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大调解”工作总结

2020-03-03 04:02: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 二〇一一年“大调解”工作总结

二〇一一年,我镇“大调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争创新一轮省级平安镇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县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按照中办发„2009‟46号文件和中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为推进“三个加快”和建设“富裕蓬溪、文明蓬溪、和谐蓬溪”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我镇的“大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大调解”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之计。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在抓深化、抓规范、抓落实上狠下功夫,不断完善“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大调解”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调解人员,落实好调解工作场地、经费,确保组织、机构、人员、场地、保障“五落实”,切实做到“有场地做事、有专人干事、有经费办事 ”。

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将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全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着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下功夫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全镇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健全工作台帐和网络信息库,加强检查指导,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范例,推动调解工作深入开展。通过发挥“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作用,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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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不出镇,矛盾纠纷不上交”的目标。

二、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促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妥善解决

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规范群众来访、接待登记、立案受理、分流指派、依法调处、结案调处、跟踪回访等工作流程,真正形成矛盾纠纷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的“分流——调处——会办”的三段式矛盾纠纷处置模式,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新形势下,随着改革改制不断深入、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矛盾纠纷类型、轻重程度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综合性等新特征,而且这些纠纷内容多元化、涉及的专业知识多、对法律政策理解要求高。针对这一情况,紧密围绕常见性、专业性的纠纷如医患纠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建立专业调解小组。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信息人员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各村(社区)坚持每半月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一次,在预防调处上,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调处,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主动介入调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充分体现“大调解”在维护稳定方面的前瞻性,有效发挥预防作用。

三、加强联动调解,积极构建“大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格局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积极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效力衔接的制度,实行进入司法诉讼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前置,立案、审理和执行时调解工作前置,依法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效力,支持生效调解协议执行。

加快建立“三大调解”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平台,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采取“邀请调解、委托调解、指定调解、联合调解”等多种形式,稳妥化解跨乡镇、跨部门(行业)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改变原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弹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状况,从单向调解转变为联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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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打独斗变为整体联动。

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出发,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

总之,通过多种方式和制度构筑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链接桥梁,使“三大调解”工作紧密结合、互为贯穿,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保障机制,做到指导部门有想法,实现衔接有办法,具体作为有章法。

四、实事求是,积极探索扩展行政调解的功能和效力

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领域、本行业以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进行协调,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目的的重要手段,也是处理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宜依法确认其效力,以有效提高行政调解的成果及时转化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克服行政调解法律效力的困境,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

探索以“警民联调”模式来解决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对于一些因锁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派出所可以委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调处成功的案件,由基层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公安民警协助调委会通过回访制度,监督协议的执行。其他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调处案件,包括群团组织受理的调解案件,也可采取上述模式运作。

五、将“大调解”工作成效纳入综治维稳目标考评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推动“大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严格落实大调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今年我镇将领导干部抓大调解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的政绩档案。严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责任制,对调解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严肃通报批评;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案件和事件的,严格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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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落实考核奖惩机制。完善目标考核办法,坚持分组分片进行督导,坚持每季度一评查一通报,将平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逗硬考核奖惩。镇目标办将大调解工作纳入乡镇、单位重要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逗硬落实奖惩措施,确保“大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XX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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