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2020-03-03 09:26: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x工程

合同与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xxx工程项目监理部 二○一○年四月

准:xxx

核:xxx

制:xxx

目录

1合同管理的依据 ......................................................................................3 2合同管理的原则 ......................................................................................3 3合同管理方法 ..........................................................................................3 4工程变更 ..................................................................................................3 5违约 ..........................................................................................................5 6工程延期 ..................................................................................................6 7投资索赔 ..................................................................................................8 8索赔期限 ................................................................................................10 9履约保函 ................................................................................................10 10工程保险 ..............................................................................................11 11 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12化石和文物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13施工合同解除 ......................................................................................12 14争议的解决 ..........................................................................................12 15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16 信息管理 .............................................................................................13 17 组织协调 .............................................................................................15

合同与信息管理

1合同管理的依据

1.1施工合同; 1.2监理合同

1.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 1.4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

1.5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或记录; 1.6第三方对工程做出的科学结论等。

2合同管理的原则

2.1合同管理的总原则是全面监督、重点控制、专项管理。监理控制的重点是工程变更、工程转让与分包、工程延期或索赔,对其实施专项管理。

2.2合同原则:监理工程师对合同事宜的处理严格遵循合同文件确定的范围、原则、方法和程序

2.3以事实为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合同事宜的处理,以发生并确切记载的事实为依据。

2.4科学和公正原则:监理工程师对合同事宜的处理,应做到科学和公正。

3合同管理方法

根据合同管理的依据,对合同事宜进行客观和科学的评估从而得出结论,是合同管理要采用的主要方法。

4工程变更

4.1变更一般规定

a.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并填写《工程变更报告单》,但任何工程变更必须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通知单和工程变更令为准,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实施;

b.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且要求内容表示准确、图示规范;

c.监理工程师只对总承包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涉及分包单位的工程变更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传达;

d.工程变更的内容应及时反映在合同工程施工图纸上; e.工程变更涉及的投资增减按照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4.2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a.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 施;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c.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e.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4.3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4.4办理程序

a.受理工程变更申请:承包人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前应通过现场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和设计代表同意,并有工程洽商记录,经驻地监理部审核后,上报业主、驻地监理部提出的变更直接上报业主,业主提出的变更驻地监理部直接下变更通知。

b.发布工程变更通知单:驻地监理部在收到业主审核批准的有关工程变更的审批单和设计文件之后,应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工程变更通知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涉及图纸编号:变更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和资料;是否涉及投资的增减;要求承包人据此安

排变更工程施工,并提交变更投资申请。

c.监督工程变更的执行: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变更通知单”的要求,实施变更工程。严禁承包人擅自变更工程。凡擅自变更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书面指令,并抄报业主。当工程变更涉及到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调整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督促承包人办理。

d.受理变更投资申请:在变更工程项目完成后,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变更通知单”的有关要求及时对变更工程投资进行测算,经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驻地监理部提完工程变更投资申请报告。工程变更投资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变更投资申请单、编制依据、变更工程数量表、变更投资计算表和变更单价测算表以及各种证明资料等。

e.进行变更投资审查:监理部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投资申请后应根据工程变更通知单、变更图纸、原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说明和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数据对变更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对工程量和增加投资进行核实批复。

f.协调变更投资: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就变更投资评估的结果进行磋商,在数量和单价上达到一致意见。

g.发布工程变更令:变更资料齐全、变更投资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确定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发布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主要内容包括;文件目录、工种变更令、编制说明、工种变更通知、变更投资申请、变更投资批复及有关附件。

5违约

5.1 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a.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b.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c.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d.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e.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5.1.2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a.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b.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工程延期

