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2020-03-02 00:09: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 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机关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市暗访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

(二)工作时间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三)不执行AB顶岗制度的;

(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

(六)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

(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八)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

(九)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浴、KTV等娱乐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一)至

(三)项所列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四)至

(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年内发现两次的,给予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七)至

(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一般干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六条 部门、单位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四)至

(六)项所列行为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5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

(二)年内被通报两次的,给予单位“一把手”效能告诫处理;对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10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

(三)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辞职或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各单位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是各单位“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应当把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第八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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