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范文

2022-07-10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安全监理实施细

重庆市园博园巴渝园工程

安 全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园博园项目监理部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 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 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 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④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⑤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 ⑥ 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⑦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 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 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 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2010年12月1日

推荐第2篇: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实施细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日常办公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的公文是本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国家、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行政办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 1也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纪要

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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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行文规则

(一)本企业可以对所属部门部署工作,可以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可以同政府各委、办、局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据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有关政府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但无权对其下命令、作指示。

(二)管理部门在主管业务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向所属各部门行文,由行政办统一印制文头,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各部门文书负责编号,编号为“XX„20XX‟X号”,加盖部门印章,行政办不负责核稿。此类公文只能对局属单位行文,不能对局外部行文。各部门之间不互相行文。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发文字号取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在报请上级审批的同时,可抄送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

(四)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

- 5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行政收文由行政办文书签收;机要件、党委收文由党委工作处文书签收。代表本企业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和各部门收到给本企业的公文,应对口交行政办、党委文书处理。

(三)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电子公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收文登记簿。

(四)拟办。文书部门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办。由文书依据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行政办文书呈送局领导、各部门传阅的文件,在传阅时不得积压、不得横传。

(五)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批办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承办,会办部门应协同配合。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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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委员会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有关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l、拟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

3、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依据;

4、负责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和指导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

6、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若干学科组和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办公室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科组由专家组成,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的继续教育业务指导工作。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承担委员会及办公室交办的事务性、技术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市要加强对本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医疗卫

生单位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三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部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医学院校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章考核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合格证制度。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单位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验证;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满,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市、各有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条各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1、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

5、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经合,采取国家、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能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提倡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之前所制定的有关继续医学教育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学时制,即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96学时,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二是参照执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新核实、登记。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推荐第4篇:关于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

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民政厅 1987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应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四、离过婚的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情况,对符合婚姻法的,写出调查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结婚证》,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四章 离婚、复婚登记

第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后,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五章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

第十六条 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自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也可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应持《离婚证》。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六章 涉外婚姻登记

第十八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县民政部门介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绥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第七章 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立婚姻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婚姻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不予补发,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可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证明。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证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复婚证书)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书;拒不交回婚姻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缴销婚姻登记的书面通知,责令交回婚姻证书,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涂改户口及有关证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地领导批准的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对该领导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出具假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材料的,应调离该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不登记而同居的非法婚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动员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条件时,再办理登记手续。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细则。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推荐第5篇:安防工程实施细要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工作总结

我公司近一年来承接大小安防工程十几起,工程总额达600余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优秀的安防工程来之不易,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发生良性作用的结果。

安防工程是一个科技含量较高的复杂系统,需要经过勘查、设计、方案论证、施工、检测、验收等六个阶段。

1、勘查阶段:首先建设单位向有安防设计资质的单位发出书面委托书,就建设项目进行委托设计,随后进一步下达设计任务书,就实际需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细化要求,设计单位则根据需求,首先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时需要收集建设项目的建筑特点,风土人情,气象水文等资料,然后出具现场勘查报告,为方案设计提供依据,并及时存档。

2、设计阶段:设计时应依据建设方的设计任务书以及国家的有关规范与标准进行,方案设计应包含: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系统功能说明、设备配置明细表、设计图纸等,其中,图纸的设计应认真执行公安部门颁布的标准图集和规定。方案设计时还要根据甲方的投资情况综合考虑。

3、方案论证:安防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报经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审后,才能实施,在论证会上,与会专家会针对工程提出一些合理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修改设计,而后再报主管部门和专家审阅通过后,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后,方可实施。

4、施工阶段:工程施工应按照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指导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若有管线暗埋的,施工中应及时做好隐蔽工程随工验收。施工时应按计划有条不紊,循序渐进,认真细心,合理安排好人力和物力等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关系,为建设方节约资金。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需要检查与调试系统设备的各种功能与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试时可先调试各个子系统,最后进行总系统联合调试。特殊的行业(如文物、电信、电力等)在施工时还要注意保密和甲方设备器材的安全等。

5、检测阶段:系统调试完成后,须经由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后方可进行验收,在检验前,系统一般应试运行一个月以上,检测时应依据GB50348-2004和相关工程技术文件,检测完成后,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判,再根据检测报告作出最后完善。

6、验收阶段:工程施工完成后,须进行工程验收,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初验报告,最后进行竣工验收,一般是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成立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技术验收和资料验收,并给出验收结论。

综上所述,经过了上述六个步骤,一个合格的安防工程才能诞生。安全防范是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因为再先进的安防系统都会有漏洞,尤其是管理上的漏洞更为危险,所以,建设方应未雨绸缪,加强管理,取缔不良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在应用安防系统的同时,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管理,并适时更新安防设备,对于降低安防风险,减少财产损失,是尤为重要的。

陕西百赫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日

推荐第6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颁布。

第四条 规划与财务司归口管理总局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总局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简称“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具体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协助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四)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五)对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六)汇总编报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五条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

(二)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编制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

(三)依据批复的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四)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依法验收采购货物并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六)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六条 监察局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监察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货商、专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采购单位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规划与财务司批准。

第八条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和成交结果都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 采购单位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预算管理关系逐级上报。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规划与财务司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各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自下达部门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规划与财务司。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规划与财务司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依据政府采购预算表,组织各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各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制定实施方案。

(四)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共同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五)采购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由规划与财务司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规划与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进一步明确本年度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并下达各采购单位。

(二)编制计划。各采购单位根据要求,及时提交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制定方案。规划与财务司根据各采购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规划与财务司及有关采购单位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分散采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位分散采购,要做到决策公开、程序规范、有效竞争、采购合同等文件档案保存完整。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对日常开展的工作资料及情况及时纪录,并妥善保管好下列报告(含附件)和批准文件: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四章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规划与财务司按照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权限,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备案事项包括: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二)经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审批事项包括: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审批事项应当经规划与财务司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及招标代理机构情况,报规划与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标结果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的管理,可参考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7篇:仓储精细化管理实施细1

仓储精细化管理

为了贯彻粮库提出的开展仓储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同时为了

进一步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结合我库实际

情况,制定如下细则。

一业务流程的管理

1收购入库环节

(1) 搞好新粮调查。每年秋粮收购前,我库都要派经营部对辖

区内的粮食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新粮自然质量情况调查记

录》,准确掌握收购范围内各乡镇的粮食产量、等级、水分等情

况,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提供依据。

(2) 做好粮食接收准备工作。空仓进行清仓消毒,地上衡进行

检测,各种检验设备作好校验和鉴定,输送、清理等设备做好检

修,铺设好通风地笼,布置好粮情检测设备,落实好收购资金,

对参与收购的人员做好收购政策的宣传。

(3)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严格执行门检制度,检斤室每台秤要

2人进行操作,一名检斤员,一名复核员,对入库的每一车粮食

进行认真的检斤。保管员要认真坚守收购现场,对每一车粮进行

数量的核对,同时和复检员密切配合,保证入库粮食的质量。

2装仓环节

(1)粮食装仓要做到“五分开”即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

等级、不同水分、不同年度的粮食分开储存。

(2) 粮食入仓前,要做好仓房的检查工作,对仓房的质量、气密性、防潮、仓顶隔热层都要做好检查。同时对与仓房配套的通风设备、电子检温设备、照明设备等进行检测,做到一切完好无损。

(3)对入仓的粮食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按照中央临储粮的有关政策的要求,确保入库的粮食在中等品以上。

(4) 粮食入仓前要进行清杂处理。对入仓的粮食要过筛处理,减少杂质含量,同时在仓内派专人清扫粮堆表面的大型杂质。

(5) 保管员要对当天装仓的粮食进行汇总。每天装仓结束后,保管员要根据收购数量或内部移库证的数量进行汇总,形成装仓日结报单,与仓储统计、检斤员核对无误后记载保管帐,并将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6)粮食装仓结束后,化验室要对入仓的粮食质量情况进行复检,同时做好品质分析。保管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中央储备粮油专卡、中央储备粮实物台帐、粮情检查分析记录等。

(7) 粮食装仓结束后,要对粮面表层30公分拌入保粮粉,铺设检温电缆,配备手动检温探子。平整粮面,铺上踏粮板,最后关闭门窗,进入常年保管阶段。

3日常保管环节

1粮食入仓后,保管员每天要对仓库实行电子检温,分析粮温变化规律,绘制储粮三温曲线图,详细记载《临储粮粮情检查分

析记录》,如发现粮温变化异常,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另外保管员每三天进仓检查一次粮情,进行手动检温,与电子检温相对照,避免出现意外,同时填写《临储备粮检查记录簿》。粮办仓储成员每七天进行一次小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小组检查记录》。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有仓储主任参加的大组检查,认真填写《联合检查记录》。上级领导检查时,认真填写《领导检查工作记录》。如遇风雨天气,要进仓检查门窗是否密闭,仓壁、仓顶是否渗水漏雨,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随着季节的变化,适时做好机械通风。进入11月份后,选择有利天气进行降温通风,通风前化验室要对通风仓库的水分进行测定。通风时必须监控粮温、外温、外湿变化情况,安排专人每隔4小时对粮情检查一次,作好记录,通风结束后,化验室要对仓库的水分进行测定,保管员要根据通风中记录的各种数据填写《中央储备粮机械通风记录》。夏季尤其是进入7月中旬以后,仓内积温普遍较高,这时可利用有利天气打开窗户或开启轴流风机降低仓温,延缓粮食表层粮温变化。如果粮食局部发热或通风时出现死角,可利用多管通风机,进行局部通风降温。

