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几点看法

2020-03-02 07:01: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对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几点看法

摘要:在很多人看来,法官高坐公堂,手握法搥,威风无比。但事实上,法官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法官职业保障正面临着不少难题。特别是对于处在第一线的执行法官来讲,职业安全保障尤为缺失。从目前发生的广西梧州泼硫酸事件,福建晋江妨害公务事件来看,受害者均为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问题的解决已迫在眉睫。本文试图从执行法官的角度来探索职业安全保障问题,以期对今后执行法官的安全保障有所助益。

《法官法》总则第4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一、危害法官职业安全的表现形式

执行作为法院保障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通常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这从大部分法院系统80%的信访问题均是针对执行环节,即可窥见一斑。在当事人矛盾激烈或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执行法官的人身权不断受到损害。

有关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阻碍法官履行职务行为的事件也呈上升态势,法官承受着越来越大的职业压力和风险。

侵害执行法官人身权主要表现在侵犯人身安全和名誉权。 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执行现场遭遇暴力抗法被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殴打,伤害。在本辖区的统计中,即曾有5位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过程中受到当事人或亲属采用剪刀、马刀、石头等方式进行威胁、殴打。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法官为平息事态而进行劝解时,有些当事人趁劝解,纠缠

时有意将怨气发泄到法官身上。三是到办公场所威胁法官,有些当事人对执行不满,到法院、法官办公室,以言语或电话方式对法官的人身安全进行恐吓、侮辱、加害。四是到执行法官家中无理取闹。部分基层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场所已经蔓延至家庭生活,基层辖区范围小,执行法官的住所极为容易被当事人探知,有的当事人直接跑到法官的家中去无理取闹,不仅侵犯了法官的人身安全,甚至连法官家属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给执行法官造成较大的职业压力。

侵害基层法官名誉权相对于人身安全发生更为频繁,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电子信息形式,恶意对执行法官进行人身侮辱。有些当事人探知法官的手机号码后,以发送诅咒短信、辱骂短信的形式,对执行法官肆意谩骂,进行人身攻击。部分当事人更拿法官的家属大做文章,随意抹黑。二是以信件形式。有些当事人恶意告状诬陷法官。这些当事人当自己的目的(往往是非法目的)达不到时,仅凭他个人的主观臆断,到处写信诬告,乱上访,乱投诉,说什么某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严重影响法官的正常工作、生活。三是以辱骂形式干扰法官正常生活。有些当事人无休止地来法官办公室进行吵闹或没完没了地乱打电话进行骚扰,使法官在精神上受到摧残。

二、危害执行法官职业安全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权威未能有效建立,法律约束力不足。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职责的权利,法院也必须通过独立的审判和执行树立起法律权威,才能对部分无知群众进行有效约束,然而受现行司法体制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各级法院的人事权现阶段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

障依赖于地方政府。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没有司法部门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机制,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等都受到地方相关部门不同程度的制约,甚至基本上由地方党政部门全盘掌握,在部分地方官员眼里,法院就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法院独立审判必须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会受到行政权力的过问及地方保护的负面影响,带上浓浓的行政色彩,导致法院在群众心目的地位不高,法律权威无法有效建立,部分当事人对法没有畏惧、崇尚的心理,反而产生蔑视心态,法治信仰缺失,无法从精神层面上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约束。特别是部分被执行人在被法院拘留后,因行政干预被释放后,容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出现法院无用论,法律无用论的错误舆论导向,民不尚法,则法官的安全保障无从谈起。

(二)待遇保障不到位,精英法官流失,低素质法官充斥,司法形象不佳。

《世界司法独立宣言》明确指出:“法官的薪金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与他的地位、尊严、职务、责任相适应。”我国的《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也作出了规定,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意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成了大众化的职业,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官的职业收入大都与公务员水平持平,法官的职业保障与一般公务员无异,甚至在不少地方还赶不上一般行政部门。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高于其它职业,而在收入方面却低于其它职业,两者的反差极易造成法官心理的不平衡。不少精英法官因法院待遇太低而转行去当律师等社会工作者,造成人才流失。其次,待遇保障不到位导致法官群体在社会上没有职业尊荣

