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2020-03-03 05:32: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某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乡镇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乡镇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阿市采购管理办法》、《阿市乡财市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乡镇政府采购,是指纳入乡镇综合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未完成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以及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乡镇政府要切实际加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各乡镇财政所具体办理乡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审核申报及相关业务。

第二章政府采购范围

第四条 政府采购范围是指各乡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厨师追至管理的站、所和学校外主要办公设备、医疗设备、文化体育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低值易耗品、消耗性材料等购置项目;未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有关服务项目。

(1)办公设施是指机动车辆、计算机及网络、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摄录像机、电视机、灯光、音响、电话通讯设备,以及批量购置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计算机软件等。

(2)教学设备是指各类教学用桌椅、图书资料、服装、实验器材、体育器材、专业设备等。

(3)医疗设备是指卫生防疫、医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卫生医疗服务所需的各类医疗设备、消耗性材料等。

(4)文化体育设备是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竞赛等所需各类专业设备、器材、服装、图书馆藏书等。

(5)其他专用设备是指上述以外的具有专业用途的设备。

(6)抵制消耗品是指价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燃料等范围的各种工器具等。

(7)消耗性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者捉奸消号,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文明用品等各种日用材料。

(8)维修工程是指房屋、建筑物的维修。

(9)未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是指未纳入基本建设投入规模,但必须建设的零星土建、迁建、重建、改建、装饰装潢等项目。

(10)有关服务是指保险、租赁、办公楼物业管理、工程设计、规划编制、材料印刷、车辆燃料供应设备维修等。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

经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和采购办审核后委托市财政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达不到集中采购限额的经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和采购办审定后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以建筑维修、装饰工程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上述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市乡镇财政局审定后,由乡镇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收符合招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即按阿市规定执行建筑维修、装饰工程在50万元以上、货物采购在30万元以上服务采购在20万元以上)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等值的服务。

邀请招标是指直接邀请不少于3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招标,并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质量与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等值的服务。

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不少于3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按照法定程序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一般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有效投标供应商达不到三家以上或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所采取的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方式。一般适用于所购商品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或属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合同的追加以及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

询价采购是指对不少于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采购的项目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 乡镇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结合财力可提出申请,报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批后,委托市财政采购中心按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和额度确定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按照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后,采购单位应及时依法签订合同,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结果验收无误后,依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票、采购合同,由乡财局办理款项结算手续。

第五章政府采购经费

第十条 政府采购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财政专项资金;

(四)各种贷款、捐款、赠款;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拒绝付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每年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市垂直管理的各单位。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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