3发现虫粮,及时处理。如发现虫粮,首先要确定害虫的密度、种类、抗药性和在粮堆中的部位,再根据粮食品种、数量、水分、粮堆高度、粮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等到情况,制定完整的熏蒸方案进行熏蒸。

4出库环节

1临储粮出库时,必须凭华粮吉林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或中央储备粮油出库单才能出库。

2临储粮出库前,要做好设备、器材、检验、检斤等各项准备工作,以便临储粮能顺利的出库。

3粮油出库时要认真填写《临储粮内部移库》,做到数量真实。化验室要对出库的粮油进行检验,做到质量良好。粮油出库后,及时进行帐实对照,核算粮食溢余或损耗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统计员、保管员、会计员核对出库无误后,核减库存粮油数量,调整帐卡。

二安全管理

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场所,如锅炉房、烘干车间、检验室、药品库,要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配电室要配备4只以上专用灭火器。

储粮仓房周边50米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源,储粮区要有消防设施、设备。

储粮区、资材区、仓内不准吸烟。

保管员、检验员及特殊工种的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机械通风、谷物冷却、粮食出入库等生产作业现场要设立安全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停机,由技术人员排除,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三、仓储费用定额管理

1、加强预算管理,控制费用

仓储管理的收购、烘干、装仓、日常保管、出仓环节的费用支出进行测算和预算。对各业务环节的每个细节,综合各种因素,制定出科学、先进、合理的指标,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仓储费用开支计划,纳入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通过加大仓储费用管理力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2、实行定额管理,减少费用

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环节的费用指标,要根据作业量、作业时间、强度,量化到用工、耗能、耗材、小修费,制定消耗定额、劳动定额和费用定额,促使仓储作业过程中厉行节约,减少费用。

3、加强核算管理,节约费用

要加强仓储业务环节的费用核算管理,在仓储保管费用形成过程中,依据核定的费用定额,对每一个仓储业务环节都应该分项进行单项、单人、单车核算或定额核算。通过严格的保管费用核算和管理,使每一项费用支出都控制在核定的范围之内。奖勤罚懒,节约费用。

4、加强环节管理,降低费用

收购费用(不包括仪器鉴定费)

收购检验费用。包括检验票证费用(新粮自然情况调查表、水分测定原始记录、原始检验结果单、粮油入库复查检验记录、粮油检验票证、其它用纸)、临时人员工资、耗电

检斤室费用(不包括衡器鉴定费)。包括收购进货凭证、结报单用纸、耗电、收购软件、其它办公费。

收购现场费用。包括收购期间每天卸粮用工工资、场地照明、输送机用电、其它零活用工工资、场地机械修理、零星工具和保管员、统计员办公用品等。

5、在工人作业用工上加强管理

保管员现场监督工人作业,做到活净底清,减少零活日工的用工量。

烘干上料时,尽可能把收购车辆直接卸到烘干塔里,以减少重复作业,减少攉粮入机的费用。

如大量用日工时,仓储部长和工人队长一起对所干工作分时分量进行预估用工量,并和工人直接包干,以防拖工,延工等现象发生。

6、加强和其它部门配合。

粮食水分的情况是储粮变化的必要条件,在同一环境条件下,总是水分高的粮食先发热霉变,而在同一粮堆内,又总是水分高的部位先霉变。因此入库的粮食水分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设想粮食入库水分高,粮食自然发热,仓储必然对发热粮食进行处理,进行攉库,机械通风,势必费工费电。所以仓储必须和化验人员配合把好入库粮食水分关。确保储粮安全。

仓储部2013-11-20

推荐第8篇: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实施细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金穗贷记卡

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总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0]174号)和《关于发行金穗乐分卡的通知》(农银办发[2011]330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规范推动营业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开展,结合贷记卡业务信控管理等相关规定和西安贷记卡汽车分期市场实际情况,本着操作简便、管理规范、风险可控、效益明显的原则,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是以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为平台,以金穗贷记卡为载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贷记卡分期付款,以达到购车目的一项业务。

按业务种类分为自有额度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方式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保证担保可由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其中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上限为20万。

本细则主要适用本车抵押或本车抵押+自然人担保方式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的办理流程。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担

保方式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的办理流程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操作规程》办理,只是放款环节采用乐分卡刷卡方式放款。

第三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期限分为1年、2年、3年,即12期、24期、36期。

第四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最低标准为1年3.9%、2年7.5%、3年10%,可以上浮。

第五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额度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金穗乐分卡授信额度为1万至100万元。首付款比例暂定不低于30%,汽车价格30万以上首付比例应相应提高,原则上汽车价格50万元以上,首付不低于40%。首付款不得使用我行信用卡支付。

第六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手续费支付方式

(一)按手续费支付对象划分

1、汽车销售商全额支付。

2、汽车销售商与分期付款购车客户按比例分担支付。

3、分期付款购车客户全额支付。

(二)按手续费支付次数划分

1、一次性全额支付:适合手续费由汽车销售商全额支付。

2、按月等额支付:适合分期付款购车客户全额支付。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经销商与担保方的准入条件

经销商要符合我行汽车分期商户的准入标准,并与我行签订《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商户业务合作协议》、《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补充协议》,开通商户分期功能。

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的担保资格及准入参照行内汽车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并经当地行贷审会审批;符合总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关规定的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担保人。

第八条 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客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年龄18(含)到60(含)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原则上具有西安市地区的户籍证明或在本地区具有居住房产;

3、信用记录和收入水平符合个人汽车贷款的有关规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4、购车行为真实,且能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

5、在农业银行开立借记卡或准贷记卡账户,并以此作为贷记卡约定还款账户,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个人信用等级应在B级以上;

7、符合贷记卡资信评级条件(新客户)和经办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客户申请需出具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2、户口簿户主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4、财产共有人(配偶)的承诺书。

5、个人收入证明(注:客户个人资产负债比率不得高于55%);

6、房产证明(必须为申请人或配偶名下的);

7、车辆保险单(车辆商业险保单)、车辆发票及合格证;

8、首付款凭证;

9、客户本人在农行开立的同一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借记卡及复印件;

10、他行优质客户,需提供他行存贷款证明、贷记卡领卡、用卡证明、金融资产证明等;

11、客户为私营企业的业主、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近三个月缴税记录。对于私营企业主,其企业的纳税证明可视同为个人的纳税证明,纳税额按其在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

12、目标客户(见《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目

标客户营销贷记卡实施意见》(试行)农银陕营办发„2011‟123号)中借记卡或准贷记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客户,已签约的目标客户,需提供通过PCRM系统打印的客户基本资料表;未签约的目标客户,需提供通过ABIS系统或PCRM等系统打印客户借记卡(准贷记卡)存款、交易、消费等明细,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以及个人贷款情况;

13、在我行办理住房按揭的客户。(以本车抵押办理分期业务,应符合客户个人资产负债比率不得高于55%的规定);

14、提供个人年缴纳住房公积金达4000元以上(含)以上证明和以下证明的至少一项:近三个月的银行存折流水、近三期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定期存单、汽车行驶证、缴税记录、国债凭证、有价证券(股票、基金)、投资理财证明和投资收入证明等。

15、政府机关、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电力石油、文教卫生、新闻媒体、律师、事业单位等优势行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

16、满足以上1至11条条件且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客户,可按自然人保证担保、本车抵押方式办理汽车分期业务;除满足以上1至11条条件且满足12至14条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的客户(11至14条为或有关系),可按免抵押、免担保方式办理汽车分期业务。

17、除本车抵押外也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并提供相应担保资料:

(1)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学历证明、职务证明、职称证明、存款证明、房产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以本车抵押+自然人担保方式进行担保的,应分别提供上述资料。

(三)个人征信存在以下逾期状态需补充佐证:

1、由于数据更新时限延迟,信用报告上显示有当前逾期,但客户已还清,应提供还款凭证。

2、属于在认定时不列入逾期期数的小额拖欠,需要提供还款凭证。

3、借款人信用卡呈冻结或止付或呆账状态,须出具相关银行情况说明,证明其非恶意逾期。

4、信用卡透支利息年费逾期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 发卡流程

第九条 发卡流程

(一)受理申请。客户与汽车销售商达成购车意向,客户填写《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审批表》;经支行调查人员查询个人征信,征信报告不为C、D级或能提供征信

佐证的,可办理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

(二)支行分期业务营销人员职责:

1、要求客户提供上述第二章第八条

(二)所需资料;

2、辅导客户填写金穗乐分卡申请表;

3、签订告知事项书;

4、两名客户经理与客户面谈并做好笔录,

5、客户出具承诺书;

6、两名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实地调查,并在资料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签字确认;并现场照相留存,证实现场调查真实性;

7、签署《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

8、将所有资料提交支行调查岗,要求在一天之内办结。

(三)支行分期业务受理人员职责:

1、打印客户征信报告及身份核查信息;

2、复审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

3、对客户进行电话调查,核实客户及联系人信息;

4、签署《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审核意见并盖章;

