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2020-03-02 00:09: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科室(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局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自查、暗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

(二)工作时间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三)不执行AB顶岗制度的;

(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

(六)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

(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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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

(九)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浴、KTV等娱乐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一)至

(三)项所列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四)至

(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全局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留岗查看3个月,查看期间只发最低生活工资;年内发现两次的,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七)至

(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视情况扣除1-3个月工资及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 科室(单位)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四)至

(六)项所列行为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于班子会上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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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内被通报两次的,给予科室负责人效能告诫处理。

(三)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科室负责人辞职或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局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科室(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各科室(单位)应当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单位、本科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是各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抓好分管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做好对落实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及工作纪律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科室(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分管领导、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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