(2)教学事故等级由主管校长、教务处集体研究确立。 2.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并通过相关部室和人员进行认真核查。

(2)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的核查情况,认真做好教学事故情况调查及处理决定,并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室。

3.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以学期为单位,教学违规每3次视为1次一般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每3次视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

(2)对教学违规人员,由教务处对事故责任人及专业部、教研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批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专业部、教研室内部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年度取消评优资格。

(4)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5)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专业部、教研室的主任负连带责任。

(三)附则

1.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相关专业部、教研室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评降级等处理。

2.教学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学校复议的权利。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务管理委员负责解释。

推荐第4篇: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情况

实施《隆回县中小学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情况

总 结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常规是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保证,为了贯彻落实《隆回县中小学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使老师充分把握教学的各个环节,提高职业专业化水平,能依法执教,学校依法制校,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实现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隆回县中小学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并成立了以校长罗会龙为组长,教导主任李文斌为副组长。并进行了具体分工:

组长:对学校教学事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对学校教学事故组织认定和处理。

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常规,检查、评价老师常规执行情况。参与学校的教学事故组织的认定工作。

我校的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启动阶段。

1、学校将《隆回县中小学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打印成册,发放给每一位老师,做到人手一份。

2、利用学校业务和政治学习会,组织全校老师认真学习《隆回县中小学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每个老师都写好了学习笔记。

3、制订《南岳庙中心小学教育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

二、积极推进实施阶段。

1、实行教研组长负责制。各教研组长一月检查老师备课阅卷一次,并做好检查记载。教导室结合教研组的检查,公正公平对每位老师的常规进行量化评价。

2、学校值勤领导、教导室加强教学巡视,发现教学事故及时处理。

3、每月老师会上对常规检查与教学事故进行总结反馈一次。

三、总结阶段。

1、期末结束对教师一学期教学常规和教学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总体量化评价,并公示。

2、学期结束,各个教师、教研组、教导室写好教学总结。

3、通报本学期教学事故情况。

在实施的过程中,本期发现并处理了1起一般教学事故,唐黎老师未带教案上课。在处理的过程中唐老师没有任何异议,并乐意接受了学校的处理意见。

通过对这些教学事故的及时处理,有效地遏制了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了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使我校教师的精神面貌有了显著的改变。在今后的教学常规管理过程中,我校一定严格按照《隆回县中小学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规范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

2012年12月

推荐第5篇:公伤事故处理办法

公伤事故处理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办公室。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办公室)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7、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 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②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③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④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⑤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部门由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推荐第6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改善学校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和《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 1.教学准备

1.1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制定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2 教学进程表制定及任课教师安排

教务处根据实习教学进程表制定新学期教学进程表;根据课程设置安排新学期授课教师,填写授课通知书并下发任课教师。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3 课程表领取

凡未按规定要求领取课程表,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4 调课

教师应按课表上课,严禁私自调课。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5 教 材 1.6.1 教材订购

教材一年两次征订。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征订秋季教材工作; 12月20日前完成征订春季教材。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教材征订,责任人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6.2 教材发放

未按规定领取教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7 教学设施

教务处所属教辅科室(电教室、计算机房、实验室、器材室等)负责设备维

护、教学准备等工作,总务处负责材料购置工作。开学前完成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8 授课进度计划 1.8.1编制

《授课进度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程表》按学期编制。《授课进度计划》必须在期初一周内完成,经教研组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凡《授课进度计划》未按规定时间上交,一周内计一次教学失误;一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失误;无《授课进度计划》,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1.8.2 授课进度计划实施

实际授课进度与《授课进度计划》相差一周以上(不含一周),计一次教学失误;二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教学环节 2.1 备 课

教师应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授课进度计划》编写教案。每二学时编写一个教案,教案首页填写规范,教学过程设计合理。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

凡教案编写不规范、未按要求提前编写,每查实一次计一次教学失误;教案编写质量较差,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凡沿用旧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严重事故;凡无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2 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教学重点、难点,娴熟运用基本教学技能。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重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1)上课迟到、早退(以铃声为准)5分钟以内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5分钟以上或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旷课一节,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旷课二节,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授课教学目标不明确、重(难)点不突出、组织教学混乱、教学技能及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3 作 业

作业应依据教学目标设计,周作业量约为周学时数的1/3—1/2为宜。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不合格作业要订正。

凡作业少于规定作业量或批改不认真(未批注时间、对错、没有成绩、订正之类等),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三次以上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4 辅 导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阅读和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内容。辅导应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

凡教务处安排的辅导课,教师应认真执行,要求与正常授课一致。否则按本规定2.2处理。 2.5 考 核 2.5.1考试命题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试命题(A、B卷)。题型设计科学,试题合理覆盖教学内容, 难易适当,份量适中,并附题解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十天上交教务处。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卷,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2考试安排及教师巡考

(1)教务员在考试前三天做好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等工作。 (2)监考人员必须根据考试安排监考。

考试安排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未根据考试安排监考或监考不认真,按本规定1.4或2.2处理。凡监考人员帮助学生作弊,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主考教师在考试时没有及时在考场巡视,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无

故缺场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4)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应按规定将试卷送交主考教师,违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3 成绩评定

评卷教师应该根据评分标准,仔细批阅,认真判分。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

凡未按规定批阅或未按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4成绩上报

任课教师在考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上交教务处;班主任在考后一周内将班级《成绩汇总表》上交教务处。 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其它 3.1 实 验 3.1.1 实验保证

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同时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实验室管理员凡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未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1.2 实验课开设

授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批阅和总结。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

未按大纲要求开设实验(设备存在问题不计)或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2 教研与教改

教师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形成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根据教学改革目标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学反思,研究教材教法,解决本校教学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1)不按要求参加教研活动或在教研活动进行时迟到早退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

(2)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3 师德规范

教师应带头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1)凡违反职业道德,向学生索要钱物、体罚学生,经查属实,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教学工作带来一定损失和影响,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干扰教学工作,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影响,每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教学失误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一课时津贴,一学期累计3次教学失误,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并视其情节和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三课时津贴。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五课时津贴。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十课时津贴。

5、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除作上述处理外,同时将处理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推荐第7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增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其当事人的界定

(一)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列举的教学事故当事人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

(三)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C级)、严重教学事故(B级)、重大教学事故(A级)3个级别。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表现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C级) 1.任课教师

(1)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不按要求上报学期授课计划、教材选用计划,未按要求上交教学安装软件等材料,时间超过2天;

(2)开课前未作充分准备,无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无教案,无选课学生名单;