5、对档案装订成册并编号;

6、建立交接登记簿;

7、绑定借记卡卡号正确性核对;

8、将资料提交至营业部,要求一天内办结。

(四)贷记卡审批人职责:

1、贷记卡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按权限审批汽车分期业务;

2、贷记卡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汽车分期乐分卡时,要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发行金穗乐分卡的通知》(农银办发„2011‟330号)要求,根据不同授信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3、原则上一个工作日内提交省行。

(五)授信额度支行推荐权限参照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每份资料均须支行主管行长审核签字上报。

第四章 乐分卡放款及本车抵押登记、撤押流程 第十条 放款及本车抵押登记操作流程:

(一)客户领卡。经办行在收到乐分卡卡片后,应及时通知客户到网点签字领卡并当场激活,经办客户经理须监督客户至约定分期商户的POS机上完成分期交易,并收回一联POS签购单留档;同时告知支行业务人员填写贷记卡锁定码申请书,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营业部(信用卡中心)处理。

(二)信息核对。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手续并将该车辆相关材料移交经办行客户经理,经办行行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料应认真核实购车发票、完税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保险单、行驶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对每个要件记载的车主、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价、购销方等信息是否一致,

与发放贷款前银行取得的分期付款申请表、购车合同、首付款证明、《金穗贷记卡汽车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等文件中的记载是否一致,确认申请人分期购车行为真实性。

(三)抵押登记。以本车抵押的客户需提供汽车登记证书、《车辆抵押合同》及《金穗贷记卡汽车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由经办行负责至车管所办理抵押手续。汽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商业险保单、车辆购臵税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与卡申请资料及抵押手续相关资料合并留存支行保管,其中保单原件与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入库保管。

(四)还清分期款项后的撤押。抵押人还清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透支额后,向经办行提出撤押申请,由经办行提交信用卡中心,等卡中心确认客户结清汽车分期款项后,经办行负责出具《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车管所制式),与抵押人共同到车管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最后经办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作签收登记。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档案管理

为便于档案管理,要求对所收存、整理和记录的、能够真实反映业务处理过程中所规避风险的各种资料进行保管、留存,统一由信用卡中心装订成册保管,各经办网点保留资料复印件。档案管理必须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包括乐分卡);

2、申领人及财产共有人(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3、申领人收入、居住、财产、工作单位等情况的资信证明材料;

4、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安系统身份核查记录;

5、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审批表;

6、首付款凭证复印件;

7、购车合同、发票、完税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8、客户承诺函;

9、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10、动车抵押清单

11、金穗贷记卡汽车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12、汽车登记证书及抵押登记合同复印件;

13、金穗乐分卡签收单

14、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操作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二)若上级行有新的操作规范、操作规程,内容与本

操作指引存在冲突之处,以上级行为准。

(三)本操作细则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附件1-1:《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审批表》 附件1-2:《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附件1-3:借款人收入证明 附件1-4:客户承诺函 附件1-5: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附件1-6:同意抵押承诺书 附件1-7:汽车分期业务面谈笔录 附件1-8:乐分卡签收单及用卡须知 附件1-9:锁定码调整意见单 附件1-10:动车抵押清单

附件1-11:汽车分期购车刷卡台账 附件1-12:乐分卡申请表 附件1-13:保证人承诺书 附件1-14:车辆抵押登记台账 附件1-15:汽车分期付款档案目录

附件2 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汽车分期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环节风险,促进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有效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从用于分期购车的贷记卡(乐分卡)申请下来的刷卡放款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与日常跟踪管理、担保物(人)监管、风险预警与处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用收回和总结等。贷后管理应遵循“分层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实时监管,快速处理”的原则。

二、经办行与营业部信用卡中心职责

1、经办行职责。

(1)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根据业务流程、风险特点和业务管理要求,制定本行的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后管理方案。

(2)乐分卡管理。乐分卡的保管、领用、刷卡放款、还款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发行金穗乐分卡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乐分卡卡片一律邮寄到经办行,专人接收保管。经

办行在收到乐分卡卡片后,应立即通知客户到网点签字领卡并当场激活,经办客户经理须现场监督客户在约定分期商户的POS机上完成分期交易,严格防范虚假交易、挪用授信额度等业务风险发生。必须绑定一张我行准贷记卡或借记卡作为约定还款账户。要告知客户每期还款资金必须存入绑定卡,以实现自动还款,如还款日绑定卡片余额不足的,必须将应还款额直接存入乐分卡。

(3)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经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抵押手续的办理。联系抵押人于缴交首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原件由经办行持有。

(4)抵押车辆保险的要求。经办行应要求车辆抵押人办理交强险,并连续投保以经办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除交强险外,其他保险单据原件由经办行保管。保险期限应不早于最后一期分期付款还款日。

(5)日常跟踪和回访。客户经理应每月定期收集汽车分期客户还款情况,通过多种渠道搜集行业、市场、客户公开信息,跟踪客户和担保人的情况。还要定期走访客户,及时掌握抵押车辆的实时状况。

(6)定期分析。客户经理每季度对客户的贷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撰写《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报告中至少包括客户目前的基本情况、还款能力分析、风险因素分析、

结论及工作措施建议。《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由客户经理签字后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主责任人阅签。

(7)风险预警与风险化解。发现风险预警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报告,实施风险化解措施。

(8)报告。向经办行行长、贷后管理例会、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9)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对未移交的不良贷款,制定处臵方案(按规定未移交专业资产处臵部门前),并组织实施。

2、营业部信用卡中心职责。

(1)对辖内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经办行的贷后管理工作流程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评价,定期进行风险分析。配合经办行进行客户还款情况查询。

(2)定期检查经办行在乐分卡管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车辆保险等重要业务环节办理流程的规范性和时效性。检查经办行是否按要求妥善保管车辆抵押权利证书和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的经办行,卡中心下发风险提示和整改通知,甚至暂停问题行的该项业务,直至经办行按要求纠改。

三、风险预警及处臵

风险经理主要通过贷记卡外挂系统监测客户具体风险和车贷业务整体风险情况。

1、贷记卡贷款资产分类

正常类:指未到贷款到期日的贷款;

关注类:逾期期限为1至89天(含)的贷款; 次级类:逾期期限为90至119天(含)的贷款; 可疑类:逾期期限为120至179天(含)的贷款; 损失类:且逾期期限为180天(含)以上的贷款或者逾期期限在180天以下,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款项;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款项。

2、逾期客户细分

记忆类:因忘还、少还造成逾期的借款人; 家庭类:因借款人婚姻状况不良而逾期的借款人; 资金类: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因工作关系变换收入减少的借款人;

官司类:因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者发生经济纠纷后造成逾期;

恶意类:因借款人主观恶意骗贷的。

3、逾期客户处理方法

关注类:贷后管理专员至客户工作经营场地查看借款人是否正常经营、了解客户逾期原因,请客户明确还款时间。将具体结果做好记录后上报贷后管理部经理;

次级类:每周保证两天客户经理至客户工作经营场地及客户住址与客户沟通客户真实经营情况和资金回收情况,下达“催收贷款通知函”至客户本人或客户直系亲属。加大压力,让客户明白逾期时间越长责任越大、罚息越多。做好催收记录并及时上报;

可疑类:至借款人家中,告知借款人亲属逾期后果,加大影响。有提供担保的,至担保人家中及工作场地告知其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使担保人明白借款人不还款情况下,担保人应代其还款的严重性,达到担保人同时催收的目的;

损失类:通过起诉、处臵抵押物等司法追索方式催收,并做好前期准备。

四、到期管理

客户还清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透支款项后,向经办行提出撤押申请,由经办行提交信用卡中心,等卡中心确认客户结清汽车分期款项后,经办行负责出具《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车管所制式),与抵押人共同到车管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最后经办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作签收登记。

五、其他

1、除本细则内容以外的贷后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要求,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2、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抵押车辆)移交后的处臵按照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业银行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

4、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推荐第9篇: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具体包括:

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企业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已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

3.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并能够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4.除以上三种类型以外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一般博士后。

学校鼓励招收世界著名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校内博士后:学校博士毕业生申请到学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学校批准招收的博士后。

四、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

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3.申请者能够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必须全时脱产到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能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作一般博士后(可申请作校内博士后)。

(二)申请者应向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报送);

2.两位本领域专家推荐信(留学回国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教授专家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学位论文等材料。

五、招收博士后的程序

(一)各院、系(所)公布招收博士后的信息,申请者网上申请。

(二)各院、系(所)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关教研室或申请者选择的合作导师审阅,并提出意见。

(三)院、系(所)组织面试考核小组,统一对已确定的面试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可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择优招收。

(四)院、系(所)为面试通过的待进站人员发放《给待进站人员的信》,院、系(所)根据待进站人员确认的进站时间,通知其准备进站审批材料。京外人员应到清华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

(五)院、系(所)向校博管办报送申请材料如下:

1.《拟录用博士后登记表》

2.《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和报送)

(六)院、系(所) 招收不同身份申请人员的补充说明:

1.企业联合人员:与企业联合招收的人员主要由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院、系(所)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查,并将商定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审核。

2.在职人员: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人员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院、系(所)必须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入境等手续,并应为外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

