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陵街道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020-03-02 22:50: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东陵街道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黄吉峰、信醒娟等同志:你们好!

我是佳和社区39-2号楼1-6-2的居民吴来君,这一次有幸成为本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自5月4日社区党总支副书记马玉娥宣读沈东办发[2011]5号《东陵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以来,身临其境参与了第一届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准备工作。虽说目前刚转入了确定候选人阶段,但是从沈东办发[2011]5号文件的制发背景及文件的内容,再联系本社区的实际,深切感到有必要严肃认真地表明如下原则立场和观点,供你们三思而后行,以免明知故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有关法定﹙摘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二、按《组织法》对照检查沈东办发[2011]5号文的有关规定

⒈ 东办发[2011]5号文只字不提《组织法》的针对性规定﹙如,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体现不出依法办事的中心思想;相反,颇具依“长官意志”办事之风,令人费解、令人蹊跷。

⒉ 依《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居委会、是居民群众的自治组织,而不是隶属于街道办的社区事务工作站,街道办作为区民政局的派出机关应对居委会工作依法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是安插社区专职人员来包办代替。

⒊《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是关键,也是不容篡改或替代的法律规定。之所以“神圣不可侵犯”,是因为经过了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任何一级政府无权随心所欲地曲解。 该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说白了就是法律不允诺非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推荐产生或社区专职人员“由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推荐产生”。东办发[2011]5号文所谓“要坚持党对推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工作的领导”是对党的领导的误解。党中央早就指出,“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制定成为法律”。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所以,依法办事才是党的领导的体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条党章规定的原则,对作为执政的党组织与党员来说,即是依法执政。凡法律未曾授权的行为,政府派出机关及其党员官员不能自行“发号施令”,此即行政法中所谓“法无授权皆禁止”的法理,也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⒋《组织法》第九条对居民会议的规定,既是法定条件,又是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是指居民会议的组成条件,这里所指的居民仍是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法定程序是必须“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即为由下而上﹚,且居民会议的举行必须出席人过半数、出席人过半数通过。

三、佳和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以来的程序问题

⒈ 换届选举工作的公开程序

换届选举工作维系着佳和社区每一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权益,要想公平、公正,首先得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信息向本居住地区全体居民公开。包括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应及时全

1面公开﹙宣传﹚,本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法、步骤及期限也要及时全面公开,尤其是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的联系方式须全面公开﹙争取家喻户晓﹚。但是,公示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与居民代表名单,既无住址又不注联系方式,恰恰在这个环节上于宗清同志独自掌握主控权,不能与大家信息共享,其后果“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能不怀疑其用心。

⒉ 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产生并非由下而上

既然按街道办的部署,佳和社区换届选举不采取直选方式﹙其实采取何种方式理应以民意为主﹚,那么毫无疑问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产生由下而上是法定的必要程序和确保民主推荐的前提。按沈东办发

[2011]5号文的“一刀切”安排,从5月4日动员到确定候选人阶段前5月10日仅6天。而上一届按沈政办发[2008]4号文安排换届选举,宣传发动阶段从2008年3月26日到4月10日,推选社区代表和选民登记阶段从2008年4月11日到4月30日。前后一个多月。即便是按当时归属东陵区管辖时依沈东陵政发〔2008〕27号文安排:宣传发动阶段到选民登记阶段也是9月1日至9月30日。不仅时间保证,在具体规定来说,要求充分利用广播、标语、板报、条幅和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换届选举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还要结合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广泛宣传这次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使广大社区成员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掌握选举的基本程序和办法,积极主动参加投票选举,真正体现了基层民主自治。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推选产生。这回轮到佳和社区推迟3年后才从社区委员会建制转换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陵街道就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限6天内完成以往一个月的同样工作,怎能保证工作质量?如果说下面为赶进度违背法定程序,其责任在街道办的“一刀切”安排。

四、对原社区委员会主任于宗清同志的基本评价

党政“一肩挑”的于宗清同志,自2008年5月初带领社区工作者入住佳和新城小区以来的三年间,使佳和社区从无到有、不断充实,其功劳、苦劳有目共睹。这一方面,在5月4日当着所谓的31名居民代表面作了较具体的述职报告。令人遗憾的是,唯独就这三年来依照沈房[2005]180号《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组织的佳和新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却因指导思想上没有认真尊重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对筹备组乱作为姑息养奸,最终被沈河区政府责成区房产局小区办予宣布该筹备组无效,停止一切工作的处理之事,竟避而不谈。说轻了是回避矛盾、掩饰过错;说重一点是不想让居民代表了解真相,认真吸取教训,有失党政“一肩挑”干部的品格。尤其此次社区换届选举工作中,一再强调必须以沈东办发[2011]5号方案为准,而对换届选举工作应遵循的三原则﹙依法办事、民主集中、协商解决﹚阳奉阴违,对笔者严肃认真地提出不应忽视国家的《组织法》及沈政法备字2011年10号《沈阳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当耳旁风。这无疑是只对主管上级负责,也不顾下面百姓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切实保障。按《组织法》第八条法定条件,他不属于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具有佳和社区选举居委会合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不争的事实,何去何从,请贵办依法办事角度另行处置为宜。

综上所述,忠言逆耳、诚心可鉴,勿谓言之不预。如仍一意孤行,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你们必须负法律责任﹙证据已备﹚。

佳和新城三期6号楼1-6-2居民暨本次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总监票人

﹙东北大学退休教师、共产党员﹚吴来君

2011年5月15日星期日定稿

此件抄报:市民政局、沈河区民政局

此件抄送:《沈阳日报》、《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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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陵街道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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