(3)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5分钟以上下课;上课期间,教师因个人事务中断教学5分钟以上,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1 不按规定进行考勤,不及时上报迟到、缺课、早退学生名单;

(4)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一学期内旷教1学时;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1次;

(5)教师上课因携带的通讯工具未调为静音状态,或因处理个人事务接听、拨打电话而影响了正常课堂教学秩序;未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仪器、设备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6)考试试卷命题(含补考试卷)不认真,卷面上出现错、漏达3处以上并影响试题的分值达10分以上;考试命题粗制滥造或沿用陈题或未按要求同时出A、B两套试题;未能按时提交负责命题的试卷,时间超过2天;试卷评阅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5%以上;

(7)不按要求上报学生成绩单和登录考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达2天以上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

(8)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以上;在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9)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有闲聊、看书报、随意外出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

(10)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 2.教辅、管理和服务人员

(1)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按要求上报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表、选课安排表、实习、实践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时

2 间超过2天,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安排;

(2)教学任务下达后,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和班级,或因安排不当、通知错误等原因影响上课一学期达2次(以一个授课班级为一次、下同),或影响考试达2次(以一个考场为一次,下同);

(3)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随意调课、停课,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

(4)不按要求上报学生学籍异动情况,时间超过2天,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不按要求上报课时统计,超过规定时间达2天以上或错误率达任课教师总数的5%以上;

(5)不按要求录入课程信息,在课程信息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时出现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分错误或漏录课程1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管理;因试卷印刷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因试卷份数出现差错,影响考试达2次或推迟考试达5分钟以上;

(6)教材管理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造成错订、漏订教材,影响了教学;

(7)教材管理人员在课前不能及时发放教材(出版商或供货商的原因除外)或各教学单位不按时领取教材,影响了教学;

(8)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推迟上课或开考时间达5分钟以上;

(9)教室内黑板损坏严重或灯管损坏,报修后主管职能部门3个工作日内未能修复;

3 (10)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导致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11)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能按规定清扫,卫生状况较差; (12)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B级) 1.任课教师

(1)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不按要求上报学期授课计划、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时间超过5天;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无教学大纲,无授课计划,无教案,无选课学生名单;任课教师一个学期内未布臵作业或练习,不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或遗失学生作业、实验报告10%以上;

(3)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上课期间,教师因个人事务中断教学10分钟以上,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能按规定进行考勤,不及时上报迟到、缺课、早退学生名单,迟到、缺课、早退学生在上课时间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一学期内旷教2学时;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2次;

(5)教师上课因携带的通讯工具未调为静音状态,或因处理个人事务接听、拨打电话而多次影响了正常课堂教学秩序,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未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仪器、设备导致仪器设备严重损坏。

(6)考试试卷命题(含补考试卷)不认真,卷面上出现错、漏达5

4 处以上并影响试题的分值达20分以上;未能按时提交负责命题的试卷,时间超过5天;试卷评阅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10%以上;

(7)不按要求上报学生成绩单和登录考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达5天以上;教师不按规定随意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或期评成绩;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严重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不按要求上报课时统计,超过规定时间达5天以上或错误率达任课教师总数的10%以上;

(8)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10分钟以上;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未经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9) 监考人员未按要求布臵考场、发放试卷、装订试卷或监考中遗漏试卷,造成严重影响;监考过程中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不及时处理,或由于监考不严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10)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见习与实践、就业实践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实习、实践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11)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解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12)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而必须送医院治疗,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5 (13)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 2.教辅、管理和服务人员

(1)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按要求上报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表、选课安排表、实习、实践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时间超过5天,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安排;

(2)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安排表未及时通知到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导致多个班级停课或延误考试;

(3)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随意调、停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一学期达2次以上;

(4)不按要求上报学生学籍异动情况,时间超过5天,或漏报、错报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严重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不按要求上报课时统计,超过规定时间达10天以上或错误率达任课教师总数的20%以上,或虚报课时;

(5) 不按要求录入课程信息,在课程信息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时出现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分等错误或漏录课程2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管理;因试卷印刷错误、或因试卷份数出现差错,影响考试达5次或推迟考试达10分钟以上;

(6)教材管理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至开学第2周,教材缺书率达20%以上;

(7)私自发放不经审批的自编教材,影响了教学秩序;不通过教材管理部门私自征订教材;

(8)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推迟上课或开考时间达

6 10分钟以上;

(9)因个人主观原因,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承诺完成的维修项目超过1周未能完成,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10)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导致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和丢失。

(11)因审查不认真,发给学生不应该获得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或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了严重后果;

(13)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A级) 1.任课教师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进行传销、推销等营利活动,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3)上课时提前20分钟以上下课,或上课期间,教师擅自中断教学20分钟以上,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一学期内旷教4学时以上;未经学校教务

7 处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4次以上;

(5)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了严重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

(6)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或收受学生钱物,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7)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2份以上;

(8)监考人员迟到20分钟以上,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的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在区级及以上级别考试中,不经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9)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 2.教辅、管理和服务人员

(1)相关部门在开学前还没有制定好教学计划、校历,使教学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失;

(2)不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擅自批准学生免修、免考者(含术科);

(3)组织学生参加全区或全国性统考,因工作疏漏或违规操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2份以上;

(5)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

8 明;

(6)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不按规定程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处理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7) 不按要求录入课程信息,在课程信息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时出现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分等错误或漏录课程达3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管理;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8)因教学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影响了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9)班主任、辅导员对任课教师报告的迟到、缺课、早退的学生,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0)因校内供电系统故障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职能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1)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务室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12)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申诉程序

1.教学事故发现者(包括校学校教学督导组、教务处相关人员、其他教职工、学生、教学事故当事人)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

9 2.教务处在收到教学事故报告信息后及时登记并核查后,或教务处在教学检查中发现教学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下达《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调查通知单》。

3.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在收到《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调查通知单》后,应及时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查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附上事故当事人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事故当事人是教务处人员的报学校分管领导)。

4.教学事故由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校长会议认定。

5.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填写《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送达教学事故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部门。对教学事故认定意见有异议的教学事故当事人,可在接到《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送达部门提出申诉,由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指定专人对教学事故当事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复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给予回复。如教学事故当事人对校长办公会决定不服,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属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的教学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追究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0 2.对一年内发生1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本部门通报批评。

3.对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10%的岗位津贴。

4、对一年内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20%的岗位津贴。

5.对一年内发生4次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30%的岗位津贴。

6.对一年内发生5次一般教学事故,或3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40%的岗位津贴。

7.对一年内发生6次一般教学事故或4次严重教学事故或1次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50%的岗位津贴。