六、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一)学校每月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报批手续(寒暑假除外),各院、系(所)应在每月最后1个星期一将进站审批材料交博管办,进站报到时间一般在次月上旬。留学回国、企业联合、二站、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办理进站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拟进站人员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下(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办公室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

6.来校前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7.《流动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8.《流动站审批意见表》

9.《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必须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所在部队政治部开具的《同意全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 与企业联合招收人员的材料详见《企业联合人员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外籍人员的材料详见《外籍及港澳台人员进站需递交的申请材料一览表》。

(三)各院、系(所)须认真审核进站审批材料,填写《博士后进站材料审核表》并与进站审批材料一起交到博管办。

(四)经博士后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后,博管办为拟进站人员发放录用通知,拟进站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来校办理进站手续。

七、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即来校报到日期当月算起满24个月。特别需要可以申请提前、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

2.申请提前出站:若确因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一个月将《提前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对于批准提前出站的博士后,则从批准出站日期次月起,不能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博士后提前或延期限申请一次。

3.申请延期出站:若确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至多三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两个月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延期期间博士后子女上学问题按照清华附属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博士后不能继续享受学校的工资、医疗等博士后待遇,博士后的工资、住房等待遇依据延期报告审批意见解决。

4.申请二期博士后:若确实因为学校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可以在本流动站作二期博士后,博士后与合作导师须提前两个月将《二期博士后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并重新签订《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二期博士后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两年。合作导师须按照学校招收博士后需交经费标准交纳日常经费,博士后待遇不变。

(二)博士后中期考核

1、各院、系(所)每年对进站一年左右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办法(试行)》),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将《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交博管办,并入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博士后本人。

2、各院、系(所)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人数不超过当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各院、系(所)要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和分析原因,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等;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退站。

3、中期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则为考核不合格;中期考核结果为“中”及以上等次的则为考核合格。对考核合格者将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起执行。

(四)其它

1、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一式四份),院、系(所)保留一份用于博士后出站评审,交博管办一份备案,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各一份。

2.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按退站处理,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 博士后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第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在第一站进站起薪执行16级薪级工资。具体详见《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清校发[2006]64号)。

(二)住房

博士后住房配备基本家具、电器、电话等设备,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租借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医疗待遇

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偶、子女的随流

1.在站期间博士后落短期常住户口。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办理暂住证,博士后持院、系(所)介绍信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换取介绍信,去中关村派出所办理。

2.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可到博管办开具配偶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博士后配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调动等手续。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可协助博士后配偶在校内寻找临时性工作。

3.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其医疗、调资、职称等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4.博士后子女入学、入园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工子女入学、入园的规定以及附属学校、幼儿园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持博管办介绍信等材料办理入学、入园手续。博士后子女为北京市户口,附属学校不再接收其入学。

5.博士后办理出站时,可凭国家人事部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在职博士后待遇

在职博士后不享受学校的住房补贴待遇,其医疗待遇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对于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并且不提供工资停发证明的,学校将不为其发放工资。对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在北京市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或入园问题。

(六)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和深圳研究生院招收的博士后的工资、住房、医疗以及子女入学、入园等待遇由企业和深圳研究生院负责。

九、博士后出国

博士后在站期间,若确因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出国,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办理短期出国(进站后两个月和出站前两个月内一般不能申请办理出国):

1.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博士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出国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博士后,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需要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博管办备案。

上述两种情况出国的相关手续同学校教职工,由院、系(所)审批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对于出国逾期30天以上不归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院、系(所)报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由院、系(所)报人事处劳资科。

3.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探望配偶或旅游应尽量利用假期,相关手续办理与教职工相同。

(二)出站后出国:博士后出站后出国,必须将本人的人事关系和户口转出学校,到当地办理出国手续。博士后本人的人事关系应转到家庭所在地人才流动中心,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派出所。

十、科研资助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

博管办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8月),博士后须按博管办通知的时间及时进行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表交院、系(所)。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二)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是江苏省中大集团资助的博士后科学基金,主要用于相关专业的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具体办法见《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按博管办通知时间申请。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适合申请其中的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其它校内外基金均在院、系(所)和科研院办理。

(四)财务处对博士后所申请到的各种基金的使用,均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但经费使用时应有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具体办法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十一、博士后出站

(一)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当月计起满24个月即为应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出站、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的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被批准出站时间。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二)博管办在博士后应出站时间前两个月将《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发给院、系(所),由博士后合作导师转交博士后,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院、系(所)负责组织博士后期满科研工作的评审,评审须聘请3~5名校内外专家,一般有一名校外专家,一名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成员,评审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试行办法》),并做出考评意见,考核结果记入其个人档案。

(四)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合作导师和院、系(所)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五)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者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级以上干部管理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不同意双向选择的博士后, 如出站前博士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可自主择业。

(六)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办理出站程序》和《博士后办理出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要求,办理出站手续。

(七)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博士后,办理完期满出站手续后应及时回单位报到。

(八)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为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开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并为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开具迁落户口介绍信。

(九)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应将本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交到博管办,对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校内博士后由学校颁发博士后证书。档案馆将博士后的档案材料转到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十)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批准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博管办将其人事档案转出学校。 十

二、校内博士后

经学校批准,我校博士毕业生到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称为校内博士后,校内博士后不到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注册。其本人及家属的户口按教工办理,在站期间按照一般博士后进行管理,但不享受国家关于博士后的相关政策,包括不能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出站时按教工调动办理出站手续。

十三、学校相关职能单位的职责

(一)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工作证、工资待遇等。

(二)档案馆人事档案部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出。

(三)房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电器及电话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五)校医院负责博士后的医疗。

(六)国际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的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有关出国的事宜。

(七)科研院协调各院、系(所)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和成果奖的申报等。

(八)幼儿园、附小和附中负责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园和入学相关事宜,包括政策咨询、接收和转出手续的办理。

(九)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出等手续。

(十)图书馆负责接收博士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十一)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事业编制教职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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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实验学校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初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学校中层校中层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校中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定、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校中层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学校中层干部。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中层校中层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校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任期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校中层干部考核内谷: (一)思想政治素质(20分)

能不断学习,提高理论素质和思想水平,有大局意识、吃苦在前、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廉洁自律, 能主动广泛地听取普通老师的意见,及时采纳合理建议,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学校政令畅通、团结协作、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组织管理能力素质(20分)

与本职岗位相关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领导能力、办事效率、开拓创新, 能根据学校工作,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计划,在落实的过程中,做到有检查、有总结、有反馈、有执行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等能力。 (三)工作表现(20分)

办事讲实效,办事讲求效益,不拖拉,不借故推脱;工作有创新,成绩有突破;能带领一线教师共同发展。 积极参加学校各类会议和活动,不无故缺席,在校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四)工作实绩(40分)

首先自己的专业素质过硬,真正能做好本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起到引领,并能指导其他普通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能把分管的年级带好,所在岗位或部门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能做出成绩 。包括教学效果和质量、工作效率和成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成效等。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个别谈话;(四)调查核实; (五)撰写考核材料;

(六)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七)反馈。

第十条 考核准备: (一)拟定考核方案; (二)组建考核组;

(三)考核组与被考核对象商定考核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被考核对象作本人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述职会议人员:

学校中层干部成员;

第十三条 个别谈话的对象要注意代表性,各类型、各层次都应有代表列入,应包括考核对象本人,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 校中层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校中层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考核对象的优点、成绩、存在的不足、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以及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十六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组会议决定,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七条 对中层领导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校中层干部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二十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一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第二十二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校中层干部中不能坚持原则,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五)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中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组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校中层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意见反馈给部门校中层干部后,校中层干部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组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校中层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并追究责任。

第11篇: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 细 则

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发《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有关条文解释(第1号)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

2005年2月23日下午,省建设厅在福州组织在榕的建筑节能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召开第一次会议,就《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1个多月来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就将有关条文适用过程中的问题通知如下:

1、省标《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中“居住建筑”范围包括哪些?

答:“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建筑(约占92%)和集体宿舍、托幼建筑以及使用功能比较简单、安装分体式空调器作为采暖空调设备的公寓式住宅、招待所、旅馆。使用功能复杂、安装有中央空调系统的招待所、旅馆的节能设计,目前应按《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GB50189-93执行。

2、带有阁楼或闷顶的斜屋面是否要做节能设计?

答: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阁楼层使用的斜坡屋面和带闷顶的斜坡屋面,不管有否开天窗还是老虎窗,其斜坡屋面一律做节能设计使屋顶的传热系数K≤1.0w/m2.K。

3、做节能方案设计时,优先考虑外墙方案还是外窗方案?哪个综合性价比高?

答:从综合性价比和施工角度考虑,优先选择“外窗+东西外墙”的节能方案,若选用“外窗+东西外墙”的节能方案后还达不到节能要求时,再增加“南北外墙”节能方案进行弥补。

4、框架结构的柱和梁的热工计算如何考虑?

