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6:34: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品条码
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加强相关备案(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备案”)与管理工作,保护合法使用商品条码企业的权益,促进我国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关于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经备案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产品标识上应标有集团公司的名称。集团公司备案是指由集团公司就相关使用行为向我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做出书面报告、提交相关资料,由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保存以备考查的必要手续。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在其自主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应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四条 申请备案时应出示和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备案登记表》、《子公司产品备案申请表》; 2. 3. 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关系证明(下列任选); 3.1.工商局开具的企业隶属关系的证明;
3.2.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股东发起人是集团公司的;
3.3.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能证明投资关系的验资报告; 3.4.上市的集团公司的最新年报;
3.5. 验资报告或最新年报显示非控股的,还需出具实际控制协议。
3.6.其他可以证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合法证明材料。
4、集团公司向编码机构就备案问题所做的《关于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有关问题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声明》应包含:集团公司承担产品相关责任、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由于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而引发的商务风险等内容。
5、集团公司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通报申请备案的子公司产品信息,同时对应每个产品上传可清晰显示产品标识标注、条码符号和整体外观的图片(可多张)。
第五条
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初审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编码中心收到编码分支机构的上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复。
第七条
经编码中心审核通过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企业核发《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第八条
集团公司备案的有效期与集团公司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一致,与续展同时更新备案手续。
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的,《备案通知书》同时失效。
第十条
对备案后发现申请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编码中心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一条
在集团公司备案有效期内相关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集团公司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备案信息由编码中心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物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条款为物品编码中心内部规定,不公示的(南宁条形码中心何主任提供的:0771-5360318)
条形码使用归纳:
1、如果集团公司是重新注册的,那原来所有子公司(公司都存在的情况下)的资源集团公司不能用
2、如果是由其中一个子公司转换、变更成集团公司的,那此子公司原有的资源可以转换、变更为集团公司的,经备案后,其他子可以使用相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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