8.对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缓聘甚至解聘;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或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9.对一年内累计发生6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4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1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追究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0.学校评优、评先实行教学事故“一票否决制”,发生教学事故的个人和部门当年不能评优评先;对发生的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

11 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四、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各层次全日制学生学历教育的计划内教学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三)本办法中未涉及但对学校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学校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四)本办法2010年7月6日起执行,由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差错的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05‟13号)同时终止。

推荐第8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暂行稿)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端正教风,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以法治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学的工作人员(教师、实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违反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教学事故按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一)教学差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教学差错。

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中途无故离开课堂(实验室),不超过10分钟。

注:⑴体育课或其他两节连上课程可于第二节下课铃响前10分钟下课。

⑵实验、实训课全部内容结束后,可提前10分钟下课。

2、上课着装不得体(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有失教师身份。

3、上课未带教案和教材(1次)。

4、课程讲授中未布置和讲评作业。

5、未经教务科批准,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的。

6、不按时上交教学计划、学生成绩单、教案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经催促后补交的。

7、试题出现差错,但经及时修改后,没有影响到考查和评分的。

8、监考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考前5分钟)准时到达,但开考后10分钟以内到场;不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看书、看报纸、接听电话、谈话、吸烟等;不核对学生机读卡信息,造成学生机读卡姓名或准考证号项空缺,未填写、填涂(学生自身填错除外)。

9、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0、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活动。

11、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或教研活动不认真(1次)。

(二)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至3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2、无故旷课(上课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或旷监考(开考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一次。

3、除不可抗力原因,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4、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周计划无正当理由相差10学时及以上。

5、上课未带教案或教材(2 次及以上)。

6、实验和实训教学过程中,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

7、教学内容、概念有严重错误。

8、教学过程中无故随意离开教学场所(教室或实验室)10分钟以上。

9、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因私事使用手机而中止教学活动。

10、未经学校教务科批准私自使用或订购其他教材。

共 3 页 第 1 页

11、未经学校教务科批准修改教学计划,压缩课时、提前结束课程或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教学计划任务。

12、考前教师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即考前复习题与考题不能达到100%相同)。

13、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报送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14、不按教务科规定的要求命题、评分。

15、因试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6、监考过程中对学生考试舞弊行为不制止。

17、监考人员考毕收回的考卷与应收考卷不符。

18、批改试卷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误差在10分以上),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19、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影响。

20、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申报或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造成教学活动被迫中断。

(三)重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场所公开发表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反动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上课多次(3次及以上)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3、多次(2次及以上)无故旷课(上课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或旷监考(开考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

4、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5、实训(验)过程中由于操作指导失误或疏忽大意,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

6、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7、教师多次(2次及以上)阅卷评分严重失实(误差在10分以上)。

8、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9、教学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

10、其他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事故发现者(学生、教学督导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各级领导)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学督导值班人、教务科反映事故责任者具体违纪行为,教务科做好详细记录。

2、教务科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学科组负责人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责任者写出书面材料或检查。

3、所有教学事故由教务科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学科组共同认定,校领导审批。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处罚与奖金津贴发放挂钩。⑴教学差错的处理:由责任者教务科和所在学科组进行批评和教育,教务科备案,暂不进行相应经济惩罚;

⑵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事故责任人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者当月相应的奖金津贴;

⑶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以上处分,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三个月奖金津贴。

2、处罚与各项教学类评优评奖和年度考核挂钩。

共 3 页 第 2 页⑴发生教学差错,一学期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

⑵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一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和其他各类综合性评优活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⑶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二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和其它各类综合性评优活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称职。

3、根据《教师业务考核暂行方案》的规定在年终考核时相应扣分。

4、与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挂钩,凡任现职期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高一级职称、职务的申报和评审。

5、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科、办公室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6、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暂不按此标准处理。

7、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处罚之日起10 日内,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诉。

四、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科组织实施,解释权在教务科。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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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海南食品药品技工学校文件

校发[20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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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食品药品技工学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教学秩序,净化教学环境,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严肃教学纪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2、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

3、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4、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5、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6、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7、一学期无故旷课6学时及以上;

8、未经专业部和教务处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3以上:

9、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2/3以上:

10、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试卷丢失;

11、其它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2、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3、未经专业部和教务处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4以上但不足l/3;

4、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l/2以上但不足2/3:

5、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6、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7、擅自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8、试题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9、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10、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收:

11、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1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3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13、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14、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2、未经专业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窜课;

3、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2分钟以上;

4、上课、考试时间打电话谈非课程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导致响铃干扰上课、考试秩序;

5、上课、监考时抽烟、吃食物;

6、监考时迟到、早退、擅离考场,或看书报、做答案、闲谈等;

7、上课无教案;

8、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9、实践教学内容安排少或准备不充分,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相应教学内容;

10、实践教学中不进行认真指导,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者擅离教学场地,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

11、在一个学期的教学中按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1/4以上,但未达到l/2;

12、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

13、课程设计、职业规划与就业设计、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无任务书和指导书;

15、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教师身份;

16、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17、不按规定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18、命题教师或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

19、错阅试卷、错评、漏登成绩;

20、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21、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文件、材料、成绩等;

22、安排教学任务出现错、漏,影响正常教学;

23、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用上课的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或擅自停学生的课;

24、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第六条 教学事故按下列程序处理:

l、教务处、专业部为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部门,事故发现者有义务和权利报告专业部、教务处;

4 2教务处实事求是地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专业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专业部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3、一级教学事故送校长核定,二级教学事故送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定,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定。核定后送办公室人事部;

4、人事部根据事故级别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所在专业部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天之内向上一级领导申诉、反映。

第七条 对个人教学事故按下列规定处理:

l、一学期内有1~3次三级教学事故,每次扣发津贴30元;一学期内有4次以上(含4次)三级教学事故者,从第四次开始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一学期内有1~2次二级教学事故,每次扣发津贴100元,一学期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从第三次开始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每次一级教学事故,扣发津贴500元;

4、一年内有3-4次三级教学事故或1次二级教学事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一年内有5-6次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次一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

5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教务处。

第十条 本办法以文件形式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试行条例

质量监控

呈报:海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报送: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

发送:学校各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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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食品药品技工学校办公室印发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6

推荐第10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对教学情况的有效监控,减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程序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发生,规范教学行为,并以此进一步强化教风建设,以教风促学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与效率,依据《宣城市中小学教学管理18条》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的认定:

