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缴纳须知

2020-03-02 12:18: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一、预存范围及比例

(一)预存范围

按照《大连保税区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大连保税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凡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须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指定的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预存比例

预存单位须以本单位名义按工程项目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基数为工程合同价款,预存比例及增减比例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三)执行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预存、使用、补足、监管工作,具体经办工作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

二、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须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预存保证金手续:

(一)提交审核材料

建设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核定预存工资保证金手续。填报《大连保税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中标通知书》(参加投标的单位提供);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

4、《大连保税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申请表》(加盖预存单位公章);

5、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二)核定预存金额

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个工作日内核定总承包单位预存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节选

所有外埠(非大连市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均应按照《办法》中第二章保证金的预存规定,向指定银行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预存

第六条 预存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按工程项目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预存基数为工程合同价款,一般情况下,预存比例为3%,水利工程项目的预存比例为1%,预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为预存单位所有。

第七条 建立工资保证金奖惩机制。工资保证金的预存金额可根据预存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增减调整。

预存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相应减少工资保证金预存比例:

(一)近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上一评价年度被评为劳动保障AAA级诚信企业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近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上一评价年度被评为市级及以上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

(三)近5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上一评价年度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先进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的,免预存工资保证金。 上一年度,预存单位有以下

(一)至

(四)项行为之一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均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

(一)有三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含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

(二)使用工资保证金数额超过项目预存额的70%支付欠薪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农民工到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家机关上访的或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被确认为违法失信企业的。

水利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比例不变。

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核定预存工资保证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核定预存工资保证金手续;

(二)根据核定金额到指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

(三)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预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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