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18:32: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案号:(2013)湖民初字第4623号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毅勇,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681198106100032,
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西路6号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8月16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高惠超诉申请人人格权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本案依法应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申请人在龙海市公安局工作,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龙海市人民西路6号。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的纠纷应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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