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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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日期:2010-10-29] 阅读:1253 次

惠院教发[2009]138号

一、总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关于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粤教高〔2009〕76号)文件精神,表彰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基础课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学院教学名师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三条 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出1-2名获奖者。

第四条 对评选出的教学名师授予“惠州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3000元。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范围

承担我院基础课(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的专任教师。

第六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受聘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能积极主动承担本科基础课教学任务,原则上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学时,其中,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应占工作总量的60%以上。

3、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科研工作,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

4、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课堂教学质量学生每次评价成绩均在85分以上。

6、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三、评选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采取个人申请、各系部评审推荐和学院专家评审的办法。

第八条 各系部组织本单位教学名师的初评、推荐工作。由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单位教学名师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并按期将推荐名单和以下材料报教务处:

(1)《惠州学院教学名师推荐表》

(2)参评教师的论文、著作、教材、获奖证书、课题立项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与评奖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教务处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教学名师”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教学名师奖申请人名单汇总后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教务处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若无异议,由学院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推荐人选从校级教学名师中产生。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教务处协同人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发文公布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事项和推荐名额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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