答:考虑框架结构的柱和梁占墙体的面积比很小,因此热工计算时可以忽略不计,仍按整栋建筑外墙面进行热工计算。以上解释同时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来电来函反映,我们将不定期组织咨询专家组讨论形成意见后,予以答复。

第12篇: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急队伍管理实施细

附件40 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急队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应急队伍建设与 管理,切实防范和有效应对重特大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及对公 司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修复损毁设施, 快速恢复电网稳定运行,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国 家电网公司应急队伍管理规定》、《江苏省电力安全生产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等,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和公司应急管理工 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应急队伍建设原则、组织体系、保障体系、技术培训、预案演练、现场处置等方面,对公司 系统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用于指导公司系统 内各单位健全应急队伍体系,规范应急队伍管理,完善应急 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 省公司)及所属各市供电公司、省检修分公司。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省公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队伍建 设与管理的标准和制度,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负责公司管辖范围内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省公司层 面应急队伍组建、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队伍装备的调配;负 责指挥协调公司系统内跨单位的应急处置,并接受国网公司 的应急调度和指挥。

第六条 省检修分公司负责 220 千伏及以上线路与变电 站设备抢修工作,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做好本 单位及各检修分部应急队伍组建、管理等各项工作;指挥协 调本单位内部应急处置;接受省公司的应急调度和指挥,完 成应急处置任务;开展应急队伍信息收集、统计汇总、上报 工作。

第七条 各市供电公司负责35-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线路 与变电站设备抢修以及辖区内配网抢修。负责按照本实施细 则和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应急队伍组建、管理等各项工作; 指挥协调本单位内部应急处置;接受省公司的应急调度和指 挥,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开展应急队伍信息收集、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 各应急队伍的所在单位应按照上级要求,负责 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参加技能培训、预案演习等活 动,并负责汇报相关应急队伍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队伍的组建原则

第九条 根据省公司管理模式和江苏电网地域分布特 点,省检修分公司及各市供电公司应分别设立应急队伍。应 急队伍人员数量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要求,结合设备运行维护 管理模式、电网规模、区域大小和出现大面积电网设施损毁 的几率等因素综合确定为省公司层面应急队伍人数800名, 省检修分公司 2800 名,各市供电公司为 700 名;应急队伍 中输电、变电专业人员数量原则上按3:1配备。 第十条 省公司层面应急队伍以省送变电公司、外协单 位司部分人员为基础组建。省检修分公司以本单位人员为基 础组建。各市供电公司以市检修公司、县配电工区、外协单 位企业人员为基础组建,若需由多家施工企业人员联合组建 时,应明确一个施工企业作为主体组建单位。 第十一条 应急队伍的人员构成和装备配置应符合主辅 专业搭配、内外协调并重、技能和体能兼顾、气候和地理环 境适应性强等要求。

第十二条 应急队伍按照归属单位进行分级管理,省检 修分公司应急队伍由省检修分公司负责管理,各市供电公司 应急队伍由所属供电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组建单位应加强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 建设,做到专业齐全、人员精干、装备精良、管理严格、反 应快速、作风顽强,不断提高电网设施应急处置的综合能力。 第四章 应急队伍的调配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跨省救援由国家电网公 司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应急队伍分布情况,通 知省公司并统一调配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省公司区域内跨单位救援:发生以下情况时, 由省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应急队伍分布 情况,组织省检修分公司和各市供电公司在其管辖范围内统 一调配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

(一)出现大面积电网设施受损,省检修分公司或市供 电公司现有应急队伍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时;

(二)出现重特大事故,省检修分公司或市供电公司现 有应急队伍无法满足需求或其它原因无法及时到达现场时;

(三)根据上级要求参加社会应急救援等活动。第十五条 地市内部救援:各市供电公司管辖范围内出现 大量电网设施受损、事故抢险时,由市供电公司应急指挥中 心负责统一调配本单位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第五章 应急队伍的管理

第十六条 省检修分公司、各市供电公司应明确应急队 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应急队 伍的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做好技能培训、装备保养、预案编 制和演练等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队伍设队长一名,由应急队伍所在单位 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和领导现 场应急处置;设副队长两名,分别由分管领导担任,协助队 长开展工作。其中一名负责技能培训、预案演练和现场应急 处置,一名负责装备保养、后勤保障和外部协调。 第十八条 应急队伍成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参加本单位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应按照应急队伍工作计划安排,参 加技能培训、装备保养和预案演练等活动。应急事件发生后, 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集中管理直至应急处置结束。 第十九条 应急队伍应常设办公室,负责应急队伍日常 管理与工作协调、技能培训、装备保养、预案编制和演练等, 具体工作可由所在单位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做到分工 合理、职责清晰、标准明确。

第二十条 省检修分公司、市供电公司层面的应急队伍 正(副)队长、办公室负责人分别由省检修分公司、市供电 公司下文明确,并随人事调整及时予以调整。各应急队伍单 位应发文明确应急队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并报省公司备 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队伍日常值班可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值 班合并进行。应急事件发生后,应单独设立 24 小时应急值 班。

第二十二条 应急队伍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日常 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预案演练、装备保养、信息报 送、业绩考核等。

第二十三条 应急队伍人员每年除应按公司有关要求进 行专业生产技能培训外,还应安排登山、游泳等专项训练和 触电、溺水等紧急救护训练,掌握发电机、应急照明、冲锋 舟、生命保障等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 技能培训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省公 司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应配备应急队伍各种技能培训所需的 训练和演习设施。

第二十五条 应急队伍应按可能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编 制应急预案,贴近实战,滚动修编。预案内容应包括组织机 构、技术方案、安全质量监督、后勤保障、信息报送等各个 环节。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和演练经批准后方能执行。每年 至少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开展演练评估,及时修订完 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应急队伍应配备电气专业装备、通讯及定 位装备、运输及起重装备、发电及照明装备、生命保障装备、基本生活装备。主要以各单位现有主业、集体施工企业装备 为主。省公司视具体情况增添应急处置专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 与正常生产工作共用的应急装备,可与本 单位正常生产装备设施共同存放和保养。属应急处置专用的 装备设施,应按相应规定设立专用仓库妥善存放和按时保 养。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急队伍负责人出本省或本单位设 备管辖区域外工作的,应分别向省公司、省检修分公司或市 供电公司安全应急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条 应急队伍中若有超过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在外 省或本单位设备管辖区域外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向省安全应 急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一条 应急队伍接到应急处置命令,即应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准备包括: 应急队伍成员结集待命、保持通讯畅通、检查器材装备和后 勤保障物资,做好应急处置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应急队伍从接到应急处置命令开始至首批 人员到达应急处置现场的时间原则上应不超过:200km以内, 4小时;200~500km,12小时;500~1000km,24小时。 第三十三条 应急队伍执行应急处置任务期间,按公司 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受援单位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监督 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应急处置任务时,应根据承担任务性 质和现场外部环境特点,设立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监督、物 资供应、信息报送、医疗卫生和后勤保障等机构,确保指挥 畅通、运转有序、作业安全。 第三十五条 应急队伍执行应急任务时应统一着装和徽 标。

第三十六条 应急处置期间应始终保持通讯畅通,为应 急处置决策快速、准确地提供信息。

第三十七条 应急队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 定,做好废旧物资材料回收和工程、设备及资料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后,应急队伍应及时对 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在 15 天内向上级有 关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大应急队伍建设资金投入,专 款专用,及时添置和更新应急装备设施,确保技能培训、设 备保养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 省公司安全应急办公室应定期对应急队伍进 行检查和考核,并召开应急队伍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布 置工作、交流经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 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管辖

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

(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可以报请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查。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见附1),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调查准备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填写《反洗钱调查审批表》(见附2),报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当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调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必要时,可以抽调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工作人员作为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前,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制作《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见附3,附3-1适用于现场调查,附3-2适用于书面调查),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 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要求其进行相应准备。

第四章 调查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组实施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实施反洗钱调查时,调查组应当调查如下情况: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三)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四)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组长应当向金融机构说明调查目的、内容,要求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的工作时间进行。

询问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也可以在被询问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询问时,调查组在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询问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见附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按要求在修改处签名、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被询问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被询问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询问笔录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下列资料:

(一)账户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变更或注销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二)交易记录,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交易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

(三)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资料。

查阅、复制电子数据应当避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封存期间,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见附5)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封存清单上注明。

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对封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

第五章 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先行紧急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应当在紧急报案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填写《临时冻结申请表》(见附6),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制作《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7),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按要求执行。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金融机构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制作《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8),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六章 调查结束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查清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后,应当及时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见附9)。

第三十二条 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时,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一)经调查确认可疑交易活动不属实或者能够排除洗钱嫌疑的,结束调查;

(二)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调查报告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结束调查的,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解除封存通知书》(见附10),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封存。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直接报案的,应当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结束或者报案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实施细则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制定式样,反洗钱调查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接收及调查操作程序》(银办发[2004]18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制定的其他规定(不含规章)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14篇:国电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责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总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细则规定了托电公司化学监督职责、工作内容与要求。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托电公司化学监督工作。本标准中的有关职责分工,是根据上级领导单位有关规定以及本厂专业设备区域划分和人员配备情况而制定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共同搞好化学监督工作,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和拒绝执行。本细则适用于各级主管监督工作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化学监督工作人员。

化学监督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的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托电要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与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改、停用等各阶段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引用标准

本细则参照采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制度》、《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和设备、材料的技术说明书。

3工作内容

3.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要求,实施化学监督及拟定有关的技术措施。

3.2正确及时监督补给水、凝结水、给水、循环水、内冷水等的质量;及时反映设备系统中水、汽、氢等质量状况;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及时与值长和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向有关上级汇报。

3.3 按现行国标、行标及集团公司要求,定期做好汽轮机油、抗燃油、变压器油的监督检测,掌握油品质量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

