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矿权抵押管理办法

2020-03-03 08:30: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磷矿权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磷矿产业信贷市场,防范信贷风险,规范信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磷矿权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向磷矿企业发放并用企业自有磷矿开采权抵押,用其磷矿经营收入作为还本付息主要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磷矿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法取得的磷矿开采权。

第四条

磷矿权抵押贷款实行一次核贷、分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申请磷矿权抵押的企业准入条件:

(一)具有年检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拥有磷矿开采证和安全许可证;

(三)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正常生产经营至少1年以上,尚未出现安全事故;

(四)开采规模每年在10万吨以上,实行采选或采选加工一体化,有省内对接的磷化工深加工企业;

(五)企业评级达A及以上;

(六)必须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八)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用于抵押的磷矿权准入条件:

(一)采矿权属企业自有、无争议、未出租、无承包、未办理抵押等情形;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三)具有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出具的储量证明文件;

(四)磷矿品位平均在28%以上;

(五)采矿权证在有效期内且离有效期不得低于三年;

(六)采矿权证办理了年检手续。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七条

贷款主要用途为探矿、开采及矿石储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控制在采矿权评估价值的50%以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执行市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借款人提出意向申请后,承贷网点和信贷管理部联合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事项如下:

一是申请企业主体资格,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是否为整合规划后的合格采矿企业,走访企业和当地矿业管理机构;

二是要求调查地矿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经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采规模等文件,采矿权取得方式、税费及价款缴付情况,采矿权出让合同,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要求到省国土资源厅地矿管理部门核查;

三是调查矿产资源是否有承包、出租、擅自买卖等行为; 四是查验安全许可证件,以往是否出现过安全事故,要求到当地安全管理部门核查;

五是查验税务发票或其他证明,以往开采量,调查现在开采能力,资产负债利润及其他经营情况;

六是调查企业发展前景,是否有自己的选矿厂,是否有磷矿加工企业或对接的加工企业等;

七是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八是调查企业矿产资源现有储量、矿产资源品位情况,要求到当地矿管办调查,走访其他同行企业和销售企业;

九是合行认为其他重点调查事项。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价值的评估。对于预抵押的矿产资源要求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设立的具有磷矿资源评估资质的合法有效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待贷款审批通过后进行正式评估,正式评估报告要有矿业评估专业资质的评估师签名和评估机构签章,评估机构要有为磷矿权抵押提供评估依据的表述。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审查中心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合法、合规、审查要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2、企业章程,验资证明;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

5、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6、在农合行的开户证明;

7、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

8、采矿权出让合同和交纳采矿权价款发票复印件;

9、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证明文件;

10、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验资报告,上月末财务报表;

12、省联社和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贷款审查中心审查后上交贷审会审批,并报董事长审定,超权限的依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后,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当事人一同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抵押备案登记,领取登记备案证后予以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管户经理要加强贷后管理,及时报告和化解风险。

一是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对采矿业的影响,特别关注省市对磷矿业的规划和整合方案;

二是要密切关注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

三是要关注企业的经营方式,防止违法违规经营形式的出现,如以承包、出租、买卖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

四是采矿权人因故需中途歇业六个月以上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歇业手续,歇业时间满一年要提出开业申请;

五是关注安全生产情况,走访相关安检部门; 六是资金归行率不得低于70%; 七是按照有关要求贷后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解除采矿权抵押关系,抵押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抵押注销登记。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为了防止经营管理风险,借款单位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还须提供足以覆盖贷款风险的其他担保措施。

第十八条

采矿权的价值评估。采矿权价值评估要求具有省国土资源厅许可的采矿权评估资质和专业评估师并经农合行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储量要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出具文件,评估结果只能作为授信额度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磷矿权抵押手续必须在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的特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约定按月或按季偿还本息。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贷后管理,重点关注借款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一)买卖、出租、承包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违规超计划开采或违规销售矿产品的;

(四)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地质矿产部门核定的指标的;

(六)收购、销售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

(七)不接受年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借款单位在贷款期间是否连续为采矿人员办理了足够的人身伤亡险。

第二十二条

管户经理发现借款单位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行为或事件要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到期或者宣布提前到期未足额清偿本息的,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矿产品,依法诉讼,采取拍卖、变卖采矿权证,用获取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息,未获清偿部分追究股东的连带保证责任或其他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此类贷款若有两笔逾期或逾期一个月以上的金额与总额之比超过5%时,立即停止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此类贷款的监测和管理,农合行在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时,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贷款作出标识,按月信贷管理部门上报运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就抵质押、保证贷款办理手续的未尽事宜按照省联社信贷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上级行审批之日起生效。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广元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封开县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合水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阳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林权抵押登记

1.林权抵押

《磷矿权抵押管理办法.doc》
磷矿权抵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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