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粮食局市级储备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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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粮食局市级储备粮管理

(2002-9-29)

茂粮[2002]49号

第一条为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确保市级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动方便。根椐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受市政府的委托,市粮食局负责市级粮食储备和储备粮的出入库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收储品种、价格和时间,审核确定承储单位;与承储单位签定>;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核拨储备粮费用补贴;负责建立、健全和管理市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帐,按规定报送有关会计、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承储单位必须按与市粮食局签订的>和市粮食局的有关规定,完成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保管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承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承储库点存放市级储备粮。未经市粮局批准,不得变更承储库点。

第五条承储单位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并实行专仓挂牌储存。同时,要严格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承储单位要使用市粮食局统一印制的帐、表、卡,如实填写实物台帐,保证“账账、帐表、帐卡、帐实”相符 。

第七条承储单位要加强市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等制度,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粮仓活动,保证库存粮食安全无事故。

第八条承储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科学保粮水平。粮食正常保管要采用“双低”(低氧、低药量)、机械通风和粮情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和登记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监测,每6个月对库存粮食的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一次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承储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市级储备粮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要及时报市粮食局,并组织人员全力抢救和保护,努力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转报有关部门审查核销。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及其它;出库包

括销售、调出及应付突发事件的出库。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按规定的收储品种、收储时间和储存库点完成收储入库任务,不得单方面变更收储品种、收储时间和储存库点。完成入库任务后十天内,要将入库证明材料(即入库时间、入库品种、收获年度、收购价格与费用、储存地点)书面报市粮食局。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必须按程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市级储备粮正常轮换原则上两年轮换一次。由市粮食局下达轮换计划。承储单位要按照通知规定如实完成(粮食轮出、轮入时限一般3个月),在完成轮换任务后10天内,将入库证明材料(即入库时间、入库品种、收获年度、收购 价格与费用、储存地点)书面报市粮食局。

(二) 承储单位因某些原因,需要对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提出非正常轮换要求的,必须向市粮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轮换。

(三) 如出现灾害或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市级储备粮急需出库销售,则由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的指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对每批入库的粮食必须进行抽样检验,严格把好入库质量关,按照规定的品种、质量、要求入库。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承储单位(具体拨付办法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将在下达收储、轮换计划时明确规定,利息按实际支出拨付。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在市级储备粮管理中有以下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的,扣除其自变更之日起至修正之日止的储备费用。

(二) 入库粮食经市粮食局抽检,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不作市级储备粮统计。

(三) 入库粮食不按时完成入库任务的,扣除其超过期间的储备费用。

(四) 凡出现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轮换粮食,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规定, 不按时完成入库任务的,并在限期内不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五) 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和隐瞒事实及市级储备粮出(入)库借故拒不执行、故意刁难、拖延的,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承储资格。

(六) 因管理不善,发生盗窃、火灾、坏粮事故、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较大损失和不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市级储

备粮品质劣变的,由承储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 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必须全额退还。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粮食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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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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