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2020-03-02 03:45: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本周案例分享:合并企业职工的工作年限怎样算?

案例介绍:王某称其于1997年1月到A会计事务所工作,双方于 2001年10月6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王某仍在A会计事务所工作。2003年12月A会计事务所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王某在A会计事务所工作期间,该所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要求A会计事务所按其1997年1月参加工作补缴社会保险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A会计事务所不认可王某1997年1月到其处工作,其称“A会计事务所的前身是原AB会计事务所,2001年2月1日成立,2001年5月原AB会计事务所又更名为A会计事务所。王某1997年1月是到另一个A会计事务所工作,原AB会计事务所已注销,因此王某到现在的A会计事务所工作的时间应为2001年2月1日”。 为此,A会计事务所还提供了有关部门关于批准原AB会计事务所成立及AB会计事务所名称变更为A会计事务所的有关批准文件。王某对A会计事务所的主张不予认可,因补缴社会保险及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未与A会计事务所达成一致,故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给其补缴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社会保险,支付其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A会计事务所给王某缴纳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社会保险,并按照1997年1月为王某的参加工作时间支付其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据查,原AB会计事务所与B事务所于2001年2月1日合并而成原AB会计事务所,原AB会计事务所又于2001年5月变更为A会计事务所。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关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14号)第十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的规定,王某1997年1月即到原AB会计事务所合并前之一的事务所工作,因此,王某在A会计事务所工作年限应为7年。故A会计事务所应给王某补缴1997年1月至 2003年12月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王某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A会计事务所与原AB会计事务所为同一单位,其与原AB会计事务所之间有承继关系。因此,A会计事务所应按照其1997年1月参加工作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及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doc》
劳动合同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