3.4 按规定做好入炉煤的化验工作,为指导锅炉燃烧工况的调整提供依据,节约能源,降低发电成本。

3.5 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热力设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参数及化学监督指标,做好化学清洗及停、备用设备防腐保护中的化学监督工作。

3.6 做好主要被检设备大小修中的化学监督检查工作及修后的质量验收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向有关上级汇报,并督促落实。

3.7 发生水、汽、氢、油异常,及时组织分析并做出处理措施和意见,事后应写出专题总结。

3.8化学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对热力系统中水汽质量监督,保持良好的汽水品质,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的腐蚀、积盐、结垢;加强电气充油设备的油质监督和汽轮机油、抗燃油的油质监督;加强对氢气质量的监督,防止发电机氢气纯度和湿度超标;加强燃料和灰的监督,配合锅炉调整燃烧工况,提高锅炉热效率;通过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设备隐患,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4公司有关部门化学监督职责

4.1总工程师职责:

4.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化学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技术措施等;负责监督、检查全厂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的情况。

4.1.2定期组织召开全厂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检查、协调、落实本厂化学监督工作,交流总结技术监督工作经验,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4.1.3将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并做好协调工作;负责对不同部门技术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裁决与认定。

4.1.4 组织建立健全化学监督检测手段和试验室,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对化学监督人员的培训,按分级管理原则,要求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化学监督专业水平。

4.1.5负责对全厂技术监督工作各类报表的审查。

4.1.6组织对所管辖的运行设备进行化学监督,对设备的维护检修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如实上报,并按要求报送各种化学监督报表及计划总结等。

4.1.7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主要设备的调整和化学清洗工作,督促做好设备防腐、防垢、防止油质劣化、降低汽水损失和油耗、各种水处理药耗以及燃料的质量监督工作。

4.1.8主设备大修时,组织好化学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落实实施方案,并在检修后组织验收。

4.1.9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工作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上报北京大唐和华北电科院。

4.1.10组织协调热机、电气、热控、燃贮等相关专业,搞好化学监督年度技措及更改工程等项目的实施工作。

4.1.11组织协调发电部各级领导共同搞好机组启动、运行中的化学监督以及水、汽、氢、油、燃料质量异常情况的处理工作。

4.1.12组织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与化学监督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建立严格的化学监督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并与部门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4.2设备部职责

4.2.1负责化学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尤其是循环水加酸加水稳剂压力混合器一旦发生缺陷,必须立即进行检修,以免影响循环水的化学监督工作。

4.2.2负责与化学监督有关的油样、灰渣样品的定期取样工作。机组运行中,若汽轮机油颗粒度不合格,应立即连续滤油,确保油质合格;运行中汽轮机油和抗燃油应定期取样送检颗粒度,抗燃油每月一次,汽轮机油(润滑油)每季一次,试验结果及油的净化和防劣工作总结每月25日前报发电部。机组大、小修时,要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油系统的检修质量及冲洗、滤油时间;若颗粒度不合格,不准启机。

4.2.3对化学设备系统的改造、设备的增减应提前通知发电部,相关方案或措施应经过发电部的审核后才可予以实施,以保证获得经济合理的效果。

4.2.4做好运行中汽轮机油、抗燃油的管理、净化和防劣工作,及时根据油化验结果进行滤油或换油工作,并及时送样再次化验确认。油系统补油、换油时,必须征求化学监督人员的意见。

4.2.5每月对在线化学仪表校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按照DL/T677-1999《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的要求,完成在线化学仪表检验、校对及失效部件更换等工作。加强对制氢站、发电机、氢气系统的湿度、纯度和氢漏在线仪表的连续监测维护,定期校验,确保仪表准确可靠。

4.2.6每月20日一次主变色谱分析,机组启动一年后一季度做一次色谱试验,试验结果每月25日前报发电部。

4.2.7热力设备检修前,应征求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的意见,特别是对割管的要求,应纳入检修计划,并及时将割取的管样交给发电部化验班,在割管部位焊接监视管段。热力设备解体检修时,在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或化学人员检查前,不得清除设备内部沉积物,也不得在这些部位进行检修工作。

4.2.8确保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种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真空表、温度表等配备齐全、准确可靠,并做好定期校验及维护工作。

4.2.9负责做好运行变压器油的管理、净化、防劣维护等工作,油质及色谱分析结果出现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主要充油电气设备大修及吊芯(罩)检查或补油、换油时,应通知油化验人员分析新油品质,合格时方可换油;换油后应做好详细记录。运行设备补油或换油时,应通知化学技术监督人员备案。

4.2.10配合发电部进行热力设备停备用防腐保护方案的实施。

4.3发电部职责

4.3.1负责日常水、煤、油、汽、氢气的化学检测、化验。

4.3.2负责统计、编制运行化验和试验室化验监督的报表。

4.3.3负责贯彻执行化学监督制度和有关上级文件的要求。

4.3.4负责组织异常情况的分析并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措施。

4.3.5每月3日前向大唐公司主管部门和华北电科院上报化学监督报表。

4.3.6负责热力设备停备用防腐保护方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4.3.7对有关化学监督的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4.3.8按现行国标、行标的要求,定期做好汽轮机油、抗燃油、变压器油及燃料的监督检测,掌握油品及燃料质量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并上报。

4.3.9参加主要被监督设备大小修中的化学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及修后的质量验收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上报总工程师及生产职能部门,并督促落实。

4.3.10热力设备检修时,应检查除氧器、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汽轮机叶片、隔板及凝汽器、辅机换热器管的结垢、腐蚀情况,并进行垢量测定。

4.3.11每月2日前发电部燃料主管将燃料统计月报表交给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

4.3.12参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与化学专业有关的设计审查、方案措施的制定及设备选型工作。尽早介入施工安装、调试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水汽系统及各类设备的构造、工艺和材质,加药、排污装置的型式,水汽取样器、在线化学仪表的安装地点,设备系统的防腐措施以及水处理材料的储存等情况,并参加验收工作。对影响水汽质量等的设备缺陷和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处理。5发电部化学监督工作内容

5.1化学试验室岗位

5.1.1每旬对每台机组的所有运行化验项目进行抽查一次,对异常结果立即进行再次化验和确认,同时汇报化学主管,每旬旬末将抽查结果报给化学主管。

5.1.2每2至3个月报1次化验器皿药品计划,计划得到化学主管的审核批准之后才可上报。

5.1.3对每批大宗药品进行入厂化验,并填写验收报告,每月月初将上月验收报告汇总结果报给化学主管,对化验结果为不合格的药品材料需立即汇报。

5.1.4每月月初将上月化验器皿药品消耗数量汇总结果报给化学主管,每季进行1次化验器皿药品库存数量的盘点,及时补充库存,避免积压药品。

5.1.5每周一次主机润滑油、抗燃油水份及外观测试。

5.1.6每2周一次电泵油、密封油、小机润滑油水份及外观测试。

5.1.7每季度进行一次主变A、B、C相油质简化分析。

5.1.8每季度进行一次高厂变和高公变的简化分析。

5.1.9每季度对润滑油、抗燃油合格率及油耗进行统计、充油电气设备异常气体分析报表统计。

5.1.10机组大修、小修过程中,做好化学监督检查、化验、验收、留样等工作,并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并加以督促落实。

5.1.11 及时对配制时间超过3个月的实验药剂重新配制。

5.1.12 及时按照化学运行班长的要求,到现场对化学运行的异常指标进行化验确认,并将结果在第一时间汇报给当班运行班长。

5.1.13 负责指导运行人员正确地进行水汽试验和仪器使用,并不定期对运行人员的试验进行抽查;协助化学主管解决化学监督工作中出现的异常问题。

5.1.14 化验班班长负责将化学主管交代的化学监督要求传达给化验班人员,及时按要求完成有关定期化验、报表报告整理及其他定期管理工作。

5.2化学运行岗位

5.2.1按时化验、填报设备运行状态水质监督日报表,发现异常情况,岗位值班员应按现场规程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向班长汇报,必要时上报化学主管,同时向值长报送水质异常通知单要求调整工况,尽快处理。

5.2.2机组启动冲洗过程中,每30分钟做一次硬度和硅。水质合格后填写启动冲洗水质合格通知单,报值长签字。机组运行过程中,如凝结水或给水电导超标,应立即化验凝结水是否有硬度,依此判断凝汽器是否泄露。

5.2.3机组停运时化学专工组织化验班、汽水值班员做好停备用保护方案的实施并做详细的记录。

5.2.4机组正常运行时,各种水处理药剂必须按要求均匀地加入系统,不得采用瞬间(间断)大剂量的方式加入(水塔杀菌剂除外),并根据化学监督指标的大小及时调整各种水处理药剂的加药量。

5.2.5化学运行班长在值长和单元长领导下,对本班的化学监督和设备运行负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值班人员解决生产中的疑难问题,督促值班人员做好本岗位的化学监督工作及设备运行工作,及时向化学主管汇报化学监督指标的异常情况。

5.2.6当汽水质量恶化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使其恢复正常。若不能恢复,继续恶化,按下列“三级处理”原则处理。

即:从水汽质量恶化〈超标〉开始,属一级处理的,要求异常情况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属二级处理的,要求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属三级处理的,要求在4小时内恢复正常。如不能按时恢复正常,则应通知值长立即停炉处理。