根据造成影响的时间、范围和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调课的。

2、上课、辅导、监考迟到、早退达5分钟的。

3、课堂上接听手机,影响到正常教学的。

4、穿背心、拖鞋、无袖衫,中餐饮酒进入课堂的或在课堂上抽烟的。

5、不能及时批改试卷,影响年级成绩的统计分析的。

6、未备课上堂或出现知识性错误的。

7、除特殊情况外坐在讲台上上课或中途离堂的。

8、不按时上交常规教学检查材料的。

二、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检查发现没有备课或备课不合格的。

2、无故旷课,上课、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的。

3、私自调课或因中途离开课堂,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4、在阶段考试或期末考试中同年级同学科比较教学成绩悬殊较大的。

5、课堂教学组织管理不善或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学期结束不能按时交学生学科评价表,班主任未能完善《学生成长记录册》等,影响到学生成绩单发放和升学建档的。

7、班主任没有掌握学生的到校情况造成后果的。

8、无故不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教研活动的。

9、不能很好地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因监考不严导致出现雷同试卷的。

10、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造成工作失误的。

一般教学事故,分管干部、值班行政干部通过巡视、调查了解可以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需通过校行政会议认定。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依据《宁国中学初中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予以扣分,通报。

二、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按照宣城市教师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视情节对教师进行诫勉或告诫教育。

2、当年不得参加校内任何形式的评先评优活动。

二O一O年九月

第11篇: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有效防范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教学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严重过失或过错,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类。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或过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或过失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主观直接过错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

(一)科室及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Ⅱ级教学事故和Ⅲ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二)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Ⅰ级事故的认定及各类教学事故的复核工作。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责任人所在科室(或部门)接到或发现问题后,负责查实,对事故的等级提出认定意见,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天内向教学规划督导科报告。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报《南阳市高级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经科室或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学规划督导科。

(二)教学规划督导科对责任人所在科室(或部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确实构成教学事故的,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三)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复核。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均可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纪现象,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中发生争议,或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时,应提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Ⅲ级和Ⅱ级教学事故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教学规划督导科审定,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二)Ⅰ级教学事故经过上述程序后,需报学校研究批准。

(三)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将《教学事故通知书》副本及处理意见(应签字或盖章)送交教学规划督导科备案。

(四)教学规划督导科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并配合办公室、财务科对事故责任人、科室或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

发生教学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的责任,并给予相关处罚。对不同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在本科室或相关部门范围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2.取消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工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两个月基本工资的5%。

(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教学部门通报批评,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3.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一次评审(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4.扣发工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10%。

5.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由主管校长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3、事故责任人从事故发生的当年开始,连续两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两次评审(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4、扣发工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累计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基本工资的10%。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在累计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基本工资的10%的同时,根据过错责任,事故责任人另付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20%—80%(学校支付部分)。造成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5、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原工作岗位。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年度考核按不合格或不计等次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Ⅲ级教学事故者,第三次之后(含第三次)的Ⅲ级事故按Ⅱ级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之后(含第二次)的Ⅱ级事故按Ⅰ级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科室(包括教研室)负责人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按同级教学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报告。各级教学组织的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发现人,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对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以上Ⅲ级教学事故或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的教研室和科室部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视情节轻重扣发部门负责人至少100元的岗位津贴,并通报批评教研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除按以上相应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在年度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处理认定结果均在教学规划督导科、办公室存档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可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规划督导科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初步复核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复核。复核结果由教学规划督导科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科室,都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二OO九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附件:1.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2.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

第12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附件9: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大我校的教学改革力度,强化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学校管理层、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任课教师、以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内容都与教学活动有直接或间接责任,都会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影响并形成后果,都应属于教学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 均应予以追究。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德育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文化教育、专业知识教育、实践技能教育等内容和复杂性),细分为四个级别,使该制度较为易于操作执行:特级:特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的范围教学事故涉及教学工作的准备、开展、完成全过程,分为教学管理、教学环节、教学辅助、制度环节和延伸五个方面。

1、教学管理中的事故办学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表、师资、教学检查、考试、教学档案、证书办理发放等方面。

2、教学环节事故备课、上课(作息时间、形象、德育、教案、组织、作业)、考试(出卷、保密、监考、成绩)、教学资料等方面。

3、教学辅助环节事故教学资料(教材、参考资料)、教学场地(基础设施、桌椅)、教学设备(教学器具、材料、工量具、设备维护)、试卷印刷

4、制度环节事故履行职责、服从管理、执行制度

5、其他延伸环节事故对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整个过程产生影响的诸方面因素。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注:其它未列因素对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认定处理。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学事故的提出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成员、教学检查人员、发现者和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报学校教学处,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迅速查明原因,落实事故真相,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处进行处理。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本专业部和教学处、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尽量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和影响。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事故等级认定为所涉及事故的上一级事故。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有权利、有责任发现和举报各类教学事故,并对教学事故认定进行监督检查。

2、教学事故的处理认定为特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学校进行全校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以上,年底考核为不合格,并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视其情节或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empirenews.page--]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学校进行全校通报批评,罚款500元,年底考核为不合格。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恶劣者或在一个学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以上的Ⅰ级教学事故者,将调离教师岗位,并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教学处给予通报批评,每次罚款200元,当年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在一个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Ⅱ级教学事故者,年底考核为不合格。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教学处进行批评教育,每次罚款50元。在一个学年内累计发生五次Ⅲ级教学事故者,年底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特级、Ⅰ级、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有关材料将存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

第13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航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级别

1、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2、教学事故涉及范围: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及教学保障等环节。

3、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认定

(一)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人员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8课时及以上(小节)。

3、教师随意删减、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80%。

4、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恶劣影响。

5、未经教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任教课程或改用教材。

6、选择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又未及时作处理。

7、命题人员及涉密教职工在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8、因命题人员不认真,考试试卷中有20%以上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9、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卷面成绩达20分以上。

10、因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场20%及以上考生作弊。

11、违反规定,给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或出具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12、因实验课实训课材料供应严重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

13、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5课时及以上(小节)。

14、教师未按照学校要求,不备课就上课(没有本节课的备课内容的)。

15、教师未按照课程时间上满课,一小节休息时间超过15分钟的。

(二)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2至7课时(小节)。

2、教师未经批准,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90%。

3、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4、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无教案或有明显的不备课现象。

5、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收交作业或不批改作业。

6、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7、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8、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9、考试试卷中有10%的试题严重出错,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

10、考务人员在考试时未准备好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11、因监考教师不负责任,造成20%以下考生作弊或考生试题答案雷同等舞弊情况。

