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2020-03-03 13:40: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员工作息时间、请假休假方式、奖惩办法,规范考勤与休假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集团总部工作人员。 3.术语:

3.1迟到--超过正常上班时间5分钟以内到公司的为迟到。•(超过正常上班时间5分钟至1小时内,视为事假半天) 3.2早退--提前正常下班时间5分钟以内离开公司为早退。•(提前正常下班时间5分钟至1小时内,视为事假半天) 3.3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自行休假者视为旷工,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均视情况按旷工半天至一天处理。

3.4加班--国家法定公休日上班及8小时以外特殊安排的工作为加班。 4.职责:

集团人力资源部主控并监督执行,其他部门配合,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5.工作程序: 5.1作息时间 5.1.1正常作息时间: 行政人员 上午:8:30--12:00;下午:12:30--17:00 生产人员 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及生产技术中心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的工作时间。

5.1.2本公司实行5天工作制,周

六、周日为公休日。 5.1.2.1生产部根据工作的特点,工作休息时间可灵活安排。 5.1.2.2如遇国家法定假日,相关人员的具体休假安排,在放假通知中予以明确。

5.1.2.3本公司实行换休制度。加班原则上不发放加班费,但可给予换休。中层以上人员不计加班。 5.2出勤记录

5.2.1员工出勤情况以打卡记录为原始凭证。不打卡或忘打卡,均按未打卡处理:一个月内3次以上(含3次)未打卡,每次罚款10元,6次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8次以上,按旷工2天处理; 5.2.2基层员工因公外出,须填写《公出报告单》一式两份,写明事由,经部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出门。门卫收到《公出报告单》后方可放行。否则追究门卫责任;当事人行为视为旷工半天至一天处理。非因公外出必须填写《休假条》,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出门。否则,按旷工半天到一天处理。

5.2.3中层以上人员外出,须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备案后方可出门;如公司临时安排外出,不能打卡,则应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返回公司后第一时间补写《公出单》,否则按未打卡处理。 5.3 加班

5.3.1加班审批。公司严格控制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必须提前OA办理加班申请,经批准后方按加班处理。未经批准的加班,不予发放加班费或安排换休。

5.3.2加班统计方法:加班时间少于半小时不计;30分钟≤加班时间≤45分钟计半小时;

45分钟≤加班时间≤60分钟计一小时,月累计汇总后有半小时者自动进为一小时。计算加班时间应扣除就餐时间,就餐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起扣。(加班时间已实际打卡记录为准) 5.3.3加班管理

5.3.3.1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换休,不能安排换休的才支付加班费。安排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5.3.3.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产生的超时时间在淡季安排补休。安排法定假日工作的,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5.3.3.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享受加班费。 5.4请假休假 5.4.1病假

5.4.1.1员工因病、事不能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日按时上班,必须由本人提前填写《休假条》,经规定的人员批准方可。员工请病假必须提前申请(中、夜班在班前5小时交假条),急症除外,且持有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有效发票、休假建议证明及相关资料,经部门领导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方可休假。 5.4.1.2员工因急病不能按时上班,必须电话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且批准并报备人力资源部,并于上班之日及时补交急诊证明,否则视为旷工。

5.4.1.3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同时根据青岛市劳动监察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结果执行医疗期。医疗期满仍不能上岗工作,公司有权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4.2事假。员工有事休事假,必须提前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分管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一次休事假不能超过2天,当年累计休事假不得超过7天,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4.3 。年假时间根据员工进入公司的时间确定: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满20年 15天

年休假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期安排及跨一个年度安排,但累计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4.4国家法定假根据国家规定安排。

5.4.5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5.4.6丧假。员工直系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其它亲属(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单位给予2天假期。丧假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休假。 5.4.7产假

5.4.7.1顺产生育产假:早育,98天;30岁以后生育第一胎者,158天。难产剖宫产产假173天(各增加15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不满4个月流产:15天;满四个月以上流产:42天; 5.4.7.2产假期间,女员工享受生育津贴。 5.5批准权限

5.5.1一般员工请假2天以内须部门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2天以上,须总经理最终批准。

5.5.2部门负责人请假,需总经理批准,报备人力资源部。 5.6销假 5.6.1请假后,若实际所用时间小于请假时间,上班后必须及时销假(即重新写《休假条》签字,将原《休假条》作废)。若不销假,当月考勤时即按原《休假条》上的时间计算。

5.6.2请假后,若实际所用时间需超出请假时间,应及时在原请假期限结束前补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于上班后第一时间续假(即重新写《休假条》),否则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另有规定者,按规定程序办理。 5.7生效日期。本文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6.本文件涉及的记录: 6.1《休假条》 6.2《公出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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