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四川省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示范基地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3 03:45: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四川省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示范基地

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省政府与省级群团部门联席会议关于四川省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的要求,发挥省级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稳定和扩大妇女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方式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安排,由四川省妇联(以下简称省妇联)组织项目实施,对省级示范基地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投资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单个省级示范基地的投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投资补助管理,需审核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 为调动一切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只要是能够推动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工作的市场主体,只要具备引领、带动和示范效应的条件,可以按照自愿申报、统筹安排、重点扶持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六条 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1 第七条 投资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有明确的专项建设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九条 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妇联、省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业主、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等;

(二)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2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省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当地发改委对省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经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初审取得项目批复后,报项目所在市、州妇联,由市、州妇联报送省妇联,由省妇联批量报送省发改委。各市、州妇联、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二)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符合省妇联、省发改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省妇联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支持项目,投资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项目业主单位取得项目批复后,编制项目计划进度表和项目资金预算表,分期向省妇联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3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妇联反馈,以后每月15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妇联。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省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核准,依法进行招标活动。

第十九条 省级示范基地项目单位应定期向省妇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妇联、省发改委应及时进行检查总结,组织或委托项目所在市、州妇联、发改委进行项目后评价。

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妇联受省发改委托负责对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妇联、省发改委可

4 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安排投资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项目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项建设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妇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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