“三级处理”时的水质异常值范围如下:

处理等级

项目

凝 结 水

给水

炉 水

一级处理

电导率>0.2μS/cm

(氢导25℃)

pH>9.5或pH

pH

溶解氧>7μg/L

硬度>2μmol/L

电导率>0.3μS/cm(氢导25℃)

二级处理

电导率>0.35μS/cm

(氢导25℃)

电导率>0.4μS/cm(氢导25℃)

pH

溶解氧>20μg/L

三级处理

电导率>0.60μS/cm(氢导25℃)

电导率>0.65μS/cm(氢导25℃)

pH

5.3集控运行岗位

5.3.1根据化学运行的化验报告回收合格的各类回收水。

5.3.2根据化学的通知及时做好锅炉的排污工作。

第15篇: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2

123456 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 《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进一步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意 见(试行)》精神,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突出实绩考核的原则,为便于考核全市年度工作目 标,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直部门工作目标 (一)目标制定 市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工作目标按照百分制设计, 其中,业务目标占 70 分,公共目标占 30 分. 业务目标的制定,由各部门(单位)围绕本年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奋斗目标和重点工 作,以及业务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事项,提出本 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并将其进一步分解成具体项目及每项分值,报各分口考核组 (由该分口分管副秘书长及牵头部门组成) 审核后送市分管领导审定, 填写 《目标责任书》 .公共目标包括党的建设(10 分),党风廉政建设(10 分),精神文明建设(5 分),招商引 资(5 分),其具体项目及每项分值由市各有关部门制定,市考核办公室负责汇总并纳入各 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市分管领导与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签字后,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报送市考核办公室. (二)目标管理 目标制定后要实行跟踪管理. 1,部门(单位)日常自查和半年考核.各部门(单位)对目标的实施要制定具体措施, 狠抓落实,要建立日常的自查制度和半年考核制度,每半年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 府, 市政协和市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同时将报告送各分口考核组及 市考核办公室备案. 2,综合部门督查.承担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把工作部署,督查, 考核结合起来,贯穿于全年工作始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跟踪考核,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市考核办公室和负责目标管理考核的部门,要建立对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档案. 3,年终考核.在部门(单位)年终总结的基础上,由各分口考核组与承担目标管理考 核任务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分口内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计分,并由市考核办公室汇总 确定该部门(单位)年度的综合得分. (三)目标考核 部门(单位)目标考核与目标制定的分值相对应. 业务目标考核实行分管首长负责制, 由各分口考核组具体操作, 制定口内考核标准和办 法,根据部门(单位)业务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考核计分.各个项目得分相加,即为市直各 部门(单位)业务目标考核得分,分口考核组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市考核办. 公共目标考核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招商局制定考核 办法并计分(见附表 1,2,3,4). 对年度内部门工作有创新,典型

经验得到市,省,国家级部门或党委政府肯定推广的, 考核时予以加分.业务部门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次分别按 4 分,6 分,8 分加分; 党委,政府的按照市,省,国家三个等次分别按 6 分,8 分,10 分加分,同一项目不重复加 分.年度内被通报批评的,每通报批评一次,在考核总分中减去 5 分.加减分因素分别由各 口考核组考核计分,报市分管领导审定,送市考核办. 以上三项分数相加,即为该部门(单位)年度综合得分,由市考核办将结果反馈给分口 考核组. (四)目标奖惩 分口考核组按照口内部门综合得分排出名次, 按分管部门数的 10%的比例计算出先进集 体限额,提出拟表彰对象,提请市分管领导审定,经市考核办汇总审查后,报市委常委会批 准. 有关工作被纪检,检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执纪执 法部门一票否决及总结汇报工作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被评为先进集体的部门(单位)奖励 1 万元,第一责任人可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并予以表 彰;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对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予 表彰;对连续 2 年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对领导班子实行诫勉或调整. 二,区(市)工作目标 (一)目标制定 区(市)目标制定的原则是:围绕年度经济工作主要任务,突出重点项目,突出发展速 度,兼顾发展基础,按照百分制设计. 区(市)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其中,业务目标 70 分,公共目标 30 分.业务目标又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两部分.经济目标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 GDP,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利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 实际利用外资,外贸进出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税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 民人均纯收入等内容;社会目标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控制,就业,社会 保障,社会稳定等内容.公共目标包括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招商引资 四项内容.区(市)工作目标由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市考核办公室汇总,与区(市)对接 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委,市政府与区(市)党委,政府签订责任书. (二)目标考核 区(市)目标考核与目标制定的分值相对应. 区(市)业务目标由市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 5,6),报市考核办公 室汇总,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提供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对各项指标审核后送市考核办公室. 公共目标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招商局制定考核办法 并计分(见附表 1,7,8,9). 加减分因素的考核办法可参照市直部门. (三)目标管理和奖惩 1,区(市)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半年和年终由市委办公室,市

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 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2,年度考核得分前 2 名的区(市),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并奖励 10 万元,政府主要负责 人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并记二等功.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及弄虚作假的,对所涉及的区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予表彰. 3,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区(市)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目标 每位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市级领导干部)都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各级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别由市五大家办公室, 市组织 (人事) 部门和本部门 (单 位)的考核办公室负责.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将各自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量化,层层分 解到各级工作人员,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 (一)目标制定 各级工作人员的目标应根据职位职责和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中心工作,按照百分 制设计.其中,业务目标 90 分,公共目标 10 分(包括自身建设,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 及效能服务等).五大班子成员工作目标,由各自办公室制定;各部门(单位)县级领导干 部工作目标由各自的考核办公室制定;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工作目标由科室及个人制定.各级工作人员工作目标报其主管领导审定后,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正式下达,并实行政务 公开. (二)目标管理与考核 对主要负责人,重点考核其整体工作完成情况和决策质量;对副职,考核其分管工作完 成情况,配合中心工作和临时工作完成情况;对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其履行职责,工作创新 等情况.具体操作可从工作量大小,工作性质,工作要求,难易程度等方面去量化细化. 五大班子成员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市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县级工作人员(区〈市〉党委正职除外)的目标管理考核,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在组织 述职的基础上按民主测评 30 分,目标完成情况 70 分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结果,区(市)报 送区(市)党委,市直部门报送市分管领导,区(市)党委和市分管领导根据考核结果,按 15%,5%的比例分别提出考核优秀等次和拟表彰人员,由各区(市)考核办公室和各分口考 核组报市考核办公室. 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由各级各部门(单位)考核办公室在本级本部 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被考核人述职并 进行民主测评 30 分,各级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工作人员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分 70 分,按 15%,8‰的比例分别提出考核优秀等次和拟表彰人员报市考核办.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拟定优秀 人员和被表彰人员要在所在单位进行 5—7 天公示.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

考核人,被 考核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部门(单位)考核办申请复核,考核办 在十日内回复.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三)目标奖惩 考核结果的使用仍按照原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继续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切实做到奖 优罚劣. 各级各部门按表彰限额从优秀人员中推荐出记二等功, 记三等功和受嘉奖人员 (市级领 导除外),报市考核办公室审核,提请市委常委会批准.对受表彰的人员,市委,市政府颁 发证书和奖金. 凡年度内因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被投诉或有其他违纪违规, 弄虚作假行为的, 年度考核 不能被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连续 2 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 辞退. 本实施细则由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6篇:潮州电大大专各专业社会调查实施细

潮州电大大专各专业社会调查实施细则

社会调查是培养训练学生观察社会、认识社会以及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它不仅要求学生对全学程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要求学生通过对关键问题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一、写作要求

1、社会调查的内容限定在本专业实践范围内,学生应运用本专业所学知识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社会调查,不参加社会调查的学生不能撰写毕业论文,不得毕业。

2、学生应通过社会调查,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调查题目、参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形成相关结论,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3、调查报告要求语言简练、准确;叙述清楚、明白;数据、资料可靠。

4、调查报告一律用电脑打印,规格统一为A4纸,标题为黑体字3号,加粗;正文为宋体字4号,页面设置为默认值,插入页码为底端居中,《社会调查鉴定表》作为封面装订。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内容

(1)社会调查期间的基本情况与表现;(2) 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文字表达。

2、成绩标准

社会调查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3、成绩评定办法

(1)《鉴定表》应由被调查单位做意见并盖章;

(2)凡字数不足、内容不全的调查报告,给予不合格处理;凡抄袭造假者,取消社会调查成绩。

(3)调查报告成绩由指导教师拟出初评意见,市校审定。

潮州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第17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 1

务。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

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

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 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

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

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罚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

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

(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

(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

(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

(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

(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

(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

(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三)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

(八)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

(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

(十一)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二)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四)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

(十二)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需申请文件、资料均以中文书写为准,并应当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网站上连续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3日。

第二十一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续展的理由;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支付机构应当自其确认许可证灭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连续公告3日,声明原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登载声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新申领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向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的,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拟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

(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

(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按照前款规定连续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支付服务协议,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供调取查用的纸质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

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备案的分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分公司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

(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于备案时交回其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二)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三)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四)具有同机房数据备份设施和同城应用级备份设施。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二)支付机构多次发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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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南国商学院学生欠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全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欠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每位学生应尽的义务。为规范此项工作,敦促欠费学生缴清学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欠费性质认定

