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20-03-03 09:12: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本协议由(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一、个别条款:

1.1、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委托人所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包括:

[诉讼案件]代理委托人就诉讼案件的起诉和应诉。

[非诉讼案件]代表委托人就委托人项目及其他相关约定委托事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1.2、代理权限:委托人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具体根据服务事项确定,并签署正式委托书。

1.3、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主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律师费:

1.4.1、律师费分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

1.4.1.1、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按年缴纳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人民币元,于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缴纳。

1.4.1.2、律师参加诉讼、仲裁的律师代理费用,按江苏省司法厅的规定(见附件

一、二)的70%优惠收取,并在案件终结(如涉执行、则至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后一周内支付。

1.4.1.3、双方可根据律师的工作业绩、工作时间再行协商律师费用之增加。

1.5、相应服务内容:

1.5.1、参加委托人重要的经济活动,为委托人当好法律参谋,为委托人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5.2、为委托人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帮助,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5.3、帮助委托人与相关单位商谈、草拟、修改、审查重大合同、文件和其他重大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1.5.4、帮助委托人非诉讼协调处理有关纠纷;

1.5.5、根据委托人的工作量需要,律师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MSN、电话及必要的会唔方式与委托人及其经办人联系,委托人经办人必要时可与律师相约至律师事务所会唔。

1.5.7、必要时向委托人提供一份法律顾问报告,以提供与委托人相关的法规更新信息、案例信息、法律顾问建议等报告。

1.6、其他费用:律师受委托人委托,外出交通费、住宿费及宾馆通讯费由委托人支付。

1.7、联系信息:

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委托人:

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二、一般条款:

2.1、生效条件及期限: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壹年。

2.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2.2.1、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2.2、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2.2.3、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2.2.4、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委托人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委托人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2.2.5、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2.2.6、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2.2.7、律师事务所因提供法律意见重大失误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丢失证据原件而导致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失败,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赔偿的最大经济额度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一年顾问费的全额。对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委托人不予采纳或予以改变所产生的后果,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2.3、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2.3.1、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3.2、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委托人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2.3.3、工作时间: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人具体法律事务所需时间,由双方根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委托人应给予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合理时间,律师事务所应保证以谨慎、勤勉原则及时办理;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应提前通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办理时间及工作场所,以便律师事务所做出工作安排;

2.4、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2.4.1、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实合作,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4.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2.4.3、如果委托人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4.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4.5、无论何种情况,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费用清单和支付:除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外,如发生律师代理费用事项,则由双方依本协议1.4款约定协商支付。

2.6、委托人财物的保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因案件而取得的执行所得或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委托人财物”)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委托人财物移交给委托人。

2.7、保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于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委托人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8、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撤销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对原委托事务的授权;律师事务所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2.9、其他事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委托人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事务。

2.10、协议的解除:

2.10.1、经书面通知,委托人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在律师事务所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委托人的解除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立即停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2.10.2、如果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2.10.3、如果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2.10.4、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委托人承诺仍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

11、不保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

12、完整的协议: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

13、协议的可分性: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

14、修改: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委托人理解并承诺,如果委托人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

15、通知: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

16、争议的解决:

2.16.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委托人可以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直接向无锡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无锡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16.2、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无锡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

17、签署:本协议一式二份,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代表签字并盖具双方公章后即行生效,并由各方各执一份。

律师事务所委托人: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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