感可言,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也造成部分法官浑浑噩噩度日子的现象发生。

作为法院的直接构成者和案件直接承载者,若法官素质低下,办案能力不高,和解艺术差,社会矛盾不仅无法及时有效化解,而且有可能越积越烈,最终发生危害法官职业安全的情况。其次,此类法官因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法律释明工作基本无法做到位,所以自然就会倾向于采取粗线条的执行方法,而粗线条的执行方式最容易激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再者,法官代表着法院的基本精神,法官的不廉洁、不自律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心里蔑视,造成法律信仰的缺失,没有了敬仰,伤害将随之而来。而且执行法官出外执行经验不足,在自我保护意识上存在缺失,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或遇到人身安全侵害都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安全,也是造成侵害法官职业安全事件上升的原因之一。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法官职业安全无法保障的问题前面,不能老把问题的责任归咎于法官,导致这样的结果当事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我国基层法院特别是郊县或比较偏僻的地方的法官接触的当事人普遍法律意识比较低:他们中不乏法盲,言行举止无不表现出对法庭、法官的害怕,并不明白法官的做法是否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或对其有益,如在泉州妨害公务案中,执行法官的初衷只是为了引导双方进行案件和解,然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对法院工作存在天然的抵触心理,一见到法院即担心被采取强制措施,继而在错误想法的引导下,作为了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情;他们中也不乏刁民,无视法律,完全不遵守法律规定,甚至随意侮辱法官或动手打人。在如此一群几乎没有法律常识的当事人面前运

用法律断案阻碍重重。只要有一些和他们自己内心的道德标准相背的法律准则他们完全听不进,情绪一激动就导致谩骂法官甚至动粗,此种情况更多发生在买卖合同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经济发达地区所形成的社会环境对买卖欠款及民间借贷都持正常看法,甚至认为经商欠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此等的社会错误舆论下,若法官告知与其内心看法不同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的当事人往往听不进,甚至采取过激行为。部分当事人,一旦法律和他争执的利益冲突,他就有可能偏执的认为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的交易,于是走向暴力抗法的道路上去。在这种环境中办案的法官还何来威严感和职业荣誉感?所以除了法官的办案质量,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的影响同样也是相当重要的,而且,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官素质的提高还会有自然的促进作用,因为法官在有着很强法律意识的当事人面前也不敢乱来。

(四)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化,宣传容易发生误导与偏差。 现今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化,特别是对网络渠道的规制基本处于无力状态,所以在部分有心人士的恶意操纵下,案件的执行事实无法得到真实客观的反映。有心人士在网络发布信息时,通常穿插了大量的个人感情,故意加入主观臆断的内容以情代法、妄下结论,赢合网民口味,引导公众导向,而网上群众在对事实不清楚的前提下即发表议论,阐述观点,或故意偏向一方,制造错误舆论,使法院的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一旦执行对自己不利或与自己的期待利益不符合,就上访,集体找说法,或给新闻媒体写信,给法院施加压力,给法官造成了新的压力。也会引起了部分不清楚事实情况的群众对法院产生不满,继而影响扩大,导致一

个漫骂法官的群体出现,对法院法院的名誉等方面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五)部分法院的案多人少,警力不足,设备落后。 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警力基本无法保障到位。以某基层法院的执行力量为例,该院每年处理的执行案件高达3千余件,而配备的有执行能力的执行干警大约为20余名,每名干警每年处理的案件数量极大,而法院警力长期不足,出外执行一般仅为2-3名干警,法警的配备并不到位,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往往需要临时抽调法警增援,有时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来平息。其次,执行设备配备不足也是部分法院存在的问题。执行干警出外执行基本只配备手铐,并没有再配备警用器械,在遇到人身侵害时,既无法很好的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也无法对当事人产生有效的威慑。

三、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法律是人们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自身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建立和确保法院独立、法官独立的外部管理体制和内部运作机制。首先,改革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应围绕落实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目标,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地方法院在财、物等方面对地方行政机关的依赖,从根本上避免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干预,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其次,在法院内部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职业保障制度,必须尊重法官审判权力的运作规律,凸现法官在

审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维护法律权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违法行为。对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制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必须坚决反对和制止,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改革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使人民法院真正从制度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是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各级领导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和经济的能力,在法院办理案件时,坚持不批条子、不搞暗示、不施加压力,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真正建立起崇尚法律的社会环境,才能从思想根源上减少危害法官职业安全的事件发生

