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2020-03-02 13:54: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全办科级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深化对各级党员的廉政教育,围绕增强党性意识、纪律意识、群众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通过廉政谈话将监督关口前移,帮助和促进科级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规范权力运行轨道。依据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及上级纪委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范围为全办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对拟任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办党组书记负责谈话,纪检组、监察室参加;对拟任副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谈话,监察室参加。监察室负责填写科级干部任前谈话记录,

第四条 谈话方式:

㈠ 集体谈话;

㈡ 单独谈话。

第五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㈠ 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

意;

㈡ 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㈢ 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㈣ 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㈤ 谈话结束后,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谈话对象为个人的,谈话记录装入本人廉政档案。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对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廉政谈话制度,正视存在的问题,敢于承认错误自觉改正不足,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 作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条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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