6.1一般规定

a.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所造成或合同文件约定不允许提出延期的项目,监理工程师不予受理;

b.在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人须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内容和方式,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否则,监理工程师以权根据合理情况评估延期;

c.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所有证据和资料必须真实,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评估;

d.在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取证时,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e.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延期意向,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受理;

f.要确认延期,必须延期事件属实,合同条款运用准确,延期事件发生在关键路线上。 6.2办理程序

a.受理工程延期意向书:承包人必须在延期事件发生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实后,向驻地监理部提完工程延期意向书,详细阐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延期依据及延期范围等,并抄报业主。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受理。

b.发出书面监理指令:在接到承包人提完工程延期意向书后,驻地监理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现场工程师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将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小。如果属于连续发生的事件,应指令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定期向现场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提交补充资料。

c.收集、整理有关证明资料:现场监理应收集与本延期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纪要和记录等,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证据、测量方法和测算细节,并进行整理分析。

d.受理工程师延期申请报告后,承包人应在延期事件结束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实后向驻地监理部提交正式延期申请报告,并附有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承包人未能满足上述规定,则驻地监理部有权依照现有记录和资料核定延期直至不予延期。工程延期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延期的合同依据、延期事件描述、申请延期时间计算资料及其它记录和资料等。监理工程师受理延期的前提是延期事件由非承包人原因所造成;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在合

同规定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对于连续事件,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后续有关详细证明资料。

e.延期评估:驻地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延期申请报告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合同文件、承包人提交的延期申请、监理和承包人双方的证明资料,对延期事件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初评估。监理工程师评估的要点是延期申请的格式是否满足监理工程师要求,延期的依据是否充分;延期的测算是否合理;证明资料是否齐全。评估完成后,应编写评估报告,报发包人审批。其主要内容包括受理延期的日期;相关工程简介;确认延期的依据;延期计算方法;确认的延期天数和结论;承包人的延期申请报告等证明资料。

f.延期确认: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延期申请报告进行磋商,并决定给予工程延期还是投资补偿。若决定给予工程延期,则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并附工程延期评估报告。批准的延期和中标合同工期之和,为新的合同工期。若决定给予投资补偿,则补偿投资将在额外投资予以支付,合同工期不变。

7投资索赔

7.1受理投资索赔的条件:

a.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索取合同价以外的投资;

b.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现场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并同时抄送驻地监理部和发包人;

c.承包人在合同要求时间向现场监理工程师提交提供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等详情材料以及有关证明;

d.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终止后,依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现场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索赔申请,同时抄报驻地监理部和发包人。 7.2投资索赔的主要类型

a.难以预见的情况; b.发包人的责任;

c.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7.3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a.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b.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c.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d.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7.4投资索赔的受理程序

7.4.1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要在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要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7.4.2现场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意向后,立即通知有关的监理人员,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

7.4.3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7.4.4现场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赔申请后,要审查: a.索赔申请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b.索赔申请单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列明索赔发生、发展原因,申请依据的合同条款,索赔数额计算方法、价格与数量的来源细节,索赔涉及的有关图纸等。审查通过后,开始下一步的审核,否则把申请退回。

c.索赔审核:

d.承包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评审需要; e.合同依据正确; f.理由充分;

g.申请索赔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合理恰当,数量与现场监理工程师掌握的资料一致,价格与取费来源能被发包人接受,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7.4.5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由以下文件组成:

a.正文包括受理承包人索赔申请的工作日期;工作简况;确认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过调查、协商、讨论、确定的测算方法及由此确定的索赔数不胜数额、结论等、

b.附件包括现场监理工程师对该索赔的评语、承包人的索赔申请,以及所涉及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4.6确定索赔:驻地监理工程师在确定其结论后,签发《索赔审批表》并通过中期支付证书予以支付。

8索赔期限

8.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8.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9履约保函

9.1 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性。

9.2 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保函。

9.3监理机构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函。

10工程保险

10.1监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督促承包人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内容必须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0.2承包人应负责投保施工设备险及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 10.3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0.4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10.5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指示承包人尽快办理保险手续。

b.当承包人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

c.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11 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 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11.2 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后,监理机构才能允许分包人进入工地。 11.3分包的管理:

a.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加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监督。

b.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

c.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12化石和文物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上述文物,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必要时,可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2.2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发包人批准。