1、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当地乡(镇、街道)级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低保)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了缓交学费申请的视为贫困学生。

2、对不申请缓缴学费或未获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视为欠费学生。

3、超过缴费承诺日期仍拒缴欠费或不足额缴费的学生以及不按规定日期偿还贷款的学生视为不诚信欠费学生。

二、学籍注册

(一)新生学籍注册

新生办理各项入学手续、交纳规定费用并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并颁发学生证;

因疾病等其他特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准予缓期入学者,可相应缓期注册。一般情况下缓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因家庭贫困、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者, 凭当地乡(镇、街道)级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向资助中心提交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通过新生“绿色通道”,领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缓交费用申请表》,经主管院长批准缓交费用后,进行临时注册;注册单应注明“临时注册”字样;临时注册学生入学时至少应缴纳教材费、住宿费、被品费、军训服装费及部分学费;交纳学费超过应交数额三分之一者,发给学生证。提前或按时交清所欠款项者,可从交清款项之日起,履行注册手续、转为正式注册学生;第二学期开学时仍不能履行正式注册手续者,将注册为跟读生;跟读时间满一年后,按休学或放弃学籍做退学处理。

(二)在校生学籍注册

在校生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按规定程序注册;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或未经学院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又

无正当理由者,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学籍变更通知单》,转为跟读生或通知有关部门劝其离开学院,休学一年。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每学年开学前为集中缴费时间,学生缴费均采取指定银行卡转扣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收取现金。财务处于开学两周内以电子文档和财务处盖章的纸质材料形式把学生缴费情况反馈到学生处、教务处、各系。各系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情况审核,审核后由辅导员或委托班级干部带本班符合注册条件学生的学生证到学生处学生科集体注册。学生处学生科核对名单无误后在学生证相应位置加盖注册章并在教学管理系统进行学籍注册;无学生证者不予注册;

第二学期注册:学生返校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履行报到登记手续。辅导员审核学生缴费情况后,将符合注册条件学生的学生证按上述程序到学生处集体注册。欠费生须由辅导员审核欠费学生《缓缴学费申请表》执行情况及费用交纳凭据无误后,补盖第一学期注册章。

未注册的学生:

1.不能参加通选课程和辅修课程的学习;2.不能享受学生生活补助金;

3.不能参加各种奖学金、优秀学生等荣誉的评比;4.不能按期正常毕业;

三、缓交学费申请、办理程序

1、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当地乡(镇、街道)级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向资助中心提交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并领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缓交费用申请表》。

2、开学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学生将填写好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缓交学费申请表》交系(辅导员)初审。原则上缓缴学费期限不得超过当学年,应在缓缴期限内重新提出申请,并由辅导员签署建议,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电子表格报送;

3、学生资助中心收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缓学费申请表》后,对申请学生情况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以及建立《缓交学费学生档案》。

4、学生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缓学费申请表》到财务处核定缓交金额,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财务处做好欠费记录。

四、欠费学生档案管理

1、每学年10月1日和4月1日前,财务处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包含欠费学生姓名、班级、欠费金额等信息的《欠费学生名单》(电子文档和财务处盖章的纸质材料)。

2、资助中心将《缓交学费学生档案》与《欠费学生名单》进行核对,对欠费学生进行欠费性质认定,并建立《欠费学生档案》。

3、审批结果报送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职能部门及系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欠费学生本人。

五、对欠费学生的处理办法

1、对不诚信欠费学生,在其交清欠费前,按未注册学生处理。

2、对恶意欠费学生、不诚信欠费学生和达到期限又不重新作出缴费承诺的学生,教务处及系部将不予注册,不得参加考试,建议先休学,筹够学费后再复学,待交清欠费后方可恢复学籍。否则,根据有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3、不能参加选修课和辅修课程的学习、考试,由教务处根据财务处的名单办理。

4、学生处、各系给学生家长邮寄学生在校欠缴学费情况通知书。

5、对于毕业前有各种借、欠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水电费等)的应届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5月1日前进行清缴。否则,不予申请学位答辩;保卫处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两学年内仍然欠费的学生,由学院办公室通过法律的方式追回欠款。

六、强化欠费学生教育

每学年5月和12月,由学生处组织欠费学生集中,进行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诚信教育和法纪教育。

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对故意、恶意欠费的学生,除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欠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处理外,同时予以其他处理至交清学费:

1、暂停校园网络使用;

2、暂缓其参加期末考试;

3、将该生欠费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第19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5月1日实施)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

三、

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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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细 米

米 曹文轩

稻香渡是坐落在大河边上的一个村子。

今天的稻香渡有点兴奋,因为今天这里将迎来一批从苏州城里来的知青。听说,全是女孩子。来这一带插队的知青,不知是什么原因,都是男女分开派往各个村子的。

稻香渡的男女老少,好像都希望分到稻香渡的是女知青。理由也说不出太多,总而言之,就是希望分到稻香渡的是女知青。

午后的太阳十分明亮。

稻香渡的河边上挤满了人,都在向大河的尽头眺望着。

一些小孩子挤在大人堆里,看不到大河,就不停地问:“看到船了吗?”有人说:“还没有。”有人却说:“看到了,喏,那不是我们稻香渡的大船吗?”那些看不到大河的孩子分不清谁的话是真的,就仰着脸问:“真的看到船了吗?”那些大人要么就是故意不答,让那些孩子着急去,要么就是没有将那些孩子当一回事,对于他们的追问无动于衷,只将心思放在对大河尽头的眺望上。那些孩子心里明白了,不能指望这些大人会对他们有个认真的态度,就只好凭自己的力气与身体的小巧灵活,在大人们之间的缝隙里钻来钻去,企图钻到人群的最前面。几个瘦小的孩子,竟然从大人的裤裆里钻了过去。有个女孩看到了,就说:“不要脸!”

细米不用这样着急,因为他早爬上了村头的那棵高大的槐树。他稳稳地坐在一根横枝上,垂挂着的两条腿,还悠闲地摆来摆去,一副很舒服的样子。大河在他眼里,是一条没有任何遮挡的大河。

大树底下站着红藕。

红藕也看不到大河,但红藕并不很着急,因为红藕有细米——细米会在树上不住地向她诉说大河的:

“大河光光的。”

“有条船,是一条小船。好像是放鱼鹰的。”

“从大河那头飞来了一群鸟,往北飞去了。”

“有一群野鸭落到那边芦苇塘里了。”

红藕仰着脸望着树上的细米。有阳光透过树叶照射下来,她的眼睛眯着。

但,细米并不低头看红藕,他直朝大河看。细米是一个爱脸红的男孩,尤其是在红藕面前。

红藕比细米大方多了,尽管她知道三鼻涕他们几个会不时地掉过头来不怀好意地看她和细米。红藕不在乎,红藕就是喜欢跟细米呆在一起。再说,红藕是有理由的:她是细米舅家的孩子,细米是她姑家的孩子,细米大她两个月,但也是她的小表哥呀。

三鼻涕挤到了树下,向树上的细米问:“看到船了吗?”

细米没有心思理会三鼻涕,依然眺望他的大河。

三鼻涕在等待树上的消息时,两道清水鼻涕已悄悄地朝嘴边流去。三鼻涕需要聚精会神地管他这两道永远在流淌的鼻涕,因为只要注意力一在别处,它们就会探头探脑地跑出来。如果是一件事物紧紧地吸引住了他,或是一个心思紧紧地纠缠住了他,它们甚至会越过他的嘴巴,直到有人说“鼻涕过河啦!”他才突然一收走开了的注意力,紧接着就小肚子一扁,一使劲,“哧”地一声,将它们吸了回去,不留一点痕迹。有时,老师对他说:“你还能不能管住你的那两道鼻涕?”三鼻涕无法回答。那两道鼻涕仿佛是两个有生命的并且很淘气的小活物,它们总是在观察着自己的主人,只要主人一走开,它们就会跑出门外,看看外面的世界,而主人一回来,它们就又赶紧溜回去,你说三鼻涕到底是管住了它们还是没有管住它们?

三鼻涕仰望着树上的细米,仿佛细米就是那条大河,就是那条载着女知青的大船。直到脖子酸了,他也没有听到细米的回答,便又追问了一句:“看到了吗?”

细米歪头看了他一眼,说:“看到了也不告诉你。”

三鼻涕有点生气,捡起地上一块小瓦片要朝树上砸去。而当他看到细米瞪着眼睛、在用神情对他说“你敢”时,手一松,将瓦片丢在了地上,说了句既无奈又很可笑的话:“那你要告诉谁呀?”

选自曹文轩《草房子》)

【点评】细米,一个爱脸红的男孩,却拥有最纯真的品德,最美好的心灵。

一、细节典型,描写传神。文章通过细腻的描写,抓住几个典型的细节,描绘出一批插队的知青给一个偏僻水乡带来的好奇与骚动。孩子们钻裤裆,细米悠闲地坐在树上,红藕的大方,三鼻涕吸鼻涕时的动作以及与细米的矛盾……每个细节,都表现出孩子天真、淘气、可爱的特点。

二、语言生动,意境清新。特殊的生活环境,特定的人物性格,通过优美生动的文字表现出来。流淌的文字像一个个轻快的音符,营造出一种清新自然的氛围,将每一个美的瞬间传递给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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