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文艺晚会的开场白、串联词、结束语

2020-03-02 03:17: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教职工出国(境)

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华校政发[2004]70号

校属各单位:

《南华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已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华大学 二〇〇四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外事管理 出国(境) 规定 通知

1 南华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公派留学概念

公派出国(境)人员按其经费来源可分公费公派人员和自费公派人员。公费公派人员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卫生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校际交流、政府间合作交流项目等由学校及院、部、处、所、附属医院取得联系的奖学金及渠道派出的留学人员;自费公派人员是指自行对外联系获得国外机构、政府、企业、奖学金资助,以及获得国内外民间资助出国留学但又纳入单位公派的人员。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计划宏观指导下,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议、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国家公派人员的选派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三)国家公派的类别、专业、国别

1.留学人员的类别为高级访问学者和访问学者。

2.专业、国别及资助范围根据当年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指南》确定。

(四)资助内容 1.高级访问学者

(1)资助的留学期限,根据需要分别为三个月、半年; (2)资助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2.访问学者

2 (1)资助的留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二年。 (2)资助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3)享受交换奖学金者的留学期限、资助情况根据该项奖学金的具体规定确定。

(五)推荐、选拔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南华大学的发展与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研究生毕业后参加工作满三年以上,本科生毕业后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大专生毕业后参加工作满七年以上,调入人员在校内工作满三年以上。

4.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卫生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等机构资助的留学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达到该渠道或项目提出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六)出国留学时间在六个月(含)以上者,回国后一般需在学校工作五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派出;回国工作后做出突出成绩者,回校满三年后可再次申请;对于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确因工作需要 再次出国者,可不受此限。

(七)由学校计划内安排的校领导及学校自组出国(境)访问、考察、交流等,按程序报批获准后,经费从学校已预算安排的外事经费中支出;凡个人短期出国(境)进修、培训、访问、考察或参加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经费自理。被邀出国(境)人员接到邀请函后,先提交书面申请,经科室(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所属院、部、处、所、附属医院等主管领导审定签署意见,由学校人事处、外事办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批

3 准同意出国的一切手续自审批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因故未成行者,需重新申请。

(八)自费公派出国六个月以上,获批准的留学人员在办理校内手续的同时,必须签订《南华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协议书》。协议书由学校、担保人(必须具有担保经济能力,并在担保期内或未能按约履行赔偿义务前不得出国)和留学人员三方签订,并履行公证手续;获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卫生部、国防科工委渠道派出的人员,保证金按其有关规定交纳。

(九)无论公派还是自费出国,属学校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硕士、博士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方可派出,否则应向学校缴纳定向或委培期间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作为抵押金存于学校财务处,待其学成按期回国后由派出部门向财务处出示取款手续,将抵押金退还该人员,不计利息。

(十)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指超过批准期限)人员,期满六个月后,学校除要求其退还所有出国(境)资助费用外,其上交学校的抵押金逐月递增扣除。

(十一)国外留学人员申请延期、更换护照和豁免回国服务,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送人事处、外事办审核,呈交校务会审批,其它需在湖南省有关机构办理的报批手续由外事办负责。

(十二)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境外期间,应履行的义务: 1.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2.公派出国(境)人员应经常保持与学校的联系,应每半年向学校书面汇报思想、学习及业务工作等情况。

3.公派出国(境)人员未获得学校批准不得自行改变身份或转往第三国学习。

4 4.公派出国(境)人员应按选派计划任务努力学习,期满后应按期回国服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留学期限者,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国外导师要求延长留学期限的信件及经费资助证明,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原则上同意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所有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时间(包括延长期在内),最多不超过三年。

(十三)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包括自费公派人员)在批准期限内,职称评审和住房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基本工资照发,但在所批准同意的延长期内将停发基本工资。

(十四) 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外语培训(含差旅往返壹次)等费用从学校人事处支付;签证费以及前往留学国和期满后回学校的国内往返差旅费由外事办支付。

(十五) 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豁免回国服务,原则上不予批准。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豁免事宜的出国留学人员必须与学校结清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所有关系,一次性归还国家、单位、机构赞助的全部费用及其他费用(如工资、培训费等),并办理辞去公职手续等其他有关事宜。在没有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各部门均不得向申请者出具有关证明和公函。

(十六)对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指超过批准期限)人员,期满后一年不归者均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保留其编制,也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学校对逾期不归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后,按房改有关规定,学校将购回其出国前购买的公有住房。

(十七)按期归国人员工资、福利的恢复,以到人事处报到时间为准。当月15日前报到的发当月全额工资,15日后报到的则从下个月起发全额工资。

(十八)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非我校派出人 5 员),如欲回校服务,可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考核,专家评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党委审批后,可重新录用。其工资及有关待遇,经领导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

(一)因私事出国(境)人员是指被国外单位(学术团体、学校、企事业机构)法人及个人聘用,接受赴该国自费留学、探亲、旅游、会友、定居、奔丧、劳务输出、援外的出国(境)人员。

(二)因私事出国(境)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手续。

(三)在读研究生、本科生因私事出国(境),必须由所属院(或部、所、附属医院)、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及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后报送外事办,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的一切费用均由申请人自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五)因私事出国(境)人员(不含在校学生)请假、政审及校内审批手续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处理。

(六)因私事短期出国(境)教职工(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的人员应享受的探亲假及假期除外),可以先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经人事部门批准,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交纳半年以上停薪留职费用后,方可 办理有关手续。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如提出辞职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并结清经济关系,经批准后即可办理辞职手续。在职人员出国(境)定居,原则上只能以辞职方式办理出国(境)手续。

(七)在职职工因私事请假出国(境),超过批准期限,与公派出国(境)逾期人员同等对待。

(八)按人事部人退发(1993)2号文《关于离退休人员因私事 6 出国(境)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比照国务院侨办、人事部等五部委[92]侨内会字第020号文件精神,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国家规定的津(补)贴照发[不含地方及学校出台的津(补)贴]。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学校出具由我驻外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书。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个人自理。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亲属应及时通知学校,学校按国内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费及抚恤费,并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发离(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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