13施工合同解除

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合同解除的任何书面通知或要求后,应认真分析合同解除的原因、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和解除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14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采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5.1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15.2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承包人其余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

16 信息管理

16.1 监理机构信息管理体系

16.1.1 设置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16.1.2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整编、归档、保管、传阅、查阅、复制、移交、保密等的制度。

16.1.3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与归档及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传递等在内的文档资料的管理程序。

16.1.4 文件、报表格式:

a.常用报告、报表格式应采用监理规范所列的和水利部印发的其他标准格式。

b.文件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如文号、签发、标题、关键词、主送与抄送、密级、日期、纸型、版式、字体、份数等。

16.1.5建立信息目录分类清单、信息编码体系,确定监理信息资料内部分类归档方案。

16.1.6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整理、保管、归档、查询系统及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

16.2 监理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2.1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监理文件。 16.2.2 监理文件应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

16.2.3按规定格式编写监理文件,紧急文件应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

16.3 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6.3.1 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

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16.3.2 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监理机构应加盖公章。 16.3.3监理机构发出的文件应做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16.3.4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得拒收。

16.3.5监理机构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16.3.6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

16.3.7 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机构认可。

16.4 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6.4.1.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应按下列程序传递: a.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

b.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

c.所有来往的文件,除书面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d.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16.5 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

16.5.1 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16.5.2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

16.5.3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专题报告。

16.5.4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工程验收时,提交相应的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16.5.5 在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6.5.6监理机构应对各类监理会议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工作。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各方,但不作为实施的依据。监理机构及与会各方应根据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另行发布监理指示或履行相应文件程序。

16.6 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6.6.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做好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16.6.2监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凡要求立卷归档的资料,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16.6.3监理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

16.6.4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执行《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7 组织协调 17.1工地会议

a.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召开工地会议,在过程中检查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情况,及时明确要求,纠正承包人工作偏差,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b.工地会议由驻地总监理工程师主持,议程应提前议定,必要时应提前和有关方面进行沟通,确保会议效果;

c.工地会议应有正式的记录和签到,会后由监理工程师整理出会议纪要,在下次工地会议上确认。

d.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e.会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解决,可召开预备会议或在会后召开专题解决。

17.2专题工地会议

a.专题工地会议不定期召开,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主持,与专题有关的业主代表、承包人代表、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和特邀人员参加。专题工地会议应提前通知,以便与会人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准备。

b.专题工地会议既可就重点工程技术、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质量问题召开,也可就工程进度、投资事宜和合同事宜召开。

c.专题工地会议一般首先由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专题内容,提出解决或讨论的基本思路或方法,供与会人员讨论或论证。最后,由主持人汇总总结出专题会议的结论。

17.3监理例会

a.为检查和协调监理工作,定期召开监理例会。

b.监理例会由总监或驻地工程师主持,所有监理人员参加。 c.现场监理人员对近期工程情况和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进行汇报。

d.上次例会上布置要求的落实情况和确定问题的解决情况; e.商讨监理工作的具体问题。

f.对工程中的重要技术问题的解决提出要求。

g.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总结,并布置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

17.4组织协调

17.2.1 协调工作的内容

根据合同协调好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施工现场各承包人的关系、施工进度与资源供给的关系、工程变更引起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等。

17.2.2 协调工作的原则

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和廉洁性,在与第三方交往中始终注意维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17.2.3 协调工作的方法

1、建立建设各方之间关系协调处理工作制度。

2、协助发包人组织和召开定期或不定期工程调度会、专题研究会、设计交底会、情况汇报和工程分析会。

3、发布各种协调文件进行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工作。

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05

4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合同、信息管理总结

津湾广场监理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监理信息管理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

《合同与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doc》
合同与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