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稿

2020-03-03 16:08: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国经1242徐雅姝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死刑应该被废除。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废除是指取消、废止该刑法。我方所说的死刑应该被废除并不是指死刑要在社会中马上废除,我方强调的是一种趋势,强调的是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

首先我们明确,随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死刑是应当被废除的。马克思曾清楚地揭示出:“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并且很多学者认为,死刑是对人权的一种最残酷的侵犯。死刑的存在是与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进程不和谐的。事实上,世界性的变化也在见证这一点。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在缩减缩减执行死刑的犯罪数量。死刑的行刑方式也逐渐倾向于人道化的发展。由此看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人道的追求日益加强,废除死刑成为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其次,我们认为死刑与生命权是有冲突的:

(一)生命权是天赋人权,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国家。许多赞成死刑的学者认为,公民应对生命权进行让渡,国家有权对公民采取死刑。生活在国家中的公民,为了对社会与国家负责,必须让渡生命权给国家,以保障整体社会的利益。这一观点,最突出的代表人是卢梭,他认为:“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达到目的也就要拥有手段,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甚至于适合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应当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我认为,生命权是人天生俱来的,它不是国家赋予的更不是法律赋予的,格劳修斯说过,上帝给人以生命是为了保户它,而不是破坏它。生命权,作为自然权利之一是先于国家产生且不能割舍的。社会契约论的另一位代表人洛克便提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组成国家权力时,所割舍的权利不包括生命,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者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的绝对的任意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利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给予他人。”处于国家中的个人,拥有着绝对的对于自己生命权的掌握,纵然“舍生取义”是一种社会道义的体现,但这并不能成为国家掌控每个公民生命权的理由。生命权并不等同于我们其他的普通权利,生命权是我们每个人的天赋人权,并不能因为国家的社会的利益,而去让步自身的最根本权益。国家更不能通过刑罚手段来强制去剥夺一个人对于自己生命权的掌控,生命权是前于国家而产生的,它属于每个平等的自然人,是一种高于国家的人权之本。所以我认为,每个公民都有使用自身生命权的自由,任何组织都无从干涉,更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使个人的生命为其他的利益服务。生命权应是属于每一个平等的自然人的,生死的决定取决于每个个人。所以,死刑的废除是合理的,同时也是对于自然人基本人权的肯定。

(二)生命不能成为手段,而只能是一种目的,要解读生命权,必须领悟生命的内涵与本质,生命是每个自然人存在的基础,是个人存在的象征,是每个人尊严、自由、博爱的体现,生命是神圣的,它不是国家公权力而赋予的,是大自然给予人善意的礼物,一个人私权利最标致的体现。很多支持死刑的学者认为通过死刑的执行,往往会取得极大地威慑力,它是具有最大一般防御功能的。所以通过剥夺一部分人的生命可以换取整个社会的安宁,更好的保障其他大部分社会成员的生命权。然而,通过对一部分生命权的剥夺来进一步保证其他人权利的话,那本身也是对生命权的一种侮辱。前文已经提到,生命是神圣的并不是一种工具与方式。死刑,通过剥夺一方的生命,来换取其他人生命保障的话,那么刑法只是把神圣的生命当作了一种工具来使用,这本身就是对生命的侮辱。其次,在实然的角度上,通过死刑来防止犯罪,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死刑的威慑力是一个无法证明的问题。并且在美国1907至1963年间,纽约州杀人率变化情况来看,每执行一起死刑之后,反而平均增加2起杀人案件。难道死刑反而会促使杀人?这确实是极大的讽刺。生命只能是目的,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生命不同于其他概念,它是人类活动的基础,任何利用生命作为工具来达到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三)生命权是具有社会性外延的,死刑体现了一种狭隘生命观。很多人会说,“杀人偿命”、“杀人者死”这是支撑死刑的重要依据。难道在如今的法治社会“杀人者死”还是一种金科玉律吗?答案是不然的,死刑并不是一种预防犯罪的必要手段,更不是一种报应的必要手段。一命换一命,就真的可以补偿被害者死去的损失吗?我认为这是只是一种狭隘的生命观的表现。生命权的外延是广泛的,每个人都是社会人,生命权专属于每个个人,但该权利人的生命中同时还承担着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并且该义务是以该权利人的生命存续为条件的,如对老人的赡养、对爱人的呵护、对子女的抚养等。杀人犯固然十恶不赦,但如果强调一命换一命,那我们与杀人犯又有何异?生命权具有社会性,因此它受到侵害时,应该由公权力来进行填补,而不是一味的再去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来换取更多人的伤痛,这是完全无视生命权在如今的社会中的义务与利益外延的结果。人权的理念是随着民主法治精神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生命权作为人权的核心,更是应该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加深对其的理解与领悟。我们应该抛弃原来传统意义上对于生命权狭隘的理解,尊重生命,爱惜生命,守护我们神圣的生命权。

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中,我们似乎看见了死刑制度的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死刑制度必将成为历史。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

辩论稿

辩论稿

辩论稿

辩论稿

辩论稿

辩论稿

辩论稿

辩论稿

辩论稿

辩论稿

《辩论稿.doc》
辩论稿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