(二)进一步提高法官待遇。

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院长戴维•李伯朗教授甚至直接讲:“防止司法腐败,首要问题是要给法官足够的高薪,这既是满足法官物质生活的需要,也是建立法官这一职业荣誉的需要。”要积极着手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官待遇保障,建立法官单独的、较高的薪酬制度,解决审判津贴等问题。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

首先,提高薪金待遇。在目前法官工资与其他公务员工资统一由地方财政支付的现状暂时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应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增加奖金激励机制,同时提高法官津贴的标准。此外,30岁左右的青年人基本都会面临结婚、买房、抚养孩子等一系列生活问题,在待遇方面应对工作时间还不长的年轻法官有所倾斜。但法官薪金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将法官薪金与公务员工

资剥离开,在公务员薪金待遇平均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一定的比例,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其次,增加其他福利保障。对于法官的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编入国家预算项目。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完善法官的人身保护措施。特别是在当前的现实背景下,建立法官廉政保证金或法官职业保证金制度,探索多元化激励机制,增加法官对职业生涯预期利益的合理期待。 最后,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限。根据法院级别的不同,可以将法官退休的年龄限制延长5至10岁,并实行男女法官退休年限统一标准,对已经退休的法官可以由本院聘任为审判委员会的专职委员,为重大和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把关。

(三)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美国的柯克大法官一句经典的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首先,充实素质高、态度好的新鲜血液至执行队伍。基层法院因为历史原因,执行队伍普遍年龄偏大,法律素质较低,擅长于以民间方式解决案件,尽管如此的解决方式有一定的益处,然而他必然损害民众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以及对法官应用法律能力的怀疑。所以必须充实素质高的法官至执行队伍,一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来缓解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来充实年轻干警可以增加执行的威慑效果。其次要不断提高现有队伍的业务素质,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突发事件的发生。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要求法官必须不断的更新、充实法律知识,必须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与时俱进,但这点单靠法官个人的自觉学习和审判经验的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大力

加强对现职法官的职业培训,健全与法官选任制度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执行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提高驾驭执行活动的能力,以适应新世纪执行工作的需要。再者,加强执行和解和执后答疑工作。(1)加强诉讼和解工作。法官要坚持和解原则,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加大和解力度,能和解的案件应尽量和解结案,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妥善化解纠纷矛盾。(2)加强执后答疑工作。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执行,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最后,要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实现司法公正。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最后,执行法官应不断加强自身对科技知识的掌握,特别是对于网络运用的能力,在遇到网络误导的情况下,要做到及时关注,及时反映,及时处理。注重做好引导方案,并与法院的内设技术部门共同协作,有理、有据、有利、有节的进行打击和引导。

(四)进一步做好安保措施。

一是应健全安检设施。安检措施不仅在庭审区域需要设臵,进入办公区域也需适当设臵,预防伤害法官的事件发生。二是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法警支队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当事人进入法官办公

区域。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陌生人应当及时盘查,发现属于不能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卫科处理。四是为执行干警配备警用设备,加强威慑效果,做好人身防范措施。五是为执行法官配备基本法警协助力量,基本配备规格应当为每位执行法官配备1-2名协助力量,若法官单独外出时,应配备4名的协助警力。

(五)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大对社区、学校、社会的法制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多在现场开庭,把法律送到田边地角,普及民众法律常识、提高民众法律意识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重视。(1)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使碰到法律问题的老百姓能够方便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这样老百姓能在得到法律援助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法律常识。(2)法院在立案时应印发相关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执行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给予案件当事人一定的情绪宣泄渠道,及时疏导矛盾。(3)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法院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依法加以打击,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4)法院要注意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适当考虑大众化问题,要吸引民众的目光,如果太过专业化恐怕还是不能达到法律宣传的目的。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5)规范法制新闻宣传报道制度,作为舆论喉舌的传播媒介应正确把握宣传尺度,不得以其报道干扰法院执行。

(六)进一步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积极制定预案,加强基层法院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并努力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已经受到当事人威胁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由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公务活动中。

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逐渐得到认识和肯定。而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正确认识法官职业的共性与特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制度的关键所在。前文所提及的问题不可能涵盖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所有方面,但只要立足我国国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我相信执行法官的职业安全必然逐步受到重视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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