12、教师接受学生的请吃送礼,以此在学生成绩等方面弄虚作假。

13、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

14、水、电、黑板、桌椅的修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导致不能正常上课。

15、未根据学院现有教学设备及材料认真准备,而影响实践教学。

16、因管理不善(如管理人员未提前通知却擅自切断线路等)或责任人失职而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验中断。

17、因审核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遗失学生毕业证书。

18、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学生中推销自编或参编教材。

19、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3-4课时(小节)。

20、教师未按照课程时间上满课,一小节休息时间10-15分钟的。

(三)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调课(含公差调课)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5-10分钟或一学期累计2次以上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3、未经批准随意私自请人代课。

4、未经教务处同意,不按教学计划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改变教学内容。

5、教师已事先书面向系部请假,而批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6、教师穿背心、拖鞋等上课有失教师风范的行为,或上课时用不文明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

7、教师上课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收发短信,或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

8、因教室未按时开门准备不充分,致使课程不能正常进行达5-20分钟。

9、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与步骤。

10、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种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者提供的两套试题重复程度在50%以上。

11、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阅卷、报送成绩及有关材料。

12、监考迟到或早退5至10分钟或监考时说闲话、看书报及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13、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整场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14、考试(包括补、缓考)因辅导员不及时准确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15、结束考试后收回的试卷数发生短缺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16、因排课或排考核对不对发生教室使用冲突,造成教师和学生应到教室上课、考试而未到,又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更正(第一周为试运行,除外)。

17、临时性安排全校性活动,主办人因未及时安排调度或系部未及时通知师生,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18、因教师或系部未按时上报征订教材,或教材管理人员未按时预订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以上未领到教材。

19、教材错订、错购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0、无客观原因,对上报教务处的教学统计报表、相关材料、数据信息等逾期或拖延不报,造成不良后果。

21、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1-2课时(小节)。

22、教师未按照课程时间上满课,一小节休息时间5-10分钟的。

23、一年内构成多个教学事故者:属2个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认定;属3个三级教学事故的、属1个三级和1个二级教学事故的、属2个二级教学事故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一旦发生教学事故,责任人或现场相关人员可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报告教务部门。

2、教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的部门进行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并于三天内上报教务处。事故调查认定表中必须明确事故责任人,并附相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3、

二、三级教学事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组织认定;一级教学事故报分管教学领导组织认定。

4、教学事故经核实认定后,由教务处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5、

一、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向全院通报。

6、所有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均存档管理。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三级教学事故,扣罚责任人10元,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处理结果在全院教师中通报。

2、二级教学事故,扣罚责任人30元,责任人本年度不能参加评优。处理结果在全院教师中通报。

3、一级教学事故,扣罚责任人50元,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处理结果在全院教师中通报。

4、一级教学事故中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相关人员及处室负责人扣罚10元,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6、事故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及学院领导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给予答复。

如出现不在本办法认定范围内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及学院领导共同进行认定处理。学院以前制订的其它规章制度若有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七年四月

第14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证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较严重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1.未经批准,教师不按时上下课(含理论课、实训、实习等),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含)以内。

2.上课中途教师随意离开课堂5分钟(含)以内。3.在上课时接听电话。在上课时从事与课堂教学内容无关的事。

4.不按授课计划进行授课,随意变更教学进度(与进度相差四节以上)。

5.未按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交试卷、成绩单等教学文件,延误后续工作。

二、较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1.各类一般性教学事故每学期累计出现3次。2.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5-15分钟。 3.由于教师自身原因(备课不充分、违反教学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学生组织不当、教学出现明显失误等)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4.全学期不布置作业。对学生的作业不收、不查、不阅、不记。

5.考试命题不认真,完全照搬以往学期的试题。6.由于教师自身原因导致试卷卷面错误多,或试卷结构与内容出现问题而影响学生答题。

7.由于命题教师工作失误致使考题泄露。

8.未履行监考工作职责,违反监考工作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

三、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1.因考勤原因在学期内累计出现3次(含)以上较严重教学事故。

2.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随意离开课堂15分钟(含)以上。

3.旷课。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不来上课。 4.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教师擅自变更教学时间、教学地点。

5.由于教师自身原因(备课不充分、违反教学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学生组织不当等)导致课堂秩序混乱,造成学生伤害等严重后果。

6.故意泄露试题,造成不良后果。7.不履行正当手续,私自更改学生成绩。

四、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教学事故责任人为经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检查、学生反映并经证实确发生上述教学事故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等。

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程序为:由教学督导或教学管理人员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报教学运行办公室。由教学运行办公室通知教师所属系(部),由教学系(部)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谈话并确认。教学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学运行办公室审核,报学院批准。教学运行办公室填写《教学事故通知书》,通知教师所在系(部),系(部)通知到事故责任人。事故当事人需作出书面检查,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作出公开检讨。对于较严重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跨校区任课的教师,由所任教校区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由教师所属学院(部)进行教学事故处理。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根据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在学期教学质量考评中,由教学运行办公室核减分数。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一次扣减2分;较严重事故责任人一次扣减6分;一年中出现经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年中有两次以上较严重教学事故,评为C级。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15篇: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

(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

(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一) 课堂教学类;

(二) 实践教学类;

(三) 考试与成绩类;

(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

(五)教学保障类。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等级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等三级。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第六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法令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3.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4.任课教师上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场所去办理私事15分钟以上。

5.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上。6.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3以上。

(二)实践教学类

1.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安全事故。

2.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老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考试与成绩类 1.试题命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2.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3.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考前泄、漏考题(含试卷印刷、保管、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泄题)。

4.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上,且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5.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20分钟以上。 6.教师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20分以上。

7.一个班级试卷批阅或累分错误达15分以上者超过5份。8.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两份(含两份)以上;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含两份)以上。

9.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10.监考过程中帮助学生作弊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

(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

1.责任人在编制和审定教学执行计划或任务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造成恶劣影响。

2.擅自更改学生学籍。

3.擅自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等证明,或违法注册、颁发学历证书。

4.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擅自挪用教学经费,造成不良影响(注:追究管理者责任)。

(五)教学保障类

1.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材选订任务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2.漏订、错订教材,严重影响教学进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3.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兜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4.不及时处理教材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不按时提交自编教材、誊印教材资料,造成课前不能到书,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情节恶劣者。

6.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设施,进行商业服务性活动,影响正常教学。

7.教室、实验室内设施、设备(桌椅、教具、水电、多媒体、实验仪器等)的准备和维护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8.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第七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内。2.擅自未按课表上课。

3.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15分钟。

4.课堂管理不严格,造成课堂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学生反映强烈。

5.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生反映强烈。

6.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教学进度超前或滞后10课时以上。

7.课前准备不充分,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

(二)实践教学类 1.未按时上交实验实训课安排表、实习计划及课程设计等安排表,致使学院无法对实验实训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教学进行检查及质量监督。

2.丢失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等,造成不能正确、公平给出学生成绩等不良影响。

3.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前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无法正常开展或严重影响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效果。

4.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一般安全事故。

5.在实习、见习及其它实践教学期间,带队老师擅离工作岗位。

6.擅自缩短实习时间或擅自更改实习内容、实习地点。7.实验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险等一般安全事故,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

8.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导致学生所撰写的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存在严重抄袭现象。

(三)考试与成绩类

1.在考试安排中少印试卷20份以上,并未能在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2.试题内容与前两届(次)无明显区别,或同一门次考试A、B卷在内容上无明显区别。

3.试卷题量明显不合适,致使三分之二以上学生提前交卷,或要求提前交卷。4.未及时通知学生参加考试,或未及时通知监考教师参加监考。

5.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上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6.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监考规程,或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7.课程考核结束后,未按时把成绩录入系统,造成不良后果。8.教师不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考核,无依据给出平时成绩或所给成绩明显不符。

9.评卷、统分、登分不认真,造成学生成绩差错,达5人以上,后果严重。

10.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一份;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一份,导致学生无成绩、重修或重考。

11.对本系部学生违反教学纪律(含考试纪律)不作调查,或不作处理,或上交矛盾,或对学生违纪无原则地从轻处理。

1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考试及格标准。

(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

1.学院、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不能按时完成教学执行计划,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安排。

2.责任人在编制和审定教学执行计划或任务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

3.教学任务未落实,影响排课和上课。

4.任课教师资格审查不认真,未经审批,安排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5.未按规定时间编排完成课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6.课表编排出现重大错误或多处错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7.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

8.不按学院有关规定,擅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9.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学事故认定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

10.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评价等信息传递不及时,影响其他工作正常开展。

11.未经教务处同意,让学生停课参加任何校内外活动。12.擅自或变相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资料。

(五)教学保障类

1.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材选订任务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一般后果。

2.必修课因故无教材且不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3.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教学进行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4.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兜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

5.不及时处理教材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

6.不按时提交自编教材、誊印教材资料,造成课前不能到书,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者。

7.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设施,进行商业服务性活动。

8.教室、实验室内设施、设备(桌椅、教具、水电、多媒体、实验仪器等)的准备和维护因工作人员失职,影响正常教学。9.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造成一般后果。

第八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

2.已办调课手续,未及时通知学生生、导致学生生未能按时上课的责任者。

3.未经教务处批准,以播放录相的单一形式代替课堂教学。4.教学进度超前或滞后4-8学时。

5.上课不带课程教学大纲、教材、教案、备课笔记、学生考勤及成绩记载簿。

6.教师上课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7.未经教务处同意,随意更改专业教学计划或教学进程。8.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教师、学生、教室上课冲突等情况。

(二)实践教学类

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论文)教学文件(包括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学安排表)不齐全,丢失学生实验报告、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及论文等。

(三)考试与成绩类

1.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早退。

2.巡视、监考及考务人员未按时到达考场或考务办,或无故缺席者。

3.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10-20分钟。4.监考过程中为学生违纪提供方便或为学生开脱。 5.监考人员不按考场规定,擅自允许或不制止考生提前离开考场。

第五章 教学事故受理

教学事故由所在教学单位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处理,必要时也可由教务处直接受理并处理。

第九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对是否为教学事故有疑问的,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向教务处呈报,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向教务处报告或举报。教务处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以公示的形式予以认定。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受理与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在部门提供,或教务处直接填写)。

2.事故当事人情况说明;事实清楚的可不要求事故当事人作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教学单位填写或教务处直接填写《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教学单位提交或教务处直接整理相关材料。

2.教务处审核,并根据权限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权限 各等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权限分别为: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认定,并以“决定”的形式向全院通报处理结果。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示处理结果。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会议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如下处理:

一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 二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处理,并报人事处按学院《教职工日常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修订)》相关规定处理。

2.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期最长时限为一学期,整改期间不能担任或限制担任课程教学任务并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取消教学资格或再次限期整改。

3.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专职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兼职教师解聘。

4.凡被认定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除受到相应处分外,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七章 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五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在事发后及时受理并在三天内向教务处呈报;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对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则将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列为事故责任人;已发生教学事故,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教学事故责任由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承担。

第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工作,或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调查取证,或制造其他麻烦,致使教学事故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教学单位对无理取闹、谩骂攻击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或生活等非正当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扣除该教学单位同级教学事故两倍以上的教学津贴。

第十八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教务处提出,由教务处或学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组织复议,申诉期限为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10日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16篇:仙桃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仙桃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市面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和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 教学组织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去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6、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7、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8、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9、教师酒后上课,或者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的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0、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11、教师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12、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具等到。

13、歧视后进生;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威胁其不正常参加考试等。

14、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集体培优等。

15、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通报,班主任未能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16、每学期对学生家访平均不足一次。 第四条 教学运行事故

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或未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3、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4、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一个年级或全校学生旷课人数中学超过10%、小学超过去5%。

5、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各功能教室长期闲置不有(在一学期内,时间达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导致资源严重浪费。

6、未经批准或无特殊原因,擅自推迟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一天以上。

7、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在规定的保管的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五条 教学考核事故

1、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2、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3、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码;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5%。

4、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5、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组织学生在走廊、操场进行考试;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或张榜公布考试结果。

6、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的学生总数的5%。

7、以各种方式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干扰学生填报志愿或擅自变更学生考试志愿,漏报、漏填学生考试志愿。

第六条 教学保障事故

1、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3、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4、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由当事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度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的部门。

第八条事故当事人所在的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据事故情节,认定情节较轻或情节较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类型,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仙桃市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九条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学校领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 教学事故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后认定。

先由职能部门认定,再由分管领导认定,较为严重的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先由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校长最终决定,处理时间为1——3天。

第十二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一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仙桃市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申诉与仲裁

第十四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五条 各中学校应设立对教学事故申诉进行受理与仲裁的职能部门,指定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并成立由学校领导、工会和教代会代表、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七条 当事人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职能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帮仲裁委员会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仲裁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申诉。

第六章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情节较轻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 情节较生的责任人予以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

重大教学事帮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停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消。

各中小学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门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信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学校,取消校长、分管校长=学校当年申报和评选各种个人或集体荣誉的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确实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校长、分管校长,比照本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仙桃市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体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于,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各中小学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稽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扫的事故,各中小学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 条与本办法相关的各种教学事故的投诉、申诉,由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并处理。

