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中心站务管理办法

2020-03-02 12:54: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汽车客运中心站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和省政府发

布的《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关于客运车辆归站管理通告》规定,为加强客运安全管理,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客运秩序,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运中心的宗旨是:“安全第一,旅客至上”,为广大旅客和参营车主提供安全、及

时、方便、舒适的优质服务。

第三条 客运中心服务管理项目:站务管理、旅客公路运输、停车、洗车、小修、售票、发

车等。

第四条 客运中心实行“政府管、企业办”,对所有参营单位和车主实行“平等互利、公平

竞争、有偿服务”的原则。对进站车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售票、统一运价、统一票据、统一结算”的站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进站参营单位和车主,必须经运管所批准,开据“进站证”,并具备有效手续(线

路牌、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按照运政管理规定向我站提出书面申请,签订《进站参营协议》,安排发车时间,方可进站参营。

第六条 县运管所驻站办公室,对客运站实行行业管理,并对本站营运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七条 各参营单位和车主必须按运管所批准的线路,客运站发班的时间、班次运行,不得

任意增减班次,乱开线路和擅自改变发车时间、班次,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进站参营车辆由客运站统一售票,统一票价,严禁车主私自设售票点,更不准与票

贩子勾兑私揽客源,擅自涨价或降低票价,扰乱客运市场,违者停班3—7天,按揽客人数每人处违约金50—1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参营资格。

第九条 售票员要优质文明服务,耐心解答旅客咨询的问题,不得超售,错售车票和强制搭

售保险费。如因售票员服务态度差,与旅客无故吵骂,对车站“窗口”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50元,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直至除名。

第十条 客运站职工参与车主私揽客源,卖人情票,发人情车,发超员车,一次处100—500

元扣款,直至除名。

第十一条参营车主、客运站职工不得私自在售票处留座位,特殊情况需留座位的,必须经值

班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一次处50—100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包车、加班必须经客运站同意,作好应班调整,并办好包车、加班手续、证照齐全

有效,经检测合格方能运行。未按规定办理的,一次扣违约金100—500元,发生一切后果,概由车主、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所有参营者应遵守“五不出站”原则,严禁“三超”、“三违”。发车时检票员填写

一式两联复写座次表,票根金额,车内人数与座次表金额人数要相符,车主应当面点清,并在复写座次表上签字,检票员将票根撕下载入座次表,交财务结算备查。严禁车主弄虚作假,擅自填写发车单,增加金额和人数,违者处5—10倍违约金。客运站职工与车主共同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乱填发车单,一律除名。如发车后再发现发车单有误,车站概不解决,一切经济损失由车主自负。

第十四条客运站各科室组织客运站职工、车主、驾驶员学习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对乘客做

好宣传解释工作。车检岗位在进行班车趟次外检时,负责检查车上的安全义务监督员内容和标志是否齐全,是否统一粘贴在指定位置;发车检票员在每趟次定车发班前,确定一名终点站旅客为义务监督员,坐在义务监督员专座,发给“客运行车义

务监督员证”行使职责,并由该义务监督员在发车单上签名;出站口人员严格执行“五不出站”规定,检查车辆安全义务监督员是否落实到位,并按规定作好详实登记;稽查保卫人员对监控区进行巡查时,再次对发班车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的,客运站一律不予发班,有意刁难、不积极配合,情节严重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客运站各岗位未履行岗位职责的,经查实,第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处罚200元,作出停工学习,取消年终评奖资格;第三次累教不改的,处罚400元,客运站予以除名。上述违反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的当事人班组负责人,除作出书面检查外,并扣除责任人岗位津贴。客运站每月对各岗位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客车到站后,必须听从指挥,依次到指定地点停车下客,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严格按发班时间进入发车位及发班时间进入发车位及发班后顺序出站,不许司售人员以种种私人借口在站内拖延时间,违者处违约20元。

第十六条

(一)报班。凭参营单位书面报班申请,县外提前3天报班,县内提前1天报班,

免收脱班费;当日报班经运政驻站办、调度同意后,按川价工[2003]279号《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收取脱班费。

(二)凡不按上述规定报班的视为无故脱班。按川价工[2003]279号《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收取脱班费,如已售票派车顶按去程100%,回程50%计收,在脱班单位或车主结算中扣除,节假日加倍计算。

(三)延误费。应班车辆必须保证准班正点发车,因造成班车延误时间的,按川价工[2003]279号《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收取延误费。

(四)营运车辆的加班、包车、顶班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擅自包车的按脱班处理,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参营单位或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五)车辆年检审、二级以上维修,按规定提前报班的,交通事故凭有关部门证明免收脱班费。

第十七条有特殊原因暂停开的班车,必须提前5日报运政驻站办和客运站批准,需恢复班次

应提前5日书面申请复班,报停在一个月以上的班次,视为自行终止进站。

第十八条客车进入城区北门桥头至客运站站内专线车道禁鸣喇叭,不准用喊话器在车站内和

监控区内高声喊叫揽客,违者一律没收喊话器,并处违约金20—50元。

第十九条客车进入城区不得乱停乱放,沿街拉客,禁止在监控区范围内停放和上下旅客,更

不准挂户单位设点揽客,违者按其揽客人数每人处违约金50—100元。

第二十条区乡应班车不能影响站内的正班车,必须在正班车之前发出,不准与正班车抢客,

争客和监控区内揽客造成纠纷,由肇事方负责,并处违约金30元。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职工应严格遵守规章管理制度,秉公办事,严禁向车主索取钱物、说情

和吃、喝、拿,擅自改填违约单的行为,经查实严肃处理直至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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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站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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