第二十八 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 条本办法由仙桃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17篇: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为实现教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和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行政人员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事件。

教学事故按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因非自然因素迟到10分钟以下; 2.擅自提前下课达5分钟以上(除学院规定外); 3.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擅自调课、请人代课4课时以下;

4.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进入教学场所除外); 5.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地不备课现象; 6.上课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

7.在有作业的课程中,学生作业本按时交,但在整个学期中教师未作一次认真批改; 8.出错考题、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9.违反考试及监考规则;

10.未执行学院规定的课堂教学规范,上课使用手机;

11.教师上课时间无正当原因离开教室,去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 12.考试或补考后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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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随意缺课、旷课;

2.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但在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

3.未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整授课计划,删减(或拖进度)学期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

4.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学生成绩登记册上有多位学生成绩与考试卷成绩、平时作业成绩不相符;

5.考试结束收回试卷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改卷后归档交卷数与领取试卷不符; 6.主考和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

7.监考人员失职,造成考场混乱,或对考生违纪和作弊行为隐瞒不报。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内容; 2.学期累计旷课10课时以上;

3.考试前不负责任使试卷泄密或故意泄题,造成重大影响;

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 5.考试时试卷及其它有关工作未准备好或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按期进行; 6.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五、发生上述三类以外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均参照上述条款酌情处理。

六、教学事故发生后,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和书面检查,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教学事故登记表应存放于教务处立案备查。受行政处分的,要将教学事故登记表和处理意见存入个人档案。

七、凡出现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38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并视后果轻重和本人认识态度扣除年(月)奖金和课时津贴。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应作出行政处理,并相应扣除奖金,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九、对于坚持错误、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直至调离现任岗位。

139

第18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对本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

较大事故——二级

一般事故——三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㈠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⒈备课

⑴未按要求编制《授课计划》。 (三级) ⑵未能在开课前准备好教案。(三级)

⑶没有做好必要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⑷未按规范编写教案,教案数量不达标。 (三级) ⒉授课

⑴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三节以上。(一级) ⑵未经年级和教学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⑶未经年级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 ⑷未按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授课。 (二级) ⑸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三级) 5分钟以上(含5分钟)(二级) ⑹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副校长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不含15%);(二级) 5%以上,15%以下(含15%) (三级) ⑺上课时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未关机,发出响声; (三级)

⑻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 (一级) ⑼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三级) ⑽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 (二级) ⑾饮酒后上课、辅导。 (二级) ⒊辅导及作业

⑴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辅导; (二级)

⑵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1/4; (三级) ⑶布置和批改作业不认真,脱离课程标准要求和学生实际,数量和难度不适当。(三级) ⒋考试

⑴未按课程标准要求命题;(二级) ⑵试题严重出错; (一级) ⑶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监考程序 (二级) ⑷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 ⑸监考教师迟到、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含5分钟); (三级) ⑹未按规定封装试卷,考后收回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 (三级) ⑺评分后,未按时提供考卷、试卷分析表及成绩登记表给教学主管部门(三级) ⑻判卷评分不公正,单份试卷评分误差在10分以上;(二级) 10分以下(含10分) (三级) ⑼考试批阅工作结束,因考卷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三级) ㈡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⒈教室管理

⑴在上课时间内,未按时打开公共教室或公共教室无人打扫;(二级) ⑵教学设施故障,未及时报修或报修后未维修而影响正常上课; (二级) (3)教室未贴课表、作息时间 (二级) (4)上下课铃声不按时或乱响; (二级) ⒉教材管理

⑴错买或错发教材,耽误教学; (一级) ⑵各年级没有按时报出教材或教材采购部门没有及时买到教材而影响开课一周。 (一级) ⒊学籍管理

⑴学生学籍差错10人以下; (三级) 学生学籍差错11—20人; (二级) 学生学籍差错21人以上; (一级) ⑵错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证明或成绩单; (二级) 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

(1)、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价值达到500元以上;(三级) 价值达1000元以上;(二级) 价值达2000元以上;(一级) (2)、不能及时按教学要求准备教学仪器(二级)

(3)、学生实验时,对教学仪器操作的程序缺乏指导,造成事故(二级) ⒌排课

因安排调度不当,造成教室或场地使用冲突,造成教师或学生在教室空等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三级) ⒍其他

⑴授课教师不按要求填写“教学小结”达三次; (三级) ⑵未公正评定学生学分; (二级) ⑶未按要求听课或未填写“听课记录”; (三级) ⑷干扰学生评教或同行评教; (二级) ⑸上班迟到、早退每月累计分别达5次以上(含5次); (三级) ⑹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吵闹、聊天、游戏或做其他严重影响办公环境的事情; (三级) ⑺在教室内抽烟; (三级) ⑻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科组教研会议、班级教导会议等;(三级) ⑼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级部、教学部、处室、学校统一组织的会议与学习;(二级) ⑽教职工参加学校、级部、教学部、处室、教研组会议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三级) ⑾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取私利; (一级) ⑿上班脱岗从事第二职业。 (一级)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㈠事故的报告:

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务处报告

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各年级、各教学部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的发现人,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一级事故由主管副校长组织认定并处理,二级、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协调各年级组织认定并处理。

㈡事故的处理:

发生教学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一级教学事故当事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个人年终考核定为合格以下,在年度聘任中做缓聘或试聘处理。对二级、三级事故当事人在年终考核中分别给予扣减1分、0.5分的处理。一学期中二级事故2次以上、三级事故3次以上的当事人除累计扣分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酌情与奖金分配、津贴发放挂钩。

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应填写《教学事故报告单》,由事故当事人签字后,报告教务处,并迅速采取纠正措施。教务处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记录单》,由事故当事人签字,主管副校长或教务主任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19篇: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对于发生的教学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善后措施完善,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第二章 教学事故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

(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

(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一) 课堂教学类

(二) 实践教学类

(三) 考试与成绩类

(四)教学管理类

(五)教学保障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等级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第六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法令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3.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4.任课教师上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场所办理私事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5.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上(含2学时)。

6.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未完成授课计划内容1/3以上。

7.教师醉酒上课、无故缺课。

(二)实践教学类

1.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或严重安全事故。2.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老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

3.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价值达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

(三)考试与成绩类

1.试题命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2.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3.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考前泄、漏考题(含试卷印刷、保管、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泄题)。

4.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上,且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含5分钟)

5.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

6.教师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含10分)。7.一个班级试卷批阅或累分错误达15分以上者超过5份(含5份)。

8.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两份(含两份)以上;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含两份)以上。

9.监考过程中帮助学生作弊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

(四)教学管理类

1.责任人在编制和审定教学执行计划或任务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造成恶劣影响。

2.擅自更改学生学籍。

3.擅自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等证明,或违法注册、颁发学历证书、伪造学生档案。

4.任课教师、成绩管理人员或部门丢失学生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5.一个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所在系、处、教研室安排的教育教研教改活动5次以上(含5次)。

(五)教学保障类

1.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材选订任务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2.漏订、错订教材,严重影响教学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

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兜售教材或参考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4.教室、实验室内设施、设备(桌椅、教具、水电、多媒体、实验仪器等)的准备和维护因工作人员失职,严重影响教学和考试。

5.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第七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无特殊情况,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内。2.擅自未按课表上课。

3.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15分钟。4.课堂管理不严格,造成课堂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学生反映强烈。

5.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生反映强烈。

6.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臵作业 7.拒绝接受组织合理安排分配的教学任务

(二)实践教学类

1.未按时上交实验实训课安排表、实习计划及课程设计等安排表,致使学院无法对实验实训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教学进行检查及质量监督。

2.丢失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等,造成不能正确、公平给出学生成绩等不良影响。

3.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前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无法正常开展或严重影响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效果。

4.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一般经济损失(300元——1000元)或一般安全事故。

5.在实习、见习及其它实践教学期间,带队老师擅离工作岗位(5—15分钟)。

6.擅自缩短实习时间或擅自更改实习内容、实习地点。7.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险等一般安全事故,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

8.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导致学生所撰写的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存在严重抄袭现象。

(三)考试与成绩类

1.在考试安排中少印试卷20份以上,并未能在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含20份)。

2.试题内容与前两届(次)无明显区别。

3.未及时通知学生参加考试,或未及时通知监考教师参加监考。

4.监考老师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

5.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监考规程,或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6.课程考核结束后,未按时把成绩录入系统,造成不良后果。7.教师不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考核,无依据给出平时成绩或所给成绩明显不符。

8.评卷、统分、登分不认真,造成学生成绩差错,达5人以上(含5人)。

10.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1份;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1份,导致学生无成绩、重修或重考。

11.对本系部学生违反教学纪律(含考试纪律)不作调查,或不作处理,或上交矛盾,或对学生违纪无原则地从轻处理。

1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考试及格标准。

13.巡视、监考及考务人员无故未按时到达考场或考务办,或无故缺席者。

(四)教学管理类

1.学院、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不能按时完成教学执行计划,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安排。

2.责任人在编制和审定教学执行计划或任务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

3.教学任务未落实,影响排课和上课。

4.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修改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5.未按规定时间编排完成课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6.课表编排出现重大错误或多处错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7.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致使学生空等一节课以上。(含1节)

8.各种报表和统计未能按时上报,上级通知不能及时转达落实,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9.对于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评价等信息传递不及时,影响其他工作正常开展。

11.未经教务处同意,让学生集体停课参加任何校内外活动。

12.一个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所在系、处、教研室安排的教育培训、教研活动3——5次。

(五)教学保障类

1.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材选订任务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一般后果。2.因工作失误,造成停水、停电,使课程中断或无法进行。 3.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出现伪劣产品,严重影响教学。 4.已接到教学设备维修通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或因此造成师生伤害。

5.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6.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造成一般后果。

7.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 第八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

2.已办调课手续,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能按时上课的责任者。

3.未经教务处批准,以播放与教学无关录相的单一形式代替课堂教学。

4.上课不带教材、教案、未填写教学日志。

5.教师上课期间随意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特殊情况除外)。6.未经教务处同意,随意更改专业教学计划或教学进程。 7.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教师、学生、教室上课冲突等情况。

8.上课在课堂上吸烟

9.开课时间满两周,未提交本学期授课进度计划

10.一个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所在系、处、教研室安排的集体活动2次以内。

(二)实践教学类

1.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论文)教学文件(包括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学安排表)不齐全,丢失学生实验报告、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及论文等。

2.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价值300元以下(含300元)或轻微安全事故。

(三)考试与成绩类

1.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早退。

2.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10-20分钟。3.监考过程中为学生违纪提供方便或为学生开脱。 4.监考人员不按考场规定,擅自允许或不制止考生提前离开 考场。

(四)教学管理类

1.考试评分后,试卷遗失(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成绩已登录

2.由于工作失误,或因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使听课或考试改期

3.未履行调课审批手续,擅自发出调课通知

4.通过正常选用程序决定使用的教材,而任课教师不予采用

(五)教学保障类

1.因管理人员未按时到岗,致使不能按时打开教室。2.管理人员未及时检查和报修教室桌椅、灯、插座、教学仪器设备,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3接报告后不及时维修教室、实验室设施,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4.教学仪器设备未履行报废手续,擅自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受理

教学事故由所在教学系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处理,必要时也可由教务处直接受理并处理。教学事故一经核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联合上报学校,由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并向全校通报。

第九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对是否为教学事故有疑问的,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向教务处呈报,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向教务处报告或举报。教务处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以公示的形式予以认定。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受理与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唐山劳动技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在部门提供,或教务处直接填写)。

2.事故当事人情况说明;事实清楚的可不要求事故当事人作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教学单位填写或教务处直接填写《唐山劳动技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教学单位提交或教务处直接整理相关材料。

2.教务处审核,并根据权限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权限 各等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权限分别为: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认定,并以“决定”的形式向全院通报处理结果。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示处理结果。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会议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所在系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如下处理:

一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术等级考试(评审);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奖励绩效工资的发放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二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或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奖励绩效工资的发放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三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凡事故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的,须记入工作业务档案及人事档案,有关材料必须一式三份存档,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 2.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章 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五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在事发后及时受理并在三天内向教务处呈报;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对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则将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列为事故责任人;已发生教学事故,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教学事故责任由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承担。

第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工作,或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调查取证,或制造其他麻烦,致使教学事故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教学单位对无理取闹、谩骂攻击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或生活等非正当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追究单位行政一把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后两周内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提出申诉,小组在受诉之后的两个工作周内给予答复,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 组长:邓军

副组长:张继东、栾福志

组员:袁继良、田胜利、刘林、李利民、任学慧、高亚深、侯叔梅

2014年10月

第20篇: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葛晶

一、明确学习目的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法制社会时代。做为一名一线教师必须做到依法办学,用法律、法规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中小学事故处理办法让我们每一名教师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责任。

二、有法可依:

提高了对教学事故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作好常规教学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三、树立工作目标:

